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完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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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文章来源:汉网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

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版全文工伤保险条例是保护劳动力健康与权益的重要法律文献,旨在为工人提供生活保障福利以及应对意外伤害。

本文将对工伤保险条例版全文进行详细分析解读,强调其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场景,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工伤保险法的目的和适用透明性。

该章明确了所有工伤保险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象征,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合法行为。

该章还特别调整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加入的规定,为此类企业和人员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帮助和保障。

第二章工伤保险关系第二章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双方。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伤事故负责。

同时,员工在施工工作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确保自身安全,不造成工伤。

该章强调了工伤保险的社会意义,提醒广大企业和员工,以稳健的态度对待工伤保险义务,为社会的和谐及工人权益保驾护航。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三章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

该章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况与程序,包括劳动者是否有可能工伤、是否出现有工伤证明等。

在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工伤鉴定机构及其调查程序和标准。

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在此得到详细规定,包括临时工伤医疗补贴、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残疾赔偿等,这些待遇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防止因为工伤而引发的家庭经济危机。

第四章工伤保险经办第四章对工伤保险机构及其经办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机构的社会化、经办机构的责任职能、管理规范和办理流程等。

此外还对劳动者社会保险证管理、保险费缴纳及预备金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机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涉及工伤保险相关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包括保险机构向上级部门及社会公众透明通报情况,对上传管理不当或贪污犯罪等遵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还规定了领导干部及文职人员违反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的法律处罚,为保障司法公正及文化信仰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版全文中对工伤保险的法律保障从总则、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认定和待遇、工伤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最新最详细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最新最详细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国家标准)。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广东省标准)
2、在签订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二、对照
三、工伤待遇
注:1、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广东省标准)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对于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身故时,由雇主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的一项保险制度。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与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外籍人员就业和其他劳动关系人等。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确保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供养亲属生活费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金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及时向雇主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确保了保险金的发放公平透明,便于劳动者理赔。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强调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雇主的劳动保护意识。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设立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规划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受益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等服务。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促进其尽快康复。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安全意识和预防工伤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程序、强调雇主责任和义务以及设立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等措施,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一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进一步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总则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适用范围涉及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劳动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都可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待遇工伤认定与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工伤认定是指确认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罹患职业病,并依法确定其受益资格的过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支付给伤残人员的费用;丧葬补助用于劳动者因工致死时其家属的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受供养亲属与劳动者供养能力的不同,支付给供养亲属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费用补偿等。

基本保险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劳动者实际缴费超过基本保险金费率的部分,由个人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费用补偿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费用补偿部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机构设置与职责、工伤保险的参保和退保、工伤保险的资料管理等内容。

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劳动保障部门,他们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劳动者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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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 年10月 上午5时 12分20 .10.200 5:12Oc tober 20, 2020
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程序
• (三)工伤认定 • 1、工伤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 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 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 • 第四种情形:职业病(专题讲);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 0年10 月20日 星期二5 时12分 24秒T uesday, October 20, 2020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0.202020年10月 20日星 期二5 时12分2 4秒20. 10.20
谢谢大家!
• 2、携带的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4)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中要载明)或在申请表中注明。
• (5)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二)受理

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
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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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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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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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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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统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
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 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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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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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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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 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 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10年12月20日
3
导语
2003年4月27日,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全国参加 工伤保险的职工由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 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 计结余440亿元。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作出修改决定。新《条例》 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它扩大了工 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 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 了强制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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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 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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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 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 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 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办理时效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 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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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 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 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 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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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效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 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 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 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2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 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21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 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
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1
提 要
一、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 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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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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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第三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0
二、工伤保险基金
11
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 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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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
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 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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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 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 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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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
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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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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