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贯(完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我国建设行业专门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本规定共分为7部分:总则、安全管理、施工安全、设备安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及责任分工。
二、安全管理:第二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三、施工安全:第三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控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设备安全:第四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备安全管理,包括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五、应急救援:第五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救援管理,包括应急救援计划、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安排、应急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周期等要求。
七、附则:第七章规定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月份,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宣贯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其它
一、文件宣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 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 年03 月08 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 年06 月01 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 年2 月12 日第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 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37号令文件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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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
证30日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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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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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
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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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完整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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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 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 况。
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 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 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 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变化分析
过去 现在 建质 住建部令第 [2009]87号 37号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 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 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 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求其暂停施工,并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 乡建设主管部门,增加监理单 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 位监督管理责任。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过去 建质 [2009]87号
现在 住建部令第 37号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变化分析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 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实施前,编制人员或 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 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 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 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同签字确认。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 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 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 件一。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 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 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附件二。
交底。
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并由双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专项施工方案。 变化分析 过去没有强调“涉及资金或者 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约定予以调整。 ”,现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给予工 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 期及资金进行调整。 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目录
1 总则
2 前期保障
3 专项施工方案 4 现场安全管理 5 监督管理 6 法律责任 7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过去 建质 [2009]87号
现在 住建部令第 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变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 规,制定本规定。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 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 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 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 一管理要求。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 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 变化分析
第十条 案。
过去未强调危大工程编制单位, 现在细化编制单位,责任落实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 明确。 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过去 建质 [2009]87号
现在 住建部令第 37号
变化分析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 定。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 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 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 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 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 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 变化分析 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强调“支付危大工程 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在加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 相关费用执法力度。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变化分析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 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 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 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 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 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 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 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 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现在未对“专家应当具备基本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 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 条件”进行说明。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七条 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过去 现在 建质 住建部令第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 [2009]87号 37号
变化分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 过去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 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 工现场履职。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 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 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 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 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现场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 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 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 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 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
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 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 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
过去 建质 [2009]87号
现在 住建部令第 37号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变化分析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 ”,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 第二十二条 责 各地 第十三条 专家论 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证会后,应当形成 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 部门应当根据本地 论证报告,对专项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 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 区实际情况,制定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 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