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明确监理部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施工生产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委监理中心夹岩监理部及其所监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目标3.1、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应策划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总目标,总目标应满足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
总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轻伤、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指标。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的损失指标。
3、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4、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居民居住区域)、粉尘、毒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美化,节能减排等。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4.1、目标的制定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当年度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
并将年度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以文件形式下达至监理部门。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事故隐患整改(控制)率100%;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率100%;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2、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要求(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含火灾、爆炸)事故、群体性健康事故等。
3、施工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等。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损失控制指标。
5、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控制指标:包括施工废气、废水排放及施工场界噪声(居民居住区域)控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豫交安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交通投资集团: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嘉政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0〕57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及《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四条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集全体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四)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川建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建设厅人事变动,经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工作;3、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部署安排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5、研究或决定由省建设厅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厅与省级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宜的联络工作,协调厅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负责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指示。
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四川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筑管理处制定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京商安字[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商安字〔2008〕11号)各区县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局、市商业联合会、市饮食行业协会、各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为规范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商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安全监管处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发布,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遵照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是统一全体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7•【字号】泰政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七日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监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的管理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在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以下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2、市级税收征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3、驻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省以上企业、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省以上驻泰单位,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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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发〔2016〕00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项目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永安市溪源水库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溪源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永安市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项目部各部室
中水一局永安市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3月31日印发拟稿:张佳校核:李勇签发:张大鹏
安全生产委会员组织及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邱仁庆
副主任:张大鹏、梁世泰
成员:王贺、李勇、王金豹、于维刚、王瑶、
关青、张勇、王红、张磊、何华哲、
二、安委会工作职责
1. 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2. 审议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及以及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督促各单位组织实施;
3. 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组织措施进行改善;
5. 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流程及绩效进行评审,不断改进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 对项目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7. 结合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8. 其它重要安全生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三、安委会主任职责
1. 领导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整体运作管理;
2. 每季度组织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3. 对安委会成员工作进行分工,组织督促安委会成员履行安委会委员职责;
4. 根据项目部人员变化和生产安全状况及时调整安委会的人员构成及职责。
四、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1. 安委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协助安委会主任组织落实会议内容;
2. 安委会主任因故缺席会议时,代替安委会主任组织及主持安委会会议。
3. 对各部门落实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
五、安委会成员职责
1. 积极、准时参加安委会各项会议;
2. 针对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应;
3. 开会研究讨论安全工作时积极发言,献计献策;
4. 组织落实安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5. 遇有其它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提请召开安委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