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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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

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

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

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

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

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

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 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 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 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 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 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
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 于民)、与民休息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古代从奴隶制社会到清末的修律,始终贯穿着如何调整礼法关系问题而展开来,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而最终完成。

从现代法的角度看,离法制更远,从当时专制已成,中国的国情看,是对法家专制政治法律的有限制约。

以下为其发展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立法结合的法理探索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汉文帝时贾谊系统的论述了立法结合的思想,董仲舒又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

(二)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基本法虽然其从内容到精神上仍继承秦律,属于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但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是司法过程,主要表现在1.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行政长官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因此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仕途豁然开朗,大批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就实现了司法主体的儒家化。

2.引经决狱,两汉儒学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这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未儒家经义直接引入法律进行了司法实践的探索。

(三)东汉时期“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东汉儒家学者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法律发起了儒家化的进攻,其实质是在法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这是对法律进行实质性改造的重要步骤。

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使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一方面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法律化的改造过程。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黄昉轶涵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

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

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

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一.儒家思想概述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

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

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

“导之以礼,齐之以刑”。

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

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

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

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

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

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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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

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

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

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

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开始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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