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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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

2018年,国家发布了最新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600元。

2. 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550元。

3. 丧失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八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500元。

4. 丧失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450元。

5. 丧失一分之三至三分之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六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400元。

6. 丧失一分之六至一分之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五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350元。

7. 丧失一分之十至一分之六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四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8. 丧失一分之十以上至一分之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三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250元。

9. 丧失一分之二十以上至一分之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二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200元。

10. 丧失一分之二十以下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伤残赔偿标准适用范围。

以上伤残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者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

三、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受害劳动者的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时,应当在劳动者认定伤残等级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分期支付时,应当在劳动者认定伤残等级后的一个月内首次支付,并按月支付。

四、伤残赔偿金的调整。

伤残赔偿金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幅度及时调整伤残赔偿金,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

五、伤残赔偿金的保障。

伤残赔偿金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2018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
六级
本人工资
17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32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本人工资
28个月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100%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适用范围和目的: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由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

二、计算标准:1.工伤保险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2.一次性赔偿金:依据职工受到的工伤程度和劳动关系的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轻伤或轻微职业病:3000元以下。

(2)一般伤或一般职业病:3000元至6万元(3)重伤或重大职业病:6万元至30万元。

(4)特别重伤或特别严重职业病:30万元以上。

3.丧葬补助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粤政〔2007〕60号)规定,给予被保险人家属必要的抚恤。

三、赔偿事项: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职工收入减少,家庭负担增加等。

四、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管理制度计算。

2.伤残津贴:依据职工伤残程度分类计算,分为十档,每档津贴数额不同。

3.生活补助金: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伤残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结论:本文档详细说明了广东省内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和赔偿事项。

其中包括工伤保险金、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项目的赔偿标准,以及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补助金等赔偿细节。

同时,也提醒受害者要注意处理好相关手续,以便尽快得到合法的赔偿。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适用范围和目的:详细说明本标准适用范围和目的。

- 计算标准:详细说明工伤保险金、一次性赔偿金等计算标准。

- 赔偿事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赔偿事项。

- 赔偿标准:详细说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补助金等赔偿标准。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广东省内工伤保险的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调整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一、概述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健康问题。

工伤赔偿是指用于弥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的经济补偿。

本文档旨在介绍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以匡助雇主和员工了解相关规定并合法维权。

二、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事故,导致员工身体受伤或者死亡;(2) 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员工浮现职业病。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 事故发生时间在工作期间;(2) 事故发生地点在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期间要求到达的地点;(3) 事故发生前没有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工伤认定程序(1) 雇主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工伤,并协助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工伤认定手续;(2)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和员工。

三、工伤赔偿1. 工伤赔偿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分为以下几种:(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与工伤有关的合理费用;(2) 护理费用: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残疾,需要护理的员工,应赋予相应的护理费用;(3) 伤残津贴:对因工伤造成伤残的员工,应赋予一次性的伤残津贴或者按月支付的伤残补贴;(4) 生活费津贴:对因工伤造成失能、失业或者死亡的员工家庭,应赋予适当的生活费津贴;(5) 殡葬费用:对因工伤造成死亡的员工,应赋予一定的殡葬费用。

2. 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报销比例不低于80%;(2)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等级和护理时间进行计算;(3) 伤残津贴:按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每级对应的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4) 生活费津贴: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社会救助标准进行津贴;(5) 殡葬费用:根据当地殡葬费用标准进行赔偿。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湖北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湖北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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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

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

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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