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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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淮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淮政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10〕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制订《淮安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现代市场、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减排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各地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不含已有机构在市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在营业后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被认定为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的产业园区,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产业园区,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软件、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成功后,对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淮安城市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所有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具体年度目标如下:(一)2015年度整治目标。

完成全市4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其中列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规划,与省政府签定了年度目标责任状的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全部完成。

(二)2016年度整治目标。

再完成全市3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

(三)2017年度整治目标。

完成剩余3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实现全市老旧小区整治全覆盖。

二、整治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小区纳入整治范围:(一)原则上为2000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破损严重的住宅小区;(三)近3年内未列入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

各县区按照以上条件,对本行政区的老旧小区现状进行排查,广泛征求民意,把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小区,按轻重缓急合理编排整治计划,对确定纳入整治的老旧小区名单要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整治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整治标准老旧小区整治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停车消防技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3﹞18号)和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基本型。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和部分服务事项减免收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和部分服务事项减免收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和部分服务事项减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淮政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和部分服务事项减免收费的通知(淮政发[2014]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缴费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实现我市“收费项目全省最少、收费标准全省最低”目标,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行政审批和部分服务事项实施减免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减免收费方案。

从2014年9月1日起,在淮安市区(包括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盐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下同),实施取消(注销)、停(免)收缓征、降低标准的部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7项。

(一)取消(注销)11项收费(见附件1);(二)停(免)收、缓征27项收费(基金)(见附件2);(三)降低标准的29项收费(基金)(见附件3)。

有关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抓好上述减免收费方案的贯彻实施,确保减免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坚持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对这次减免收费方案涉及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和格式,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告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增强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目录动态管理。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清理、协同监管机制,适时跟踪周边地区收费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我市涉企、涉民收费项目和标准。

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修订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实施收费目录动态管理,保持在全省收费最低,显现成本洼地效应。

淮安市“十三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即将出炉

淮安市“十三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即将出炉

2017年01月日前,从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北京新机场、2022北京冬奥会场馆等重大项目都将建成节能绿色建筑。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以北京城市副中心为例,北京城市副中心市级行政办公区全部建筑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水平,其中三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70%,反映出这些建筑在节地、节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实现更高水平的“绿色化”。

据悉,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比例将达到25%以上,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上应用比例达到40%。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将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约3000万平方米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

资讯北京打造节能减排新典范近日,重庆发布《企业能耗成本控制作业指导书》,企业可根据该指导书自行建立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而不再需要邀请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从而节省开支,增加企业效益。

目前国家级的节能认证有两个,分别是低碳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据悉,该市根据国家级低碳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要求,自行设计了这套能耗成本控制的操作实务手册。

根据该手册提供的方法,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优化生产流程、建立起自己的节能管理体系。

“邀请第三方机构来辅导企业申报节能认证,相当于请律师打官司,如果企业自己'懂法律',就可以自己'出庭辩护',省下昂贵的费用。

”重庆市质监局认证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已经有12家企业正在根据手册开展节能管理试点工作。

重庆加强技术指导助力节能减排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

《意见》明确,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建立相应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避免重复评价;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与监督机制;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国际合作和互认,积极应对国外绿色壁垒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淮政发[2013]11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淮政发[2013]11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淮政发〔2013〕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0日淮安市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2013年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国发〔201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号)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力推动促进经济转型和民生改善,坚决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为加快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主动研究对接国家取消和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抓紧做好市本级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下放等工作;认真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实施并联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市监察局、行政审批中心、法制办等负责)(二)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规范运行,积极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建立健全市县(区)联动督查机制;全面提高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水平,推进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招投标、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宁政办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考核目标落实责任。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信息化建设、节能改造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7]1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3【实施日期】2017.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通知如下:一、惠建林同志兼任下列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1.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2.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3.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4.市土地经营委员会主任5.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8.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9.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0.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1.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2.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13.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4.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5.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6.市快速路和高铁枢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7.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9.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总召集人20.市里运河文化长廊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1.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一组长二、戚寿余同志兼任下列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2.市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主任3.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4.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市十三五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8.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9.“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0.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1.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2.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13.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调领导小组组长14.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5.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6.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7.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9.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0.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1.市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2.市西南化工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3.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4.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5.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6.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7.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8.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9.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召集人30.市重点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主任 31.市市场主体部门联动监管联席会议总召集人32.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任33.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34.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35.市土地经营委员会副主任36.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37.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38.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39.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40.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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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高效、和谐机关为目标,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通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更新技术、监督考核等有效措施,营造公共机构节能氛围,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节能意识,规范公共机构用能行为,确保完成节能工作目
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1.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制定淮安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建立并完善能耗信息化管理平台,为科学制定“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3.在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典型,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4.深入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系列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进行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用实际行动为社会节能作出表率。

5.组织全市公共机构开展“减少污染,珍爱家园”联合环保系列活动。

6.搞好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能耗统计表。

7.组织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日常检查、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8.加强用能管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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