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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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7﹞4号【发文日期】2007-01-29【实施时间】2007-0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外贸企业的涉税处理,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原则,提出以下增值税征管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规范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税收管理 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的货物代理进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代购货物行为。

凡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合同中包括委托约定、手续费、定金等要素),并取得注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应做代购货物税务处理,缴纳营业税; 企业2006年代理进口业务已做自销处理的,应从其全部销售额中剔出上述销售额,重新核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版面。

企业专用发票数量和版面调整后,如经营发生变化,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和增版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经营合同、海关完税凭证等资料,经税源管理科核实,依照专用发票增量、增额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予以增量或增版,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恢复到原先的定量、定额。

二、加强外贸企业库存货物的管理 (一)对留抵税额较大,特别是由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进项造成留抵税额偏大的外贸企业,各局应对其存货进行核查,对账面有记载,但实际货物已不存在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核查过程中,注意对超出保质期或保存期限货物的检查。

(二)对外贸企业作削价处理的货物,各局应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报废货物做削价处理的情况。

1、企业经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后,税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动态监控,审核企业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开具等情况; 2、税源管理部门接到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必须对转内销的货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避免税收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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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标 签】暂停尿素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4﹞64号
【发文日期】2004-03-22
【实施时间】2004-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
电﹝2004﹞1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财税明电﹝2004﹞1号文件中列举的尿素产品,各管理局必须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具体出口信息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核查。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尿素合同,生产企业必须将已签定的合同在2004年3月2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3月29日前报送市局1份备查。

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持已签定的合同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青国税发[2002]228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228号2002年11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2年4月30日起启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联网试点工作。

进出口企业自所属2002年1月1日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信息均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确认,以作为电子执法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审核。

2002年8月21-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又在青岛召开了部分省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行工作座谈会,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的联网工作,是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力争尽早实现其正式运行,确保在年内实现全国范围内电子数据的并轨工作。

经过五个多月的筹备与推广,在青岛海关的协助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青岛地区运行趋于稳定。

但也遇到一些问题:一是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例如与纸质报关单个别项目核对不上,或无法找到电子数据等;二是全国范围内看,下传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清分工作仍存在疏漏;三是对企业的辅导和培训仍须加强;四是出口企业确认数据不及时,影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试运行;五是系统功能尚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运行还不是特别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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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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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税务登记
证年检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检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进﹝2002﹞20号
【发文日期】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管理要求,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进行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到我局(延安三路236号2楼)申报大厅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检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经营权的批件(内资为资格证书,外资为批准证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纳税人年检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正本(需要变更登记证正本内容的提供)。

二、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此次年检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相应复印件。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检的进出口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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