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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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7号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13日。

北京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北京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电信号达标的肘离断、前臂极短残肢截肢者
4
45000
10014
装饰性上臂假肢

全接触接受腔,装饰性假肢组件,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等被动功能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者
3
12500
10015
索控式上臂假肢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机械肘关节,定制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辅助掌指关节与拇指的伸展,功能恢复与锻炼
适用于桡神经损伤及术后的功能恢复
1
2000
20007
对掌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支条,软衬材料
使拇指与四指保持在对掌位
适用于正中神经麻痹,臂丛神经麻痹等引起的手指无法主动保持在对掌位
2
4200
20008
护腕

弹性针织成品
预防、治疗腕关节损伤
适用于腕关节损伤者及术后

带织物硅胶套
套与上肢假肢手头,美观、防水、防尘
适用于上肢假肢产品
1
2500
10024
上肢肌电假肢电池

锂离子电池
7.4V 850毫安小时
适用于上肢肌电手产品
2
750
10025
部分足假肢

定制硅胶制作足套式假半脚
补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者
3
12000
10026
赛姆假肢

定制接受腔、低踝假脚
1
200
20012
肩锁带(肩关节固定矫形器)

针织品
肩锁骨折后固定保护
适用于肩锁骨折及术后
1
420
20013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195]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195]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___________________2003120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发布日期:2003-12-3执行日期:2004-1-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21〕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21〕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市残联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市残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

现将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月29日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北京市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京残发〔2009〕54号)2.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26号)3.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残发〔2002〕155号)4.关于创建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的通知(京残发〔2003〕10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温馨家园建设的补充意见(京残发〔2009〕65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村级温馨家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残发〔2015〕22号)7.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59号)8.关于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6〕59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7〕11号)10.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1〕63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6〕65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5〕16号)——结束——。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2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2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甲方:乙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人员获得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和良好服务,促进工伤人员康复,加强对工伤辅助器具的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就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和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各项具体规定,共同做好工伤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向甲方提供辅助器具新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向工伤人员提供的辅助器具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及协议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相应措施,为甲方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服务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合作。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工伤人员名单、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等有关资料,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职业技能证书等与辅助器具资质有关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在十日之内通报甲方。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与甲方签订变更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指定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宣传栏”,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主要政策规定和服务项目向工伤人员公布。

第二章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伤残人员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工伤人员服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煤炭工业部:你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因工致残职工享受护理费问题的紧急请示》(煤财劳薪函字[1994]第100号)收悉。

文中反映你部重庆煤管局在贯彻执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时,中梁山矿务局部分患矽肺病的退休职工提出,致残程度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就应该享受护理费,不应再按五项护理依赖条件来重新确定,为此集体上访。

你们要求对文件作出明确解释。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工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做出的规定是明确的,即:“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我们认为,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

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还规定:“劳动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工作,掌握职工护理依赖的情况变化,随着护理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1994年3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卫生处、工会,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政府已原则同意,并批复同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93)厅秘字第67号)、《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关于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以下简称《鉴定标准》)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鉴定标准》,现就有关加强劳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劳动鉴定是对职工因工、职业病或非因工伤害致残、致残程度以及劳动与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的制度。

它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正确审批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决定伤病职工休假、复工调换工作的客观依据。

因此,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和就业,是涉及到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和基础。

为此,各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制定劳动鉴定工作制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正轨,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市属各企业局、总公司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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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发(2000)210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
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因工伤致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因工负伤残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工作,负责制定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政策,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的工作、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核准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鉴定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对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工作,受理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审批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的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报销、结算。

第六条伤残人员受伤后应在个人选定的治疗工伤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注明伤残情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第七条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企业填写《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职工劳动鉴定表》,并持有关病历资料,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

其中需要配置假肢的,
在装配假肢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八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经区、县劳动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的,须到确认的辅助器具单位配置辅助器具,其所在企业负责具体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应事宜。

第九条被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单位应根据劳动鉴定机构确定的项目,为伤残人员做好配置辅助器具的前期检查工作,按照伤残情况,确定产品及相应价格。

第十条伤残人员所在企业持《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劳动鉴定表》和确定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费用。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是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限额。

辅助器具产品的价格在《参考表》范围以内的,按产品实际价格核准费用;因伤残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费用的,配置辅助器具的指定单位应出据情况说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酌情提高核准费用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履行手续,价格超出《参考表》,按《参考表》的费用核准。

第十二条伤残人员未按确定的项目配置辅助器具,或配置的辅助器具实际费用超过核准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先由其所在企业垫付。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的规定,附上《审批表》和发票,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参考表》中所列报销费用额度,根据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的产品价格变化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原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费用由伤残人员承担;经济困难的,其所在企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档案。

《审批表》应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伤残人员及所在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或给付费用的,不再配置辅助器具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负伤的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单位:(加盖公章)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出生年月| | 性别| |工伤证编号| |
|------|----------------------------|
| 鉴定时间| | 鉴定等级| | 鉴定编号| |
|------|----|------|----|------|----|
| 伤害部位| | 申请项目| | 配置原因|配、换|
|-----------|-----------------------|
| 定点医院名称| |
|-----------|-----------------------|
| | |
| 劳动鉴定委员会| |
| | 公章|
| 意见| |
| | 年月日|
|-----------|-----------------------|
| | |
| 配置辅助器具| |
| | 公章|
| 单位意见| |
| | 年月日|
|-----------|-----------------------|
| |使用年限:|
| |金额(大写):|
| 劳动保障行政| |
| | 公章|
| 部门意见| |
| |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3: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
单位:元
-------------------------------
| 项目|年限| 安装配置费| 备注|
|-----------|--|-------|------|
|一|髋离断大腿假肢|2 | 8500 | |
|-|---------|--|-------|------|
|二|大腿假肢|2 | 6500 | |
|-|---------|--|-------|------|
|三|小腿假肢|2 | 4500 | |
|-|---------|--|-------|------|
|四|足|2 | 1200 | |
|-|---------|--|-------|------|
|五|上臂假肢|2 | 1600 | |
|-|---------|--|-------|------|
|六|前臂假肢|2 | 1300 | |
|-|---------|--|-------|------|
|七|手|2 | 600 | |
|-|---------|--|-------|------|
|八|代步车|10| 800 | |
|-|---------|--|-------|------|
|九|义眼|5 | 300 | |
|-|---------|--|-------|------|
|十|义齿|5 | 900 | |
-------------------------------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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