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会晤制度简介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维护以及许可。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7.01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
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
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
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
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
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
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
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
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
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
美国专利商标局力推会晤审查以提高专利审批质效

美国专利商标局力推会晤审查以提高专利审批质效
张丹;汪卫锋;赵洁;侯炳萍;孙歆硕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3(000)004
【总页数】4页(P104-107)
【作者】张丹;汪卫锋;赵洁;侯炳萍;孙歆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出口企业涉美专利纠纷该如何应对?--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后审查制度 [J], 薛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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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专利商标局会晤制度简介 [J], 苗荻;欧阳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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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一步让公众参与专利审查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第二轮同行评议专利试行项目 [J],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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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8/21/2013
22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8/21/2013
20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7
8/21/2013
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8/21/2013
8
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些法律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来管理和执行。
联邦政府负责颁发专利和注册商标,版权则是由联邦政府的版权局管理。
州政府也可以制定并执行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
2. 专利法美国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发明,专利权持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该发明。
专利一般有效期为20年。
3. 商标法美国商标法主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商业标识,如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等。
商标注册可以为商标权持有者提供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并赋予其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冒用商标的权力。
美国商标法也保护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
4. 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主要保护创作性的作品,例如文学、音乐、戏剧、图案和电影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拥有版权。
版权的持续时间在作者寿命加上其他期限,为作者一生加70年。
5. 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客户列表、制造过程和技术配方等。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要求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为创新和创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执行机构会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美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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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代 理
美 国 专 利 商 标局 会 晤制 度 简 介
苗
荻 欧 阳 石 文
*
**
■
摘
要 会 晤作 为
:
一
种 意 见 交 互 的 辅 助 手段
,
,
通 过 面 对面 的 形 式 有 利 于 申 请 人
。
/
专 利 代 理人 与 审 查
会晤 会
“
,
“
相见
”
一
,
会 面 晤谈
,
领 写 进 美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1
.
3 7 C
美 国 专利 法 实 施
,
解悟
”
,
”
可见
“
,
会晤
词不 仅 仅 包含 了 细 则 第
(
1
33
节 对会 晤 作 出 了 基 本 规 定
包括
:
会见
,
更 有 通 过 双 方 交谈 加 深彼 此对 事 物 理解 的 含
,
其 中 阐 明 在 会 晤 中 提交
。
最后
结合 国 家 知 识 产权 局 会 晤 的 规定 和 实 的
,
、
要 求 审 查 员 作 出 对 申 请人有 利 决 定 的 理 由
1
.
会晤
示 情况 提 出 些许 建议
以 期 有 助 于 国 家知 识 产 权局 会 晤 并 不 能 代 替 根 据 美 国 专 利 法 实施 细 则 第
7
1
一
通 常 有 成效 的 会 晤 是
,
、
次 审 查 意 见通 知 书 之 后 进行
。
因 为 此 时双 方 都
,
M P EP
3
节明 确
、
:
申 请人
、
代 理人 或 代 理 机已 经 充 分考 虑 了 现有 技 术
视频 会议或 电 子要 求 会 晤 都 是允 许 的
种
“
,
然而
,
在美 国
在第一次审查意书来反馈审查员的观点除了这种主要以纸面交流的方见通知书之前不应进行对某一在审申请专利性讨论式之外会晤作为一种意见交互的辅助手段能够的会晤除非该申请为继续申请或替代申请或者是确保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与审查员实现面对面且及时和审查员认为这样的一次会晤可以推进申请过程第一有效的沟通是专利审查中的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
g
相 较 于 我 国 的 会 晤 制 度 只 是体现 在
专 利 审 查 指P
r o
c e d u re
,
M P EP
)
则 对 会 晤 给 出 了 更 为 详细 的 操作
*
作者单位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专 利 审 查 协作 北 京 中 心 。
* *
作者单位
次会 晤 可 以 推 进 申 请 过 程
目
第
一
有 效 的 沟通
,
是 专 利 审查 中 的
一
种 有 效 的 辅助 手段
。
世 次 审 查 意 见通 知 书 前会 晤 试 点 项
中 涉 及 案 件 除外
)。
界各 国 专 利 局 都 设有会 晤 制 度
,
本 文重 点 对美 国 专 利 商 ③ 审 查 员 可 以 要 求 提前 安 排会 晤
。
1
)
① 同 审 査 员 就 申 请 和 其他待 定 事 项 进 行 会 晤
义 因 而 这个 词汇 用 在 专利 审 查制 度 上是再 合适 不过 了 必 须 在
US PT O
指 定 的地 点 和 工 作时 间 内 举 行
。
,
以审
在 专利 审查 实践 中
,
审 查 员 通 过 审 查 意见通知 书 来 表达查 员 指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在 没 有授权 的 情 况下
。
,
会 晤不
对 发 明 技 术方 案 的 理解
书来 反馈 审 查 员 的 观 点
而 申 请人 则 通 过 提交 意 见 陈 述允 许 在 任何 其 他 时 间 或 地 点 举 行
②在 第
一
次 审查 意
,
除 了 这种 主要 以 纸 面 交流 的 方 见 通 知 书 之 前 种 意 见 交互 的 辅 助手段
。
1
.
1
1
1
节 和第
制 度 的 完善
二
、
,
并 定 的 答 复 审 查 意见 通 知 书
(
。
U S P TO
会 晤 制 度 的 基 本 规 定 美 国 专 利 审 査 程 序 手册
《
M anu a
l
of
P at e nt Exa m in in
(
无论何 时
i
构 与 审 查 员 的 当面 会 晤
电 话交 流
、
在 申 请被 驳 回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专 利 审 查 协作 河 南 中 心
。
Ap
p
l
i
c a t o n S t ra
i
t
eg y
申 请攻 略
-
75
-
专 利 代 理PA TENT A GEN C Y
规范
。
同时
,
,
U SP TO
的 官方 网 站 上也 提供 了
,
,
不 应 进行 对 某
一
在 审 申 请专 利 性 讨 论
,
式 之外
“
,
会晤
/
”
作为
一
能 够 的 会 晤
,
除 非 该 申 请 为 继 续 申 请 或替代 申 请
一
或者 是
(
确 保 申 请 人 专 利 代 理 人 与 审 查 员 实 现 面对 面且 及 时 和 审 查 员 认 为 这 样 的
员 有效 沟 通
、
是专利 审 查 中 的
、
一
种有 效 的 辅助 手段
本 文重 点 对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会 晤 的
。
,
途 径 会 晤 的 准 备 会 晤 的 进行 会 晤 后 的 处理 以 及 相 关 会 晤 的 最 佳 做 法 等 予 以 介 绍 最 后
、
结 合 国 家 知 识产 权局 会 晤 的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一
些 建议
,
以 期 有 助 于 国 家 知 识产 权 局
会 晤制 度 的 完 善
籲 关键 沾
:
。
会 晤制 度
专 利 审 查 程序
美 国 专利 商标 局
—
、
引
,
言 南 在 中 文 中 被解释为
的意思
,
》
(
20 1 0
版
)
中
,
在美 国
,
U S P TO
FR 。
会晤 制 度 被 明 确
/
一
些 会人 同 审 查 员 会 晤 除 非 这 样 的 代 理 人 本 身就 是 申 请 人
,
。
晤 指 导 材料
以 帮 助 申 请人
代 理 人 和 审 查 员 提 髙 会 四
。
、
如何提 出 会晤
,
晤 效率
三
,
达 到 更 好 的 会 晤 效 果 会 晤 的 提 出 是 讲 究 时 机 的 美 国 会 晤 的 形 式 在 第 第
、
。
标局
(
以下 简 称
、
“
O U SPT
” )
会晤 的 途径
会 晤 的准 备
、
(
2)
为 了 与 审 查 员 会 晤 请求 再审
,
申
请 人 每 次必
会 晤 的 进行
予 以介 绍
P
。
会 晤 后 的 处 理 以 及相 关会 晤 的 最 佳做 法 等须 提 交
,
一
份 完 整 的 书 面 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