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doc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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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建工工伤保险条例

建工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全面规范的一项法律法规。
以下是《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电焊工人等。
二、建筑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有建筑工伤保险的责任。
三、建筑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比例分摊。
四、建筑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人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享受由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等待遇。
五、建筑工伤保险的申请和理赔程序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人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六、建筑工伤保险的督促和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伤保险的监管和督促,确保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和工人权益的保障。
七、建筑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相关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建筑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增加工人对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八、建筑工伤保险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违反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建筑工伤保险的衔接和协调建筑工伤保险应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相衔接和协调,确保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减少建筑工地上的安全事故发生,并为工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安全保障。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该条例的执行力度,同时增加对建筑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8工伤新规全文

2018工伤新规全文2018年工伤新规全文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工伤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职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水平。
以下是2018工伤新规的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在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包括下列劳动者:(一)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独资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三)农民工和其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下列情况:(一)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生病,经诊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职业病范畴的;(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生病,尚未经诊断为工伤或职业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职业病范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诊疗和护理;(三)在工作场所以外,因执行工作任务负伤、生病,经诊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职业病范畴,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就医地点、医疗机构等条件的;(四)在工作场所以外,因执行工作任务负伤、生病,尚未经诊断为工伤或职业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职业病范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诊疗和护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其所聘用的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国家拨付的工伤赔偿金和工伤医疗费不足部分补偿金;(三)其他依法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2018-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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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X 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是指在职工作过程中,因受到生产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发生疾病的,依法认定为工伤。
2. 生产事故包括:(1) 受害人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
如工厂机器设备故障,建筑工地坍塌,交通运输事故等;(2) 受害人在上下班路上,因工作需要或者工作性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3.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某些疾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噪声聋等。
4. 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5. 工伤认定的条件:(1) 事故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2) 在从事用人单位正常的劳动过程中发生;(3) 直接导致职工身体上的损伤,引起疾病或者死亡。
6. 工伤认定的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作出《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赔偿标准1. 职工因工致残所致的经济损失:(1) 丧失劳动能力,按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文娱费等6个方面计算,每月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 职工死亡的赔偿金:(1) 丧失供养人员的,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月供养费,供养期限为30年。
供养人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
供养费与丧葬费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2) 无人供养的,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4个月。
3. 职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1) 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或直接支付; (2) 住院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报销或者按本市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的1倍计算临时伙食补贴。
4. 职业病患者的赔偿金:包括因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医疗保健费用和误工补助等。
总结:1. 本文档涉及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的定义、认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以及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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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二)
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