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及运行效果评介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及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在预防机制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 宣传教育不到位: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薄弱,很多
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相关和措施了解不足。
缺乏必要的预防意识,往
往很难及时预防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2. 监管不力:领导监管部门在工作场所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疏漏,监管措施不够严格,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监管不力,致使工伤事
故频发。
3. 企业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
到位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投入和意识来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为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
者的工伤保险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度,让他们更加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重要性。
2. 加强监管力度:领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给予处罚,促使企业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
3. 提高企业责任感:通过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指导,
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对企业安全设施的检查,
确保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生产
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采取措施改
正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激励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
机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这些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1.预防意识不足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存在预防意识不足的问题。
许多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仍停留在“事故发生后的补偿”层面,忽视了工伤预防的重要性。
这种意识的缺失导致企业和职工对工伤预防投入不足,缺乏预防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2.预防资金不充足工伤预防资金是实施预防措施的基础,然而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存在预防资金不充足的问题。
一方面,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不愿投入过多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另一方面,政府对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也有限。
这就导致了许多企业无法有效实施工伤预防措施,影响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3.预防机制不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现有的预防机制多侧重于事后补偿,而对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关注较少。
此外,预防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措施的执行效果不佳。
4.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职业健康管理是工伤预防的重要一环,然而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中职业健康管理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许多企业缺乏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测和管理,导致职工的健康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工伤保险宣传不够工伤保险宣传是提高企业和职工预防意识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存在工伤保险宣传不够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有限,导致许多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不足,影响了预防措施的实施。
三、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措施1.提高预防意识要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预防的意识,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

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是保障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赔付和福利保障。
本文将从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保险的主要内容和保障范围、保险赔付和福利保障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介绍。
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农民工是城乡劳动力转移的主体,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由于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问题,一旦发生工作伤害往往无法获得及时的赔付和补偿。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浙江省推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民工工作条件,保障其日常生活和家庭的基本需求,增强其劳动积极性和获得感,促进农民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的主要内容和保障范围: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补偿、丧葬补助、伤残津贴等。
保障范围主要涵盖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患病或者职业病时获得的赔付和保障。
保险赔付和福利保障: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提供了相应的赔付和福利保障。
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作伤害,他们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工伤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等福利保障。
赔付和保障的金额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农民工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目前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复杂多样,存在隐性就业和非标准劳动关系,这给保险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有些地方工资标准偏低,导致保险金额偏低,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求。
还有一些农民工尚未了解到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缺乏保险意识和申请理赔的知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可以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保险认知度和理赔能力,增强其保险意识。
同时,建议政府部门与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险费用标准和政策,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解析~

三、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概述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 (三)工伤认定具体条款的理解
(一)工伤认定概述
1.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认定结论的过程。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和保障性,与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比较,待遇最为优厚,保险内容最为完备、 保险服务最周到,其基本特征是:
1.强制性 2.广泛的社会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三)工伤保险的宗旨
1.保障权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 医疗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这是工 伤保险制度的最初目的,也是工伤 保险制度的核心)。
不足之处:一是雇员必须证明雇主有错,这十 分不易;二是如果雇工因工负伤纯系个人过错, 雇主便不给予任何收入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体现:英国1897年《不列颠雇工赔偿法》、法国1898 年《雇主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赔偿责任法 律》、美国1908年《雇员赔偿法》。
进步意义:从劳动关系角度看,雇主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 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负有保障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 务;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看,雇员是经济弱者;从 公平合理原则来看,享受利益者应当承担风险。
主要特征: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位责任保障。
第二阶段: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施行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 伤保险制度。
主要特征:这一阶段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 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 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建 立了社会统筹模式。
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指在农村户籍的劳动者,通常从事建筑工地、工厂、矿山等需要较大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的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农民工在工作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提供经济帮助和医疗保障。
首先,农民工工伤保险具有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
农民工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剥削、欠薪、工资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和就业不稳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在意外事故后的经济压力,使他们更有安全感和保障感。
其次,农民工工伤保险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城市工作挣钱后回到农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应有的工伤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容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工因工伤而导致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持续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再次,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转移群体,他们在城市工作期间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如果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农民工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不仅会给农民工本人带来巨大的困扰,也会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我们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工对该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政府还可以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伤保险条例》对我国⼯伤保险制度的适⽤范围、⼯伤保险基⾦的来源、⼯伤认定的标准、⼯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件。
2、⼯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伤保险对安全⽣产的促进作⽤不明显,⼯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的概率确定费率,甚⾄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好⼯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
3、从职业康复和⼯伤预防上看,中国现⾏的⼯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很少。
《⼯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伤预防所需资⾦的⽐例,从⽽导致这两项⼯作的开展缺乏资⾦的有⼒保障。
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市级统筹。
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得不到位,⽬前有⼤多数的省、⾃治区实⾏的仍是县级统筹,⽽且有不少⼤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统筹统⽀。
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差,保障能⼒弱,⾼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伤保险的职⼯占职⼯总⼈数的⽐例分别为38.6%、40.3%和41.7%。
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安全⽣产相对薄弱的中⼩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雇⼯订⽴“⽣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篇一: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一)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今年5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总结农民工得不到合法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

[ 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保险; 职业安全 ; 预防
[ 中图分 类号] 93 C 1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03 40 (090 -07-0 10 - 3720 )4 08 6
农 民工又称 进城务工人 员 , 是指兼具农 民与工人
要因素 。让农 民工平 等的享 受法律 赋予 的权 益 , 分享 其 已做出 巨大 贡献于其 中的城市发展 的成果 , 不仅可 以促 进社会公 平的实现 , 还可 以从一定 程度上提 高农 民工 的素质 , 从而减少社 会的动荡 因素 , 维护社会 的稳 定运行 ; 建立 和 完善 农 民工 的工 伤保 险制度 , 是解 决 “ 三农” 问题 和深化农村 改革的需要 。按照市场 原则合
( 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 西 陕西 西安 706) 10 3
[ 摘
要] 农 民工 是经 济社会 转 型时期 的一 种特 殊 的社会 群体 , 业人 口流 向非 农 产业 是城 市 化 的必 然 结果 , 们在 我 国城 市 农 他
经济 改革 中发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我 国原 有的 工伤保 险仅 仅覆 盖 城镇 的企事 业单 位 的公 民 , 为城镇 居 民之外 的边 缘 人群 的农 民工却 作 不享 受工 伤保 险待遇 。农 民工 的 职业安 全与 工伤保 险是 中国城 市化建 设乃 至 中 国现代化 建 设过 程 中都不 可忽 视的 问题 。
目前 , 民工从事 的职业 , 农 吸纳他们最多 的是建筑 业, 这些行 业 又都 属 于劳动 密集 型 , 而且 职业 风 险较
高。 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 长指标 , ③ 忽
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 办法 》 国家技 术监 督局 也 颁布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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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2014年1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27No.1January ,2014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及运行效果评介应永胜(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福建福州350012)摘要: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其工伤保险受到各方的关注。
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进行分析,发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建设远远滞后于农民工发展的需要。
从覆盖范围、行业分布情况、农民工的需求度和满意度四个维度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具有低效性。
运用劳动力供求曲线等方法和技术,从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供给和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其结果表明,农民工对职业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及农民工间接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中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周期长、制度设置不科学等是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制度供给原因;政府的制度设置责任缺位、激励雇主责任缺位等责任缺失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政府责任原因。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康复;工伤补偿;保险需求;政府责任中图分类号:D63;F84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14)01-0006-07收稿日期:2013-03-07基金项目: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B056)作者简介:应永胜(1975—),男,福建南平人,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Evaluation on the Evolution and Operation Effect of Work InjuryInsurance System for Chinese Migrant WorkersYing Yongsheng(Accounting Department ,FuJian Commercial College ,Fuzhou 350012,China )Abstract :Frequent acciden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ir work injury insurance have caused great concern in the so-ciety.This paper employs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method in examining the evolution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migrant workers.It is found that the research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for the migrant workers is far behind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workers.It is also found that the system operates inefficiently in terms of its coverage area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the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demand and satisfaction degree of the migrant workers concerning the running of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system.With the help of the method of sup-ply and demand curves ,the author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work jury insurance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requirement and supply of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The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inadequate understanding about their professional risks and the indirect bearing of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contribute to the low insurance demand of the migrant workers.The institutional reasons for the low insurance rate of the migrant workers are narrow coverage of the current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long period of identi-fying work injuries and unscientific setting of certain systems.Other causes are the unreasonable system setting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ack of motivation of employers.Key words :work injury insurance for migrant workers ;work injury rehabilitation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insur-ance deman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14.01.011随着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他们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追求比从事农业劳动高的报酬。
在农民工不断涌向城市的过程中,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工伤保险逐渐得到关注。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分析1978年至2008年30年间,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巨变,工伤保险制度也发生了变迁。
(一)1949—1977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匮乏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工伤保险规定是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规定:全民或集体企业职工超过100人就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1953年1月修正了该《条例》,并颁布《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全民执行,集体参照”,把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局限在国营企业这一狭小范围内。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改变却使实际享受保障的人数不断减少,参保人数最多时只有1600多万职工,约有50%的城镇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的工伤保险,占中国劳动人口80%的广大农业劳动者几乎完全没有社会保障。
[2]财政部1969年2月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指出所有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失去了基金保障使得本该从基金中支付的各种费用皆由企业负担。
“工伤职工由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医疗费、补贴费和丧葬抚恤等项费用也一概由企业‘包起来’”[3],工伤保险功能弱化。
在该阶段中,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问题尚未显现,工伤保险逐步蜕变为企业保险,这些都导致数量极少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匮乏。
(二)1978—1995年:农民工工伤保险起步1978年后中国经济体制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工问题逐步显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也日益受到重视。
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公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中提出,国营单位的亦工亦农人员因工致亡或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本单位固定工同样处理。
①1984年国家人事部联合城建环保部就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问题颁布法规,企业须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时可享受免费医疗,并按原标准工资发放生活费;因工致残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安置回原生产队并发抚恤金;因工致死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发放等同于固定工。
1991年国务院就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问题单独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因工致伤、致残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免费医疗,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由聘用单位照发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无法继续工作的,由聘用企业发致残抚恤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如下特征:其一,工伤保险的补偿费用等由企业全额支付,由于未设立或运行保险基金支付体系,工伤保险是企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
其二,工伤等级和补偿标准等细项不明晰。
除农民工因工死亡、致残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标准参照固定工外,其他各种伤残等级划分不明晰,对伤残享受待遇和如何支付等问题没作规定。
其三,仅有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农民工才属于工伤保险覆盖的范畴,实际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很少。
(三)1996—2005年:农民工工伤保险缓慢发展企业保险的固有局限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工伤保险法规的基础上,劳动部着手研究制订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并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
1996年8月劳动部经试点后总结各地经验,制订并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鉴定标准、保险享受待遇、基金筹集方式、工伤预防和康复等具体项目做出了规定。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了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针对中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工伤保险的性质正从企业保险逐渐向社会保险转变,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未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使得许多雇主在缴纳工伤保险时都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四)2006年至今:农民工工伤保险定型与完善因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而导致的各种严重问题的产生和披露,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规定:应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各种类别单位·7·第27卷第1期应永胜: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及运行效果评介都须及时参保,足额缴费,对于建筑业、采掘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高发的行业要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