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编制说明范本

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工程。
工作内容包括地下室工程、教学实验楼、食堂及风雨操场、教学办公楼、综合楼及报告厅、教学办公楼、垃圾间、门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基坑围护、围墙、室外市政、景观绿化。
精装修未包括在此次招标中。
二、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3、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纸。
三、清单编制说明:1、若特征描述未全但涉及金额较大,对投标人自主标价有影响,则投标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答疑要求。
2、报价应参考图纸说明及图纸做法,还应综合考虑招标文件的招标需知、合同条款、合同协议条款,工程规范等内容。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下限。
其中建筑工程最低取费费率为4.73%(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安装工程最低取费费率为7.61%(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市政工程最低取费费率为4.01%(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景观工程最低取费费率为3.52%(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均按市区一般工程统一考虑。
4、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的费率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下限。
建筑工程为0.88%(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安装工程为0.64%(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市政工程为0.97%(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景观工程为0.83%(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
5、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列,按《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杭建市(2007)295号的规定计算报价,费用不得竞争。
农民工工伤保险取费费率为0.1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
6、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建筑工程为10.4%(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安装工程为11.96%(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市政工程为7.3%(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景观工程为13.19%(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杭财建[201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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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lfly20052017-12-6 15:27:45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执行。
8、《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8号)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10、《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4号)
11、《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财建[2013]687号)
12、关于印发《建设美丽杭州打造“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13、关于《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场地硬化标准(试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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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3、《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5、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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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明确: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投标报价取费费率不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规定的相关弹性费率下限值,既最低费率为:7.61%。
2、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低于相应弹性费率的下限竞价,即最低费率为:0.64%。
3、规费中"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11.96%。
4、民工工伤保险根据杭州市《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295号文)相关规定,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费率为0.114%。
5、税金按市区工程计取,费率为3.577%。
6、本工程整体项目取费按安装工程计取
五、其它: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本报价已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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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 -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 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附件1
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注:1、本表适用于
(1)有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群体项目的总报价汇总;(2)单位工程发包且有2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总报价汇总。
本表应在表1-1-2基础上汇总。
2、本表中的整体项目措施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和项目特点应从招标项目整体上考虑的措施项目报价。
3、本表中的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需按招标项目整体考虑的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本表中的规费指整体措施清单项目应计取的规费;
5、本表中的税金指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清单以及相应规费等费用应计取的税金。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注:本表适用于
(1)只有1个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发包项目的报价汇总;(2)其余招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报价汇总。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