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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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为项目共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月日
— 1 —
附件2: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社会保险登记证:
保险期限:共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执行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附件3:
— 2 —
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农民工申请确认表
(紧急临时用工确认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
用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受伤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籍贯联系电话
进入工地日期受伤时间职工编号
项目开工日期项目施工期限




公章申请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公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
日备注:1、申报单位应报送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医疗诊断病历复印件;
2、报送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情况报告;
3、本表一式三份,劳动部门、企业、职工各一份。

— 3 —。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工地上忙忙碌碌,工友们挥汗如雨,真是热火朝天。

你想啊,干活的这些兄弟姐妹,有时候就像在与命运搏斗,哪天一不小心,可能就摔个大跟头,哎,真心不想遇到这种事。

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工伤保险这玩意儿可真是不可或缺。

说到工伤保险,咱们得好好聊聊这个参保证明,没准哪天就派上用场了呢。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这名字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它就是个小小的证明,告诉大家你在工地上工作,万一发生了点意外,咱们这保险可以保你一把。

你别看这东西小,可在关键时刻,它就像超级英雄一样,能帮你渡过难关。

你要知道,工地上的小事故可不是稀罕事,摔一跤、撞一下,都有可能要钱的,特别是你这身子骨,真不能小觑。

说到这参保证明,拿到它可不简单,首先得找到你们单位的负责人,给他们说一下你的需求。

一般来说,负责这些事儿的人,都是一身干劲,脸上挂着笑,找他们帮忙,心里得有个底。

很多单位在搞这证明时,都会要求你提供一些材料,比如身份证、劳动合同之类的,当然还有你的工种证明。

嘿,你可别小看这些材料,它们可都是你在工地上打拼的见证,没了它们,真是“空中楼阁”,说不定连个门都进不去。

一旦材料准备齐全,接下来就是等着了。

这个过程可能会让你有点儿小紧张,毕竟谁也不想让人等太久。

但一般来说,负责办这证明的人都很专业,转眼间就能搞定。

等到证明拿到手,那种感觉就像过年了一样,心里别提多开心了。

因为有了这份保障,咱们干起活来才能更加放心,谁也不想因为一点小伤,就让自己和家人闹心。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光是对你的保障,也是对整个工地安全的一种体现。

你想,工地上每个人都有这份保险,那多好啊,大家都能安心工作,心无旁骛,拼尽全力。

这样一来,工作效率就高了,大家都能欢欢喜喜地回家,真是一举两得。

你想,工友们在一起干活,谁也不想出事,大家都有这份保障,心里踏实,能干出更好的活来。

有时候总会听到一些人说,“工伤保险有什么用啊?出事了又能赔多少。

”这话可不能这么说。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

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


备注:1、表中“变更类别”填写:参保成员单位新增、有效保期中止、有效保期启动、延期 完工;变更事项应注明:原《参保证明》中有关具体事项及变更后的具体事项明细。 2、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总承包单位名称 参保成员名单 工程内容 发包单位 项目经办人 变更记录 变更类别 变更事项 工程地点 工程总造价 联系电话 社保编号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章):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年月日 日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证明(最新)

工伤保险证明(最新)

第一篇:工伤保险证明工伤意外保险证明致沃尔玛_______:我公司确认为派遣至沃尔玛商场_______工作的促销员: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买了工伤意外保险,并为所有派遣至沃尔玛商场_______的促销员在沃尔玛商场_______工作期间的工伤承担责任。

兹此证明深圳市欣旺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月日第二篇:工伤保险证明工伤保险证明本文提要:***市***工贸有限公司***铁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贸有限公司***铁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0年月日2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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