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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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

2018年,国家发布了最新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600元。

2. 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550元。

3. 丧失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八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500元。

4. 丧失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450元。

5. 丧失一分之三至三分之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六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400元。

6. 丧失一分之六至一分之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五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350元。

7. 丧失一分之十至一分之六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四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8. 丧失一分之十以上至一分之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三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250元。

9. 丧失一分之二十以上至一分之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二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200元。

10. 丧失一分之二十以下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金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伤残赔偿标准适用范围。

以上伤残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者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

三、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受害劳动者的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时,应当在劳动者认定伤残等级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分期支付时,应当在劳动者认定伤残等级后的一个月内首次支付,并按月支付。

四、伤残赔偿金的调整。

伤残赔偿金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幅度及时调整伤残赔偿金,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

五、伤残赔偿金的保障。

伤残赔偿金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给受害劳动者,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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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赔偿的流程工伤赔偿的流程:一、工伤认定流程:1.伤员及时报告工伤:发现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填写工伤申报表。

2.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提供工伤事故的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报告后,会对其进行受理,并组织工伤鉴定。

4.工伤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组织专门的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5.工伤认定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对伤员及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并发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工伤赔偿计算流程:1.伤者康复期:伤者在康复期内,可享受康复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等。

(1)康复护理费:根据伤者的真实情况,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人单位根据治疗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伤残津贴:根据鉴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伤残津贴,津贴数额由当地人社局确定。

(3)一次性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一次性补助金的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伤员。

2.伤者治疗期:伤者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

(1)医疗费报销:伤员将治疗费用的发票、处方等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3.伤者丧失劳动能力期:伤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工伤津贴。

(1)生活护理费: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费用由工伤鉴定委员会确定。

(2)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津贴数额,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4.工伤死亡:若伤者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

(1)一次性丧葬费: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丧葬费给伤者的家属。

(2)抚恤金:根据当地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支付抚恤金给伤者的家属。

三、争议解决流程:1.首先,受伤员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

2018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

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工伤赔偿标准,深圳市制定了2018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并明确了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根据劳动者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费等;工伤津贴:根据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补偿,分为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根据劳动者家属为劳动者举行丧葬所需的费用进行赔偿;监护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致使需受他人监护的程度进行赔偿;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无法独立生活,需聘请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赔偿;交通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进行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交通费进行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购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进行赔偿。

2. 赔偿项目根据2018年深圳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工伤津贴:根据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提供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劳动者因工伤去世后,为其举行丧葬所需费用;监护费:因劳动者因工伤致使需受他人监护,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的费用;生活护理费:因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无法独立生活,需聘请他人帮助的费用;交通费:因工伤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交通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购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3. 计算方式深圳市对于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如下:医疗费:根据劳动者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赔偿;工伤津贴: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丧葬费:根据劳动者家属为劳动者举行丧葬所需费用进行赔偿;监护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致使需受他人监护的程度和监护期间进行计算;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无法独立生活,需聘请他人帮助的程度和赔偿期限进行计算;交通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进行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交通费用进行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购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进行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的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
标准:
1. 工伤定义: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范围和条件。

2. 工伤认定条件:伤害发生时在单位工作地点,工伤原因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并属于劳动合同保障范围内。

3. 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首先需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人鉴定。

经医疗鉴定合格后,再由认定委员会根据医疗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评定认定。

赔偿流程:
1. 报告工伤:劳动者受伤后应该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报警(需要)。

2. 就医治疗:劳动者应该寻求就医治疗,并保存相关的医疗证明、报告和发票等文件。

3. 医疗鉴定:劳动者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人鉴定,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4. 认定工伤:认定委员会根据医疗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评定认定,劳动者可获得工伤认定证明。

5. 鉴定结果申诉:如果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6. 赔偿支付: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进行赔偿支付,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流程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解释。

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获取确切的信息。

工伤认定与赔付流程

工伤认定与赔付流程

工伤认定与赔付流程在工作中,意外总是难以完全避免。

当不幸遭遇工伤时,了解工伤认定与赔付流程就显得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影响着他们后续的治疗和生活。

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工伤认定与赔付的整个流程。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只有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1、认定条件一般来说,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应以当地的相关规定为准。

2、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

4、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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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六.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比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2017年度数据尚未公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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