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办
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

3.1 定额 quota 指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消耗的资源
数量之标准。 3.2
1
DB32/T 2174-2012
预算 budget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和确定建 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 技 术 经 济 文 件 。 3.3 日常维护 daily maintenance 指对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养、修补轻微损坏或简单的维护性修理, 维持航道或船闸正常使用功能的作业。 3.4 养护工程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指对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损坏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专项或综合性整治(修理),以恢 复其原有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3.5 直接费 direct cost 由直接工程费、其他工程费组成。 3.6 直接工程费 direct engineering cost 指航道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 3.7 其他工程费 other engineering cost 指直接工程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作用于航道养护工程的费用。 3.8 间接费 indirect cost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3.9 规费 stipulated fee 指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 3.10 企业管理费 enterprise management fee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3.11 利润 profit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取得的盈利。 3.12 税金 taxes
ICS 93.010 P 02 备案号 36376-2013
内河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人员的重视 , 特别是在混凝土坍落度较小 、 和易性较
差 的 时候 , 为混 凝 土在 搅 拌 过 程 中会 含 有 大 量 的 因 空气 , 因此需 要 用振 动 液化对 混 凝土 进行 振捣 , 加 增
浆砌块石重力式挡墙是一种传统的护岸结构型
式 , 我省 的 内河 航 道 整 治 工程 中广 泛 应 用 。此 种 在
2 .% 。航 道 密 度在 全 国居 首 位 , 成 的 水 运量 占 14 完 全国 2 % 以上 。 目前 我 省 的 内河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包 0
结构型式利用当地的石料资源, 造价低 , 且结构型式 简单 , 施工方便 , 施工周期短 , 并有较强 的防冲刷和 抗 船舶 碰撞 的 能力 。
如图 1 。它具有刚度大 、 整体性好 , 施工工 艺简单 、 造价 低 等优 点 , 用 于地基 条件 较 好 的地 段 。 适
航道底边线
图 1 浆砌块 石重 力式挡墙结构
12 质量 控制 要 点 .
.
我省河 网密布 , 水系发达 , 沿河地貌多属江河漫 滩, 冲湖相和湖沼相堆积而成。在开挖边坡或基槽
临时性措施 , 采用井点降排水 、 明沟排水 、 或 放缓土 坡 、 少坡 顶 堆载 或动 荷 载 、 减 放慢 开 挖速度 等有利 土 坡 稳 定 的施 工 措施 。
() 2 块石 砌 筑
目前 , 石 砌 筑 施 工 人 员 素 质参 差 不 齐 。在 施 块
工过程 中, 往往存在砌平 下一层块石后立 即在上面 铺 一层 细石 混 凝土 , 砌筑 上一 层块 石 时 , 凝土 已 等 混
航道 护岸 质 量
控 制要 点 。
关键 词 内河
江苏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 , 境内湖泊密布, 水网 纵横 , 运 十 分 发 达。20 航 04年 内 河 航 道 里 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江苏省,位于中国的东部沿海,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独特的海岸线。
海堤工程是江苏省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旨在保护沿海地区免受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现状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主要由江苏省水利厅下属的海洋渔业局和各地方水利部门负责。
目前,全省已建成海堤约公里,其中大部分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
这些海堤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海堤老化、风暴潮和海啸的威胁等。
二、加强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措施1、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为了及时掌握海堤的安全状况,需要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水位、潮汐、风浪、海流等数据的监测,以及海堤工程的实时监控。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海堤的异常情况,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2、加强海堤工程的维护保养海堤的维护保养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应定期检查海堤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定期清理海堤上的杂草、淤泥和其他障碍物,保证海流的畅通。
3、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
应加强海堤的防浪墙、消浪结构和排涝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建设,提高其抵御风暴潮和海啸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科技支撑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科技支撑是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海堤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应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
三、结论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对于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

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摘要:航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护岸工程。
伴随经济的发展,我国对航道护岸工程施工越来越重视。
依目前的情况看,航道护岸工程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单,也没有复杂的施工过程,但是想要搞好施工质量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关键词: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1 内河航道护岸施工流程1.1 场地清理施工前,应先对周围的构造物、草皮及树根等进行清除;周围存在废弃物情况下,须按照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
1.2 施工降、排水基坑开挖过程中通常情况采用的是纵向明沟排水和井点降水。
在各个施工阶段,为了确保护岸工程可以干地施工,都会配备水泵实施抽水工作。
1.3 测量放样航道护岸工程施工以前,要先提供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给施工放样人员。
施工过程中,要依据计算结果采用全站仪进行放样,控制高度则采用水准仪[1]。
1.4 基槽开挖基槽开挖分上层土开挖和下层土开挖两部分。
上层土开挖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降低施工难度;下层土开挖时应严格按照前沿线、基坑设计的底宽和结构段的长度标准进行。
1.5 地基处理航道护岸工程的地基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是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及水泥搅拌桩等。
1.6 混凝土底板和墙身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底板和墙身模板采用的是木模或组合钢模,这样可以将外露表面的平整度及光洁度提高,为了确保模板的使用性能和移模时不会变形,模板的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都必须足够。
1.7 养护混凝土浇筑成型以后要采用土工布覆盖,及时洒水养护,时间需达到行业规范要求。
1.8 土方回填压实回填土需要控制含水率和压实度,只有挡墙的强度处于以上时,墙后才能伴随着墙身的逐步砌高分层回填。
回填的时候,人工夯实和机械夯实要有机的结合应用[1]。
靠近墙背面的地方,要进行人工夯实处理。
如果使用两种透水性不相同的土质,较大透水性的土层须安置于较小透水性土层的下方。
2 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与管理要点2.1 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处理针对粉土层,护岸基坑开挖应采用井点降水,确保干地施工,以免出现边坡坍塌现象;针对淤泥质粘土层,基坑开挖时还应该配合采用纵向明沟排水法,每个集水坑配备一个泵抽水,确保可以进行干地施工。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1992.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航道”、“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含义。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省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航道的建设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切实搞好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批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苏政办发〔20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净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区域性河道在农村的延伸,也是整个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
县级河道指县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骨干河道;乡镇级河道指镇域范围内的跨村河道。
第四条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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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航道护岸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护岸工程质量,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证航道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
第三条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省市共建、建养并重、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第四条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以及时效性要求分为养护改善护岸工程、例行养护护岸工程和应急抢修护岸工程。
第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护岸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环保的护岸结构形式,不断提高养护护岸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家、省、市各
级航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航道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工作,优先考虑列入国家、省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航道养护护岸工程项目。
第七条养护护岸工程计划经费实行部门预算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一)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计划由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每年6月底前根据航道、船闸技术状况以及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本单位下一年度专项养护初步计划,并且上报至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研究后编制建议计划,于7月底前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省航道管理机构确定年度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计划;
(二)例行养护护岸工程计划由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每年下半年根据航道、船闸技术状况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例行养护初步计划,并且上报至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省航道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编制例行养护实施计划,同时报备省航道管理机构。
第八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例行养护护岸工程设计工作也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承担。
第九条护岸工程设计应当坚持“生态环保、安全稳固、经
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结构型式,积极推行生态型护岸,尽量做到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护岸工程设计应当满足航道规划等级要求,以及航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的航道维护标准。
第十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设计文件主要包含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
(一)设计说明应当包含:概述、自然条件、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管理与维护、工程量汇总、施工组织设计、问题与建议等;
(二)护岸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当包含:编制说明、汇总表、预算明细表、建筑物和土方工程量计算表等。
第十一条养护护岸工程概、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依据《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32/T 2174)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例行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和应急抢修护岸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对列入当年航道养护计划的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在省航道
养护年度计划下达后60日内向省航道管理机构上报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下达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后30日内,上报例行养护护岸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对下级的报批申请,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后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对于工程位臵、主体结构或者涉及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应当上报原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并且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般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当按照《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设计以及批复要求,实行计划经费包干,并且在批复工期内完成。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项目性质成立工程项目管理临时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在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安全和廉政
等养护标准合同,并且按照合同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管理,未纳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护岸工程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确定监理单位或者监理组织,规范监理行为,完成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对养护改善护岸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
具备下列条件后编制开工报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一)用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二)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已经进场并且完成驻地建设;
(三)设计单位已经完成技术交底;
(四)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审批;
(五)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照《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和《江苏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2/513)等标准划分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并制定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测合格标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施工单位全面自检,监理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频度进行平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航道护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应当详实;对于受损坏或者功能有缺陷的护岸应当进行必要的观测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维修或改善措施;对护岸损坏部分,可以采取原样修复办法进行维修加固,修复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向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上报全面维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护岸损坏,导致碍航、断航的,事发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尽快组织修复;护岸应急抢修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的影像、文字和图纸等资料,工程结束后应当参照相关管理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养护护岸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机制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省航道管理
机构派员参加;例行养护护岸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上级航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护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通过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评定;
(三)资料已经按照养护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完成。
第二十八条护岸工程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二)查看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
(三)查阅工程资料;
(四)听取质量鉴定(评定)意见;
(五)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养护护岸工程验收采用综合评定百分制,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当工程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时,可评为优良;得分在70至89分之间,可评为合格;得分在69 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工程;
(二)护岸墙体出现自上而下明显的断裂缝,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三)工程出现坍塌,明显的前倾或者后仰现象,不得评
为合格工程;经返工后可重新评定等级,但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养护护岸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审计有关规定,做好养护护岸工程竣工审计工作。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护岸工程的监督管理,也可以通过养护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跟踪检查,并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情况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省、市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护岸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护改善护岸工程,是指为了恢复或者改善航道技
术状况,列入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专项护岸工程。
(二)例行养护护岸工程,是指通过对护岸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加固能够保持原有设计技术状况和使用功能,列入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的护岸维修加固工程。
(三)应急抢修护岸工程,是指因突发情况影响航道通航而实施的应急性护岸抢修加固工程。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