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缴费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单位银行帐号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开户行 税务部门意见:
经办:
审批: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建设部门各一份,参保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3、受理时间: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其他工作日正常受理。
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 章):
报 送
一、参保单位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
参保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别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二、参保项目情况
工程编号
通知单流水号
参保项目
项目经理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项目所在地
邮编
项目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参保情况
参保项
GDFJ012广东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甲方单位(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说明:甲方单位与用人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无需填写此栏。
四、参保情况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大写) (¥: )
录入: 审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GDFJ012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用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章)
法人(负责人、业主)
组织机构代码
执照类型
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二、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社保编号
工程(项目)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经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伤保险登记表

生育保险
四、本月应缴金额(元)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五、本期(补、减)收金额(元)
工伤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
生育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
六、本期实际应缴金额(元)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参保单位经办人:工伤保险机构审核人:复核人: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表7
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登记编码
参保单位:
(章)
年月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表8
重庆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
单位编号:工伤保险登记证编号:
单位名称(章):年月日
批准注销、解散
等文件名称
批准日期
注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关闭)()
兼(合)并()
分立()
批准或宣布终止()
表1
工伤保险登记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登记证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隶属关系
行业类别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执照种类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
所在部门
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基本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代码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单位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基本帐号
单位电子信箱
备注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社保编号:
一、参保项目情况
参保项目名称
项目详细地址建设单位Fra bibliotek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二、参保单位情况填表日期: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工伤保险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三、参保缴费情况
项目合同
总造价(万元)
缴费费率
1.5‰
缴费金额
(大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章)复核人(章)社保经办机构(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工伤保险登记表

工伤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被保险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职业:
所在企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二、受伤情况
1.受伤时间:
2.受伤地点:
3.受伤原因:
4.伤情描述:
三、医疗信息
1.就医时间:
2.就医地点:
3.就医医院名称:
4.接受的治疗方式和项目:
(1)药物治疗:
(2)手术治疗:
(3)康复治疗:
(4)其他:
四、费用信息
1.医疗费用总额:
2.自费金额:
3.已报销金额:
4.代报销金额:
5.需报销金额:
五、其他申请事项
1.是否已办理工伤认定:
2.可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七、其他附件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材料:
3.医疗费用发票:
4.就医病历:
八、申请人声明
我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以上是工伤保险登记表,需要被保险人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件、医疗材料等附件,提交给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申请和理赔。
在填写登记表时,请务必如实填写,不要隐瞒或伪造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GDFJ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用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章)
法人(负责人、业主)
组织机构代码
执照类型
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二、工程工程情况
工程(工程)名称
工程(工程)社保编号
工程(工程)地址
邮政编码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施工时长
天
三、甲方单位(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说明:甲方单位与用人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无需填写此栏。
四、参保情况
工程(工程)合同金额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大写)(¥:)
录入:审核:审批:
日期:日期:日期: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附件1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2021-7-21 10:47:00)前言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弊端和问题显现出来: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
现笔者针对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经审核,同意该项目进行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参保证明编号为。
(业务经办章)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参保项目信息
总承包
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合同价
费率档次
□第一档次
□第二档次
□第三档次项目工期(天)来自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实名制
方式
本单位自愿采用以下方式报送用工信息:
□实名制系统□报送用工名册
工程
分包
信息
项目经理
(签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签名)
联系电话
参保事项告知
参保单位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办理工程项目参保手续:
6.参保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缴费,保险期限以合同上标注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为准。合同施工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保险期限以办理参保时间之次日至合同完工时间为准。
7.工程开工时间、工期和项目合同额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在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工伤的,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他事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进行工伤备案,工伤备案网址:,非南通市区单位使用“个人登录”。
3.按项目合同额比例缴费参保的,个人实际工资高于上述对应待遇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