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fb622ae2bd960590c6771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8-03-24【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835ad3240c844769eaeee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神,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内资企业进出口业务需要申请对外贸部备案表

内资企业进出口业务需要申请对外贸部备案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有限的,同时经营范围有限制,如果你注册了公司却没有对外贸易证或营业执照,那就得去办理对外对外贸易备案。
企业想要申请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就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册》(加盖本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就是我司为您整理的相关办理申请材料清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涉及到一些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明都要准备好才能正常办理营业执照,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等。
如之前所说的,要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3份、《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3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一、若在公司注册时,企业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若在公司注册时,企业已经注销了,且没有再开发票,就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资料。
企业要在企业存续期间去办理注销手续。
一般是在注销前去进行办理。
如果法人不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为办理。
在办理注销前,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审核。
1、公司注销的申请,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A、《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E、税务注销的相关文件。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2、注销登记申请书。
根据企业注册地址,将上述材料分别递交给工商局及当地的税务机关。
如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则需再次到工商局办理。
在去办理的过程中将资料交给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是注销公司的重要环节。
办理好税务登记后,企业需要进行税种的选择。
3、注销公司的决议;在注销公司前,需要做的事情有很多,例如注销公章、申报税务(或者其他)、编制财务报表、清算报告等。
这些都需要提交给工商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登记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3﹞355号
【发文日期】2003-07-31
【实施时间】2003-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