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筑通用版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尊敬的各相关方:根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贵单位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经过实地勘察和技术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特此通知,请贵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建筑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以下是我们的监督结果和建议:1. 工程概况建设单位:XXX公司工程名称:XXX项目工程地点:XXX地区工程施工单位:XXX建筑有限公司2. 监督结果2.1 结构质量问题经验室检测和实地观察,我们发现工程存在以下结构质量问题:- 某柱基础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超出允许范围;- 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不足,存在隐患;- 部分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不符合要求。
2.2 异常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以下异常现象:- 部分墙砖存在开裂、空鼓等问题;- 部分地面砖存在不合理的拼接和接缝处缺陷;-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存在水密性和气密性问题。
3. 整改要求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我们要求贵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3.1 结构质量整改- 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重新检测柱基础混凝土强度,确保达到标准;- 加固和增加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以提高安全性;- 调整和校正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
3.2 异常现象整改- 重新检验和更换有问题的墙砖,确保质量合格;- 修复和调整地面砖的拼接和接缝,提高整体美观度;- 重新安装门窗,确保符合标准,达到水密性和气密性要求。
4. 整改时限贵单位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整改措施,并通知我方进行复验。
5. 接受复验请贵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及时通知我们进行复验。
复验时,请提供相应的整改记录和报告。
若复验结果合格,我们将颁发合格证书。
6. 监督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质量问题再次发生,请贵单位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监督。
同时,我们建议贵单位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告知如下: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5、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负责人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且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及项目机构制成责任牌(包含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照片和职责分工),置于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墙上。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引言本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主要用于向相关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传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提醒各方共同关注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本告知书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工程项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3.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者,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各类施工工艺规程,并按计划执行; -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4.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监督者和顾问,负责工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监理的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 -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监理的目标和重点; -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和工程质量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 -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监理工作进展,协助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单位决定对你公司承建的_____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涵盖你公司承建的_____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等。
二、检查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程变更工作,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等。
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是否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监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监理制度,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按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是否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审查,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是否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
2、工程实体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承载力、桩基础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基础结构尺寸等。
主体结构工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体砂浆强度、钢结构焊缝质量、构件尺寸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地面、顶棚的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度,门窗安装质量,外墙保温层厚度及粘结强度等。
建筑屋面工程:屋面防水卷材的铺设质量、防水层厚度、屋面坡度等。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管道安装坡度、管道接口密封性、卫生器具安装质量等。
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线路敷设质量、配电箱安装质量、灯具、插座、开关安装质量等。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1(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7、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申报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பைடு நூலகம்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8、参建各方应当及时到质监站领取相关监督用表。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站地址:邮编:
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站长(签发):年月日
各方负责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尊敬的业主:
您好!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我单位将派遣专业人员对您的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现将下列事项告知您,请您予以了解和配合:
1.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规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建筑工程各工序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严禁使用未经授权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3.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带等。
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
4.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禁违反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
5. 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保证用电安全。
6.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周边环境。
7. 在建筑工程中,如遇到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工人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8. 施工单位要主动与监理单位保持沟通,接受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监督和技术指导。
我们将会对您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
希望您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随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告知!
安全监督单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样式)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样式)
编号:告知□□第号
(建设单位):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XXX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该工程已经完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为防止由如下:
1、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告知你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该工程竣工验收。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监督员:
签收人:
注:本意见书一式三份,监督机构(白)、建设(监理)单位(蓝)、施工单位各一份(红)。
2、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不再安排监督抽查。建设单位在正式组织竣工验收前,须提前告知质监机构,镇(街)责任监督员:XXX,电话:XXX,传真:XXX,市站联络员:XXX,电话:XXX,传真:22401042。
3、若该工程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情况时,一经发现将上报市住建局对你单位提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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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一、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办理程序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申报资料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审原件留复印件);2、施工、监理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其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原件留复印件);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审原件留复印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8、建设、勘察、设计、检测(试验)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9、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资料(三)、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二、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办理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违法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按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基槽验收建设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在约定日期参加基槽验收。
(三)、基础验收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基础工程验收申报表,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基础验收情况。
(四)、主体验收1、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主体工程验收申报表及工程质量技术资料;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主体工程签字同意进行主体验收;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主体验收情况。
(五)、竣前检查1、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竣前检查申报表及工程质量技术资料;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前检查条件的工程签字同意进行竣前检查;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前检查验收情况。
(六)、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消防、规划、环保等各部门出具的同意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及上述资料;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签字同意进行竣工验收;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
(七)、建设工程备案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见附1),申请备案;2、质监人员审查备案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提出备案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工程签署备案表;4、发放备案表。
(八)、具体工程尚应执行《质量监督计划书》要求的程序三、新型墙体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办法(一)办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办理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登记注册1、办理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计图纸一套(建筑、结构、暖通三专业,包括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及热工计算书);(2)、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一和建筑采暖登记表二;(3)、建筑节能材料、部品相关性能指标以上资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供。
2、办结文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表(三)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1、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8元/㎡计取。
2、办结时限:若资料齐全,结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收即办。
(五)办理工程建筑节能认定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向综合科提报有关资料申请工程建筑节能认定。
1、办理工程建筑节能认定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1)青岛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意见书;(3)新型墙体材料合格证、备案证、复试报告;(4)建筑节能材料、部品相关性能指标及检测报告;(5)已审批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6)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办结文件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意见书3、办结时限若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意见书》。
四、建设工程各方的主要职责及质量责任各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高新区质安站,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验收,填写基槽验收记录;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验,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告知高新区质安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8、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三)、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工程监理单位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
6、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8]33号)、《青岛市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委托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