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浙质量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2号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月30日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 切实提升承接能力。
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
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
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计量事业快速发展,量传溯源体系逐步完善,计量技术、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总体来看,计量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存在计量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少数领域量传溯源能力缺乏、计量监管力量和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对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打造“质优宁波”,离不开计量检测技术的支撑;建设智慧城市,必须解决大数据时代的计量准确问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突破高新技术的量传溯源瓶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必须全面提升计量对民生安全和社会管理的保障能力;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必须发挥计量应对能源资源挑战的计量技术支撑;实现创新转型发展,必须汇聚大量高端计量科技人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计量工作的责任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产业计量、民生计量、生态计量等领域工作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基本适应我市经济及社会发展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到2020年,全市共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500项,计量校准项目700项,全市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6%;计量领域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0项,研究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20项,建立省、市级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研究院3家,计量科技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正文:----------------------------------------------------------------------------------------------------------------------------------------------------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1990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场所的计量监督工作。
计量监督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部分义务计量检查员,负责农贸市场、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协助计量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的原则,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市辖区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和使用。
中断检定工作须经主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闽质监〔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
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沪市监计量〔2022〕162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上海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深化本市计量领域改革,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降低监管风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江西、广西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计量函〔2021〕2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发展为动力,聚焦企业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建立计量领域公正透明、宽进严管、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规则,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先发优势,积极转变计量领域许可管理模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执法检查、型式试验、盲样检测、计量比对等多维度立体式监管机制,确保改革举措风险可控,为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提供经验支撑,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和法律法规修订提供有益探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李朝晖 穗质监南〔2007〕14号 签发人:彭兴平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区内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强制检定工作是确保医用计量器具准确、有效、安全、可靠的必要手段,是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只有切实加强计量器具管理,落实强制检定工作,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放心、安全的医疗环境。
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
二、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为有效地加强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安全可靠,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医疗机构一是要根据《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见附件1)编制《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见附件2),报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按期申请强制检定;二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仪器上标明编号,并加贴检定状态标识,清晰地标明检定日期、有效日期、检定机构等信息;三是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包括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验收安装记录、维护修理记录、检定记录等。
各医疗机构在抓好计量器具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落实周期检定计划,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2—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 单 位 在 宣 传 过程 中 要 认 真 制 定 详 细 的 宣 传 工作 方 案 , 定 宣 传 重 点 . 出 宣 传 主 题 , “ . 确 突 把 50 2
世 界 计 量 日” 宣传 要 求 落 到实 处 , 切实 组 织 开展 好 “ .0 界 计量 日” 列 活动 。同 时 , 及 时 报送 相 关 52 世 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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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的 宣传 和 导 向作 用 , 正面 宣 传 为 重点 , 以 精心 策 划 宣传 主 题 , 积极 组 织 多 种形 式 的 宣传 活 动 。要 充 分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加大对不诚信计量的曝光力度。 要通过开展计量知识进企业 、 进社区 、 进学校等主题活
动 , 群众计 量知 识普及 和教 育 , 断营 造全社会 的计量 氛 围 。 加强 不 各地 要注 意宣传 方式方 法 , 要抓 住宣传 典
型, 用典 型 引路 , 以点带面 ; 充分利 用各 种宣传 资源 , 要 宣传 渠道 , 宣传 手段 , 全方 位宣传 计量 工作 。 总 局计 量 司已 委托 《 中国 计量 》 志社 制作 了 “ .O 界 计量 目” 传 画 , 地 要认 真 做 好 相 关 征 订 杂 52 世 宣 各
二 、 一 步 加 强 热 量 表 等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环 节 的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进
要按照 计量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 热量 表等供 热计量 器具 制 造环节 的计 量监 管 . 其是 要加 强热 量 表 严格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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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
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是做好电能、交通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器具监督工作。
各市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局要求抓好电能表复核检定。
对社会反映较多的动态汽车衡、地秤等器具,要积极协调交通等部门加强管理。
承担检定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定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省计量院、青岛市计量所等机构要及时将高速公路动态汽车衡检定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强检数据库,为各地质监部门的监管提供支持;各地要做好对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授权,确保相关领域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三、强化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
证后监督是提高计量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努力制止并纠正“重发证,轻监督”的倾向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后监督。
要摸清本地获证计量器具和生产企业底数,建立信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持续保证发证时的生产必备条件;要及时发现计量器具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
现企业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或对原有器具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重新办理型式批准手续。
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机构要严格遵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局长令第133号)和省局有关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纪律,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委托抓好不合格企业的异议处理;各市局要认真做好国家、省等各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后续处理力度;计量技术机构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促进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抓好计量执法和投诉举报的处理。
各市局要做好计量行政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和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稽查部门的执法保障作用,加大对各种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计量器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做好各种计量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及时处理民众诉求。
稽查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依法处理好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积极配合;未得到行政部门委托,任何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处理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得前往违法行为的涉嫌发生地越权进行调查,收到此类举报后,要立即转到稽查部门,或告知举报人有效诉求途径,涉及的各方要各负
其责,确保投诉举报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遵循“就近就地、方便合理”的原则,首先接到投诉举报具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以当地不具备检校能力而拒绝、推诿。
根据省局12365提供的情况,针对全省计量器具特别是加油(气)机、动态汽车衡等投诉举报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有关市局要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置结果通过12365反馈省局。
五、加强计量器具信息管理和共享。
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建立完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检校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要及时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要认真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将有关工作信息报告省局(省局将另行提出要求)。
各市局要把计量器具检校信息的管理作为对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监管,促使其不断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印发
校稿: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