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

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工人在施工现场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伤害。
因此,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首先,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们可能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操作大型机械设备、接触危险化学品等,这些工作环境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减轻家庭负担。
其次,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建筑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保障员工安全的责任。
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对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仅可以稳定劳动力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还可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人员工伤保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建筑行业各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落实好工伤保险政策,确保每一位建筑工人都能够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劳动,并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一、政策解答问题1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问题2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问题3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问题4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问题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问题6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问题7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问题8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答:不能重复领取;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9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能领取到哪些待遇答: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0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否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答:可以领取,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怎么办答: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问题1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能否继续领取长期待遇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问题13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追偿;二、参考案例案例12014年1月1日,张三所在单位某造纸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4日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并同意其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工伤康复;张三先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医疗终结期后他又去B医院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了30天的职业康复,花费康复费用4600元假设所有康复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张三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52272元5808元×9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808元;2.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125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35元/天×56天;3.在B医院住院的康复费用4600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元/天×30天;案例22013年1月1日,李四所在单位某造船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3年8月7日在工作中因触电致伤,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三级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李四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06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并将长期住院治疗下去;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李四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122199元5313元×23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313元;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具体金额为伤残津贴:每月元5313元×80%;生活护理费:每月元5313元×40%;3.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3806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55元35元/天×73天;4.今后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案例32016年1月1日,王五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6年2月4日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塌方事故而不幸死亡,经认定属于工伤;王五家中有62岁的父亲王父、58岁的母亲王母及5岁的儿子王晓假设均符合供养条件;则他的近亲属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王五的近亲属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具体发放金额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为37122元6187元×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1发放标准: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为王五本人工资的30%,具体金额为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元6187元×30%,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6187元;2供养时间:王父、王母供养至死亡当月;王晓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至年满18周岁当月;欢迎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者关注“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类型主要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享受条件支付方工伤工伤医疗、康复费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在协议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医疗保险康复基金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辅助器具费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停工留薪期待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按月支付单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基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75%~9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五至六级60%~7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保留用人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生活护理费30%~60%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工伤工资按月支付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本办事流程图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30日内1年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6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7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制图:蔡红制表:蔡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和管理进行了新的规定。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和范围。
新规定指出,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作业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等,都应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建筑工人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减少因工伤而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
其次,新规定规定了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根据新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确保建筑工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工伤保险赔付,提高工伤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
再次,新规定规定了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程序。
新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每年底前必须向税务部门报送工伤保险费的申报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效率,减少企业对工伤保险费的逃避行为。
最后,新规定还进一步加强了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新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向建筑工人宣传建筑工伤保险的政策和福利,并定期组织工伤保险培训。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总的来说,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的保障对于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新规定,确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工伤保险保障。
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新工地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新工地工伤保险缴纳标准随着各行业的不断发展,工地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压力,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新工地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工地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用于弥补因工作受伤致残或死亡而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因工作受伤、患职业病而造成的生存及其所需的社会保障。
二、新工地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工地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主要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对象。
1.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为每位参保职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但其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职工工资,可以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2.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3. 缴费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且为其雇员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雇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将其转嫁给职工。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自身参加工伤保险。
三、新工地工伤保险的实施新工地工伤保险的实施主要包括:参保手续、缴费时间、待遇给付等。
1. 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时,就要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须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有关部门。
职工本人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当如实提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个人信息,并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2. 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为建筑工人提供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医疗、工伤津贴等保障。
具体的参保说明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般的参保说明:
1. 参保人员范围: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等,通常包括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2. 参保程序:
通常由雇主负责办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雇主需要将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缴费规定:
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保险费用。
4. 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责任。
参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工伤津
贴。
5. 报案程序:
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雇主报告,并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报案。
报案后,工伤保险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6. 审核和理赔:
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工伤报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后,进行理赔。
理赔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发放等方面。
7. 保险待遇:
参保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了解准确的参保流程和权益待遇。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了必要之举。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程及其实施情况。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1.参保范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员、安全员、机械操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管道工、油漆工、清洁工等。
2.参保方式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为“项目制”,即每个建筑项目独立参保,每个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参保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参保标准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的2%~3%。
4.理赔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如果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将按照参保标准的比例进行赔偿,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60%~80%。
5.保险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意外身故等。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例如,在上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政策性措施,所有建筑工地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工伤保险的缴纳。
其次,一些建筑工人并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山东建筑业工伤保险费

山东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山东省建筑业是我国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代表之一。
在建筑业中,工人们长时间处于高空作业、机械作业、重物搬运等高风险环境下工作,工伤事故的发生率较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建筑业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山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员工的保障。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和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合理有效。
建筑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用于支付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劳动者的医疗费、康复费、伤残津贴、丧葬费等各项待遇的。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和足额支付。
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杜绝滥用和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此外,建筑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是工伤事故高发区域,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是建筑企业对员工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确保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
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