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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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海事领域中的一项最为紧要的技术装备,由于它能够在航道上保证船舶交通的安全,从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概率。

本文将介绍关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一种基于陆地上的雷达、监控视觉系统、VHF等技术手段而建立起来的、用于协调海疆内船舶交通,并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技术系统。

VTS系统能够通过实时监控船舶的动态信息,供给来自海疆内各个船只的信息,加上输入到电脑系统后所供给的各种报告,使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把握船舶行驶情况,从而有效地保证海疆内舵手和船员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要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部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保护负责。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保证系统设备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

设备要求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试验、验收,以保证其质量。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法获得相应资质,必需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在值班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值班室的温度、湿度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尤其是空调机房,肯定要保证冷热交替合理。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要谙习本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紧要的掌控策略必需予以熟知。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承受突发事件反应本领进行培训。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间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在值班间吸烟喧哗。

必需执行杜绝私人电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带入。

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需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勇于承当公共安全风险,要依照职责要求参加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8.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采纳科学、合理、先进和牢靠的监测、风险预判、预警与报警措施,实现快捷、高效、智能化的管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水域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3.确保船舶交通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4.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保障船舶运输的顺利进行。

5.加强船舶交通系统的监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船舶备案和审批管理6.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船舶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7.船舶备案和审批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8.对于不符合备案和审批要求的船舶,应当予以拒绝备案和审批。

四、船舶运行管理9.船舶在运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10.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效证件,熟悉航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1.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航道标志,并配合交通管制。

12.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船舶装备管理13.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14.船舶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具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15.对于无法提供必要安全设备的船舶,应当暂停运行,并责令整改。

六、船舶安全监测和报告1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17.针对船舶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18.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船舶事故应急救援19.建立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0.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完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21.发生船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灾后处理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内容:
1. 系统安全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可靠性、稳定性、故障处理能力等方面。

2. 运营规则: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运营规则,包括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操作流程、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等。

3. 系统维护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要求,包括设备检修、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

4. 安全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评估风险、制定改进措施等。

5. 事故处理: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并要求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和报告相关部门。

6.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船舶及其船员的数据进行保护的措施,并要求合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相关数据。

7. 培训和教育:规定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要求,包括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培养等。

8. 法律法规遵循: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追究。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烟台VTS指南

烟台VTS指南

烟台VTS用户指南引言:本指南旨在向用户简明介绍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概况,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有关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增进VTS中心和用户之间的理解和合作。

烟台VTS系统的组成:●烟台VTS中心(37°33.52′N,121°22.12′E)●芝罘岛雷达站(37°35.83′N,121°25.68′E)●北隍城岛雷达站(38°23.67′N,120°54.60′E)●大竹山岛雷达站(38°01.47′N,120°56.55′E)●礓头雷达站(37°53.73′N,120°45.51′E)●北长山雷达站(37°59.54′N,120°41.65′E)●屺姆岛雷达站(37°41.12′N,120°13.55′E)烟台VTS系统的主要技术设备及性能:●雷达监控系统:作用距离不超过20海里,自动跟踪与重放功能。

●以下水域雷达不能有效覆盖:●(1)港池水域及码头前沿水域;●(2)套子湾水域;●(3)崆峒岛东部水域;●(4)南北长山岛与大黑山岛之间水域。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具有自动识别船舶功能。

●VHF通信系统:作用距离25海里,具有连续录音功能。

●船舶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船舶数据处理能力10万艘次。

●水文气象系统:实时检测观测点位置风速、风向以及能见度等。

烟台VTS中心:●通信地址:山东烟台市环海路8号(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264000●图文传真:0086-535-6696480●联系电话:0086-535-6742651烟台VTS覆盖水域:●烟台管理服务区: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水域。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货物,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这些规章制度细则旨在规范船舶的操作,保障船舶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航行和操纵的安全管理、船舶乘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船舶维护和修理的安全管理以及船员的安全管理。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船舶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各种设备和设施,如引擎、舵机、通讯设备等。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要求对这些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其次是航行和操纵的安全管理。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如恶劣的天气条件、水文条件等。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要求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航行许可证,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航海能力。

此外,还要求船舶在航行前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航行计划的制定、航标和水深的了解等。

第三是船舶乘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

船舶上乘客的安全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生命救援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等,并对乘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同时,还要求对载运的货物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固定,以避免货物的滑移和落入海中。

第四是船舶维护和修理的安全管理。

船舶的维护和修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基础。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要求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对维修和修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

同时,还要求船舶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以保证修理质量。

最后是船员的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要求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此外,还要求船舶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对船员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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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五条船舶驶抵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船舶航经长山水道应遵守《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第六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

第七条船舶需穿越航道、船舶定线制水域、蓬长航路、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VTS中心报告;得到准许后方可穿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证AIS的正常使用和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还应向VTS中心报告:(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二)试航、试车;(三)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四)校正磁罗经;(五)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四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五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

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七条下列船舶应申请护航等措施协助进出港:(一)初次到港的国际客轮;(二)载重吨五万吨及以上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载运闪点23℃以下的油类、有毒散装化学品、液化气等危险货物的船舶;(五)其他对进出港或移泊作业具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船舶。

第十八条 VTS区域内对进出港船舶实施计划管理,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有关代理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计划。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烟台管理服务区为09频道;龙口管理服务区为12频道;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为11频道;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为08频道。

第二十三条在VTS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或干扰VTS中心工作频道。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二)“VTS区域”是指烟台VTS覆盖水域,包括:1、烟台管理服务区: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水域。

2、龙口管理服务区: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13.50'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水域。

3、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和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37°47′N,120°37.8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5.02′N,120°37.86′E)到(37°44.85′N,120°28.12′E)的圆弧线之间的水域。

4、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由分道通航制和东西两端警戒区组成。

(1)分道通航制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A:38°00.70′N 120°58.60′EB:38°00.70′N 120°52.20′EC:38°03.87′N 120°34.00′ED:38°05.60′N 120°30.83′E(2)分道通航制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A:37°56.20′N 120°58.20′EB:37°58.27′N 120°51.70′EC:38°00.33′N 120°40.00′ED:38°00.30′N 120°26.92′E(3)分隔带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A:38°03.42′N 120°29.30′EB:37°58.45′N 120°58.40′E(4)警戒区:A: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N ,121°02.50′E为圆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B: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N ,120°24.60′E为圆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三)“报告线”是指:1、烟台管理服务区第一报告线: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圆弧线。

2、烟台管理服务区第二报告线:(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45′N,121°33.60′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3、龙口管理服务区报告线: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13.50'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圆弧线。

4、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

5、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西报告线: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37°47′N,120°37.8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5.02′N,120°37.86′E)到(37°44.85′N,120°28.12′E)的圆弧线。

6、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以地理位置37°58.25′N ,121°02.50′E为圆心,半径4海里的东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

7、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西报告线:以地理位置38°05.00′N ,120°24.60′E为圆心,半径5海里的西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暂行)》(烟海事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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