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
社会问题解决的途径

社会问题解决的途径社会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无论是贫富差距、教育资源不均、就业难、环境污染,还是社会不公正等,都是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
社会问题解决的途径有很多,下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它们。
一,法治途径法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法治社会中,以法律为基础,可以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平稳和正义。
法治途径能够制止暴力行为,减少犯罪率和犯罪人员的数量,也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以法治解决社会问题可以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公平正义,也可以让人们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不会采取私自行动,摆脱犯罪思想,增强社会和谐。
二,政治途径政治途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社会发展的引擎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政治途径可以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为人民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政治上的改革和完善,可以通过改善民主体制、推进宪法和法律的完善以及提升政治素质等多方面的手段,为人们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三,教育途径教育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因为教育的作用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知识、更好地思想,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良好的教育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培训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更可以让人们在尊重别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培养好的社会意识,让人们和谐相处。
教育途径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意识,启迪人们的思想,增强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
四,经济途径经济途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把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的背景下,经济途径可以降低社会问题的发生率,通过尽量减少贫困人口、提高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改善社会基础设施和环保管理等,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健康的需求去得到适应。
在经济上发展业可以提高全国财力的条件,从而慢慢发展起强大的国力水平,为国家的稳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着力。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
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
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标签: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北吴自由贸易协定》所谓国际投资仲裁(investment arbitration),指用以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的争端(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lD)是专门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特设仲裁庭也处理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接受了这一机制,以这些国家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年年均创新高,人们也常常将一国是否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作为判断该国投资环境是否良好的标准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晚近在美、加等国的推动下,曾被赞誉有加的国际投资仲裁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也即国际投资仲裁由于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不胜任而引发的信任危机。
考虑到我国迄今不仅已在至少30项双边投资协定中一揽子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而且这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的缔约实践仍在继续之中,我国所接受的国际投资仲裁管辖范围也越来越大,是以,认真考察当前正在发展中的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探讨它的产生背景、主要表现及初步解决方案,客观地对其进行评价,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的相应对策,显然深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危机的产生背景、主要表现及初步解决方案(一)危机的产生背景传统上,包含国际投资仲裁内容的双边投资或贸易协定都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而发展中国家几乎固定地充当被申请人(东道国)的角色,发达国家则几乎固定地充当着申请人(外国投资者)母国的角色。
我国公共政策主体合法性的危机及其矫正

因
21 0 0年 第 6期
行政与管理
公 化方面 , 决策程序不健全 、 明度不 高 , 透 政策问题 的确 定着政策 的效能和政策合法性 。 民和利益 团体作为 一般并不对政 府施加直接 的压 定与政策 方案 的选择往往都 由领导 说 了算 ,封 闭决 政策 的社会参 与主体 , “
行政 与管理
党政 干 部 论 坛
我国‘|政策主体合法性的危机及其矫正 . \ It 一 , =
。 邢 玲 高信 奇
公共政策是 当今政府用来解决社会 问题 , 实现一 种不 同的社会利益 团体 。 定价值 目标 ,对各种不 同利益进行调 节的有效手段 。 公 共政策基 于公共利益 , 面向社会公 众 , 以在 所 当前 , 我国正处 于从传统农 业社会 向工业社 会 、 计 政 策制定 的过程 中必 须有多元化 政策 主体 的广 泛参 从 划经济体制 向市场经济体制双转 型时期 , 会变迁引 与。 社 在政策 活动过程 中 , 了保 障政策 的权威性 和强 为
而是 以 自己的社会行为方式来 表达其对政策 的态 策” “ 、暗箱决策”的现象时常发生 。在决 策科学化方 力 ,
积极扩大政 策过程 中公 民和利 益团体的公众参与 面, 有些 决策主体 由于对社会公共管 理和公共政策专 度 。 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 的欠缺 , 策时仅凭个人 的经验和 既有 利于政 策 问题 的发现 与确认 、政府 决策 的理性 决 也 实现 人 民当家作 主 的 主观感受 , 使政策 的制定 缺乏科学 性 。 在决 策价 值指 化 , 有利 于政策 的顺 利执行 、 然 由于我 国公 民政策 参与 意识和 民主 向方面 , 些决策主体往往从个人利益 或利 益 团体利 民主权 利 。 而 , 有 权利 意识淡薄 , 民政 策参 与能力低 下 , 民参 与公 公 公 益 出发 , 置社会公 共利益 于不顾 , 造成决策 权力 的权
我国医院管理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及解决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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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医 院 管 理 合 法 性 危 机 的根 源及 解 决 途 径 探 析
易伍 林
( 庆 师 范 学院人 文 与社会 学 院 , 安 安徽 安庆 2 6 1 ) 40 1
[ 摘要 ] 文章主要探 讨我 国医院管理合法性危机产 生的深层 次原 因, 并提 出相应对策 。文章认为 , 于重视 经济利 过
导者 的强势推 动下 , 在全 国掀起 了一场轰 法 性 。
1 1 过 度 关 注 经 济 利 益 .
第 十六 次全 国代表 大会 上正 式宣告要 “ 全 有 医院管理 的监督权 , 由于医 院内外公 但 锦涛关 于“ 和谐 社会 ” “ 、 以人为 本 ” “ 、群众 其实是很难影Βιβλιοθήκη 响 医院管理 的决策 和结果 ,
1 我 国 医 院 管 理 合 法 性 危 机 的社 会 根 源 面建设 小康社 会 ” 以来 , 其 是 近年来 胡 众利益表 达的渠道极 其缺乏 , 众的建议 尤 公 过 度 营利 将 直 接 导 致 医 院 管 理 的合 利 益无 小事” “ 、科学发展 观” 系列讲 话 , 使得这种理论 上 的监 督无法落到 实处。 等 就 监 督 机 构 而 言 , 院 管理 的 监 督 机 医 法性 明显 下降。长 期 以来 , 公立 医院 是被 标 志着 我 国的政 策话 语环 境 已发 生 了相 广大 公众 视 为 公 益 性 的组 织 。然 而 , 当大 的变化。然而 , 院管 理者未 能捕 捉 构主要 是 由 政 府相 关 部 门 与“ 三 方监 自 医 第
益 , 院管 理 体 制 无 法 适 应 新 的 制 度 环 境 以及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缺 乏 独 立 性 是 造 成 医 院 管理 合 法 性 危 机 的 深 层 次 根 源 。 而 医 回 归公 共 意 识 、 化 服 务 功 能 , 立 与 政 策 话 语 环 境 相 适 应 的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 院 管理 监 督 机 构 独 立 化 、 督 行 为 法 律 强 建 医 监 化, 以及 强 化 公 关 意 识 、 善 公 关机 制 则 是 解 决 这 一 危 机 的 重 要 途 径 。 完
当前中国基层政治信任危机的表现及解决途径

当前中国基层政治信任危机的表现及解决途径摘要:当前中国基层政治信任面临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甚至紧张化,社会冲突日益显现和多样化,矛盾解决方式的上访式和单一化与民众政治参与的不足与冷漠化四个方面。
解决当前的政治信任危机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三方面入手,有重点、有计划、循序渐进地采取措施,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渐增强群众对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
关键词:基层政治信任;表现形态;解决途径一、政治信任的内涵及问题提出信任问题一直都是人类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信任,社会自身将会变成一盘散沙”①。
作为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信任一般是指公民对政府与相应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认可,是政治合法性和政治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学术界对政治信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制度论”和“文化论”两种解释上。
其中,“制度论”认为政治信任来源于政治领域,是公民对政治制度和政府绩效的一种理性评估,而“文化论”则认为政治信任形成于政治领域之外,植根于文化规范并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逐渐形成,具有本土文化遗传的特点。
作为政治信任的一个分支,基层政治信任是指在基层范围内公民对政府与相应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认可,这里的基层包括乡镇、村、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机构和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社和单位体制的解体,税费改革的实施,传统的权威价值观日益减弱,群众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各种压力之下,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求,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作为国家权威象征的政府机关面临着公信力和政治权威不断流失的危险。
一般来看,当前民众对于中央政府仍然有很高的满意度,然而越往下,满意度越低(O’Brien,1996②;Tian jianShi,2021③)。
如李连江在调查中就发现63.1%的受访者认为上面是好的,下面是坏的,呈现一种“差序政府信任”模式。
法治化趋势中的权力困境及出路

一
、
法治 化 的压 力
在市场经济 的背景下 , 进入市场进行 经济活动 的所 有
主 体地 位 是 平 等 的 , 们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的意 志 是 自 由 的 , 他
任何一个非法治国家 , 即使其建立 了较稳 固的政 权基
础 , 天仍 面 临着 法 治 化 的 巨 大压 力 。 发 展 经 济 对 非 法 治 今 国家 而 言 有 着 非 常 特 别 的 意 义 。因 此 , 了 那 些 处 于 战 乱 除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08 62 (090 05 — 3 10 — 33 20 ) 6— 04 0
经济落后 的状况 长期得 不到改变 , 民持续贫 困 , 人 政府 的 执政能力必然受 到质疑 , 而产生 合法性 危机 。前 苏联 、 进
东 欧剧 变 的一 个 很 大 的 原 因 就 是 经 济 严 重 恶 化 导 致 了人
境地。
不少 国家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经验 , 逐渐放松政府 对经济 的控制 , 改革 国内的经 济体制 , 出建立市 场经 济 提
的政策 目标 , 经济在一 定时期 内获 得较快 发展 。但 是 , 这 种经济 的转型是在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 下进 行的 , 非法 治 状难 以适应这种转变 , 成为建立市场经济的障碍。
们 的 法 治 化 道 路 也 各 不 相 同。 法 治 化 已然 成 为 一 种 国 际
民的强烈不满 。因而 , 非法治 国家 的政府 面临更为艰 巨和 迫切 的经济发展 任务 。为走 出经济 困境 , 加快 经济 发展 ,
化的趋势。当代非法治化国家的政府 , 一方 面承受着要 求 法治化的国内外巨大压力 , 另一方 面也 看到法治化带来 的 巨大风险和代价 , 在保持现状与推行法 治之间陷入两难 的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摘要: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系统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国家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困境,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合法性困境主要表现在:腐败侵蚀着合法性基础,经济高速发展后可能出现的“政绩合法性困境”,民主制度供给的有限与民众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对合法性的挑战。
坚持科学发展,以绩效性维护合法性,整合意识形态,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强化社会共享的信仰,加强宪政与法治,强化法理型权威,是重塑我国政治合法性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转型期;政治合法性;意识形态;法理型权威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执政地位具有一种强烈的忧患意识,这种忧患意识体现在行动上,就是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解决体现民众根本利益的种种重大现实问题,以取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
但是,当代中国存在的种种社会问题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的产生,因而,解决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史的主思想,许多就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探讨。
霍布斯的利维坦,卢梭的公意说,洛克的契约论,盂德斯鸠的法的精神等实际上都是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
不过学术界公认的,第一个真正把政治合法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来进行解读的是德国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
在韦伯看来,任何形式的统治都必须有其合法性根据,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理想动机或休戚相关的纯粹情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
任何礼会关系中的社会行动都受到行动者自己对于合法性秩序的信念支配,只有当人们认为统治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具有合法性。
复杂性时代的多元公共治理

复杂性时代的多元公共治理时和兴内容摘要:进入21世纪,社会的信息化、全球化、市场化、城市化、多样化、风险化等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带来了社会的深刻变化。
在这种情势下,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复杂性时代呼唤多元治理。
多中心治理、多层级治理、多维度治理的涌现,正在从治理主体制度、治理结构体制和治理功能机制上改变着既有的公共治理模式。
改善公共治理,必须做到与时俱进。
对多元治理新的发展态势,公共管理者不可不察。
关键词:复杂性社会;多元治理;多中心治理;多层级治理;多维度治理作者简介:时和兴,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研究员,公共冲突管理研究项目组首席专家。
研究方向:国家理论、公共治理、公共伦理、冲突管理。
复杂性社会呼唤复杂性治理霍金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就已经断言:“下个世纪将是复杂性的世纪”。
①复杂性和复杂系统是在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演化中所呈现出来的重要特征。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证实了霍金的预言,复杂性特征更加显著。
值得庆幸的是,人类在20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关于复杂性研究的知识储备。
研究复杂性的科学叫做复杂性科学。
从20世纪30年代系统科学起步,到20世纪末期复杂适应性系统的提出,复杂性分析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涉及自然、工程、生物、经济、管理、军事、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
在分析意义上,“复杂性从对因果关系的线性模型的思考转移到寻求理解要素之间的联合和互动上来。
”②复杂性与简单性相对应。
简单性见诸“牛顿范式”的经典科学,秉承普遍性、还原性和分离性原则,将整体视作部分之和,轻视关系的基本作用,无法真正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
复杂性的思想源自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对事物的认识,发达于突变论、协同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对非线性关系的探索。
“老三论”和“新三论”构成了复杂性科学的主体。
哲学家埃德加·莫兰将其概括为“复杂性范式”,用以解释复杂系统的构成、演化、涌现、自组织和自适应等特征,强调系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深化了人们对于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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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摘要: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由经济引发的社会危机逐渐渗入政治-法律系统之中,引起人们对法律有效性的质疑。
哈贝马斯称之为现代西方社会法律的合法性危机。
学界先前提出的几种思路都没有真正缓解这种危机。
为此,哈贝马斯从主体间的交往与商谈的理论出发,提出了解决现代西方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即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关键词:合法性危机合法之法程序主义法律范式随着语言哲学的转向,弗莱格和皮尔斯理论中所阐释的内在于语言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经过哈贝马斯的扩展,进入了生活世界的所有语言情境之中。
当语言作为交往的媒介出现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便集中表现为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异议风险”,这种风险直接威胁到社会的整合。
在不同的时期,对于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调和,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古代是通过神灵的权威、近代则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
可以看出,虽然方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都是来自社会的规范性共识、基于人们对权威的认同。
到了现代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引发的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使得人们对作为社会整合之媒介的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开始质疑。
哈贝马斯以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作为典型,将资本主义的整个法律发展过程从历时性的角度,概括为两种范式,即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
形式法范式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因其以关注法律形式要件为基本特征,故称作形式法。
福利法范式是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时期的法律,因其以关注全社会的福利为特色,故称为福利法。
①这两种法律范式的产生都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呈现出各自的局限性,从而使得奠基于这两种范式之上的法的合法性也在逐渐丧失。
为了克服两大法律范式中存在的法的合法性问题,实现法的事实性与法的有效性的有机统一,必须超越自由主义的形式法律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实质法律范式的内在缺陷,寻找一种新的法律范式,以应对日益紧迫的“合法性”危机。
一、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形式法资产阶级形式法的典型形态存在于早期资本主义也就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那时现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并且表现出理性的一面。
这就需要一种能够为人的行为及后果进行理性预测的法律予以保障,资产阶级形式法应运而生。
其特点在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注重事实上的平等;个人权利受客观法的保护,国家与社会几乎完全分离,只是为个人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仅仅充当了一个守夜人的角色。
在这种法律范式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与社会地位,允许个人通过自由选择和竞争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消极自由,追求的是一种“形式正义”。
个人的实体权利通过司法的公正性以及对专断的有效抑制而得到维护。
但是,正是这种只看到人们之间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差异的法律模式,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遭受种种不平等的境遇,同时也引发了自由资本主义后期的贫富分化和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简言之,形式法范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同起来,在哈贝马斯看来,“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只有在法律确保法律实质平等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条件下才得到实现。
”②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事实上的平等,消极自由下一些弱势人群就没有享有自由或权利的基本条件,更何谈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恰恰相反,其保护形式平等的消极自由更容易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大量出现。
(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福利法上述形式法范式的种种弊端引起了改良主义的批判,哈贝马斯认为“平等主观自由的普遍权利不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主体的消极地位而得到保证。
相反,一方面,有必要从内容上对现行的私法规范作详细说明,另一方面有必要引进新范畴的基本权利,用它们来为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以及更有成效地防备社会地产生的危险)的受益主张进行论证。
”③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的时期开始转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社会福利国家的时期,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范式也相应转变,即由形式法范式向福利法范式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国家的权力逐渐扩大,公法开始影响并逐步渗透到市民社会之中。
福利国家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平等的主观权利不再可能仅进通过法律主体的消极地位而得到保证和实现,需要引进一些新的权利来维护个人的利益。
这样具有一定公法性质的权利逐渐被提出来。
“为了实现这些基本权利,立法机构和法院不得不对封闭的司法规范进行修改或诠释。
”④这也使得司法和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在德国的法律讨论中,这种转变趋势被称为法律的“实质化”过程。
福利国家的法范式采用一种家长主义的方式来确保个人权利的自由享有和实现,对人们的生活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
而正是这种细致入微的保护,导致了福利法的缺陷。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福利法范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或者说是其缺陷):1、福利法涉及范围广泛,以便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但这造成了政府权力的扩张。
“国家行动者和置于其统治之下的行动者之间的竞争——它们之间就行动空间而发生的相互争执。
这种模式在购得国家行动者的行动能力的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0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1页。
同时,付出了个体行动者的自主地位的代价。
”2、福利国家的家长主义法律范式不符合法律自主的原则。
“通过提供这种无微不至的关怀而影响个人自主性,而它——通过机会平等的利用消极自由之物质前提——所要推进的,恰恰是这种自主性。
”3、福利法范式要超越形式法范式,但是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保护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的自主。
福利法范式下的个人仍然是单个的人,没有从主体间互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因此与其所批判的形式法范式的“联系仍然过于密切”。
4、福利法范式强调的正义其实时一种分配正义,把权利理解为可被分配的份额,自由理解为物质上获益。
按照鲁普的说法就是“把个人的自我决定、自我发展和自我责任归结为个人消极的分的整个社会产品中的那些事先划定的块块,把个人的‘自由’局限为获得指定的份额,并且也按照‘用法说明’加以使用。
”⑤由此也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福利法的实质化过程从根本上讲是更是权利的一种“物化”过程,权利不是一种相互间的关系,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从社会那里分得的可持有之物。
综上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形式法和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都是为适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在特定时期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因为它们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导致了资本主义法治国的危机。
在哈贝马斯看来,无论是形式法还是福利法,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私人自主的实现,维护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在制定法律中所选择的视角不同和所采用的保护手段的差异,却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个人自主的发挥。
因此,需要寻找一条新的出路,来缓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的危机。
二、解决资本主义法治国危机的几种方式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形式法和福利法范式下产生的法律危机,学界提出不同的视角与途径。
以库伯勒为代表的一派认为,法范式应以司法为核心而形成,转而用于塑造法官的法律信念和社会观。
因为法官直接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法范式决定他们以何种方式理解和诠释法律。
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这种范式降低了既自洽、又合理的判决具体案件的任务的复杂性,而且这种思路过于狭窄,只是注意到法官阶层,而排除了公民大众。
一种关于法范式的理解是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论。
他们认为“社会的结构变化通过法律文化——也就是说通过全体人口的范式性法律观的变化——而转变为法律的变化:‘法律文化在这里指的是人们头脑中带着的关于法律的观念、意见、价值和态度。
如果你问:那些人?回答就是:任何人,任何群体,在任何普遍性层次之上。
”⑥哈贝马斯批判这种观点,认为其虽然注意到了普遍民众的要求,但是它过分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变化的自发性以及法律文化的⑤关于福利国家法范式的缺陷总结自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5-506页,加引号的为哈贝马斯的原文。
一致性。
除了上述两种视角外,学界认为还有两种重要的途径可以解决西方的法律危机:一种是主观权利的可诉性;一种是合作的意志形成过程的形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人们日益重视主观权利的可诉性,这种现象既摆脱了形式法下权利主体的消极状态,又摆脱了福利法范式的家长主义。
但是,这种形式对于主体调用法律的能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需要把简单的生活问题转化为专业的法律问题,这对常人来说具有极大的困难,为此人们就得借助于其他措施,即利用集体执法的力量来维护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旦采用这种代理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了个人的负担和行动的力量,另一方面它也消解了个人自主的地位和作用。
还有一种思路是合作的意志形成过程的形式。
“立法部门应该为各个行动领域的内部宪政化提供程序和组织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能够——按照自治机构和仲裁机构的模式——而自主的处理自己的事务和冲突。
这样个人的私人自主可以通过程序参与者的社会自主加以补充或者取代。
”⑦这种思路体现了个人的参与性,不过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社会自主虽然显示了集体合作的力量,但是在集体协议中,个人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集体的部分,个人自决往往被集体自主所削弱。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同样是“过于仓促的把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归结为一个公分母了。
”三、摆脱困境的新出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既然上述的几种思路都行不通,那么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思路。
关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危机,哈贝马斯认为“法治国之侵蚀的症状确实标志着一些危机倾向;但这些倾向所显示的与其说是法治国原则对越来越复杂的政府活动提出了无法解决的过分要求,不如说是法治国原则的建制化程度还不够充分。
”⑧也就是说,西方法治国的根本危机在于法律的合法性的缺失。
因此解决之道在于寻找确保合法之法生成的途径。
为此,哈贝马斯在分析、批判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以及上述几种思路的基础上,“把法律理论的思考与社会理论的思考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概念”⑨为什么说这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可以解决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的合法性危机,要从这种范式下的法律本身寻找。
哈贝马斯从康德的强制的法律,推出所谓法律的事实性,即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从康德的自由的法律,推出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必须得到尊重。
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法律既包括事实性,又蕴含有效性。
所谓事实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约束力。
事实性方面几乎是一切法律所共有的,不论是哪个地区、哪个历史时期、哪种类型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强制性,⑦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