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皖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农村交通的畅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和养护执行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因养护质量而不质量养护质量”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县、乡、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养护经费。
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养护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养护工程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保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执行力,能够有效的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3、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养护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养护工程的经济效益;4、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确保养护工程的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绩效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奖惩。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落实省委巡视组指出的农村公路资金计划分配中存在“吃不饱、吃不了”的意见,根据省厅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省公路局草拟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欢迎浏览!一、《办法》的起草依据《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充分吸纳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形成适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的建设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修改点重点围绕解决省巡视组指出农村公路资金计划分配中存在“吃不饱、吃不了”的问题和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细化、充实了相关内容。
1.解决“吃不饱、吃不了”的问题。
第三章规划及计划管理中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议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确立了“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让积极性高、工程实施得又好又快的市(县),在年度资金计划分配中增加建设投资或补助资金,解决“吃不饱”的问题;对积极性低、工程实施不力的市(县),削减其下年度计划指标规模,化解“吃不了”问题。
2.细化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新的工作要求。
必须充分发挥省公路局和各级质监机构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强化各自农村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等民生项目扎实推进。
相关章节分别分布在,一是第一章总则第八条,明确了省公路局和省交通质监局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能;二是第三章规划及计划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省公路局在农村公路数据库建设和落实计划监督执行中的工作职责;三是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四十条,规定了市、县交通质监机构各自职能。
3.其他新增内容第三章规划及计划管理第二十条第一款,将现行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议计划编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养护工程计划管理第八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规划和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专项计划。
第九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的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内容、养护工程范围、养护工程期限、养护工程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养护工程专项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的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内容、养护工程范围、养护工程期限、养护工程资金来源、养护工程实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专项计划应当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三章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养护、巡查检修、应急抢修以及常规养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养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养护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和应用。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程管理中心和养护工程监督单位等。
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中心是指负责本地区或者单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由养护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监督单位是指负责对养护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督检查的机构。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制定应当根据公路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工作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实施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拨付、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途径进行管理和分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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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和抗灾抢险等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受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县道、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创建、安保工程、危桥改造、抗灾抢险等专项工程。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计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的依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养护工程管理,认真执行经上级批准的计划。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编制单位,要对已完成的大中修项目建立档案,并做好即将进入大中修期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养护工程计划批准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的批复工作,做到早作准备,早实施。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市年度养护计划。
市级年度养护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如需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
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把工程质量管理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设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图和工程预算应按上级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和预算编制相关办法编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图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或抗灾抢险等应急工程可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委托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省、市交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一阶段竣工验收。
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或抗灾抢险等应急工程,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施工单位各项支出
要认真审核、规范管理,可参照《安徽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局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定期不定期组织养护工程巡检,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每季度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养护工程进度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经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汇总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补助和市、县级财政等资金组成。
省级资金每年按照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市级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其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省级养护工程补助经费每次拨付时预留10%,由省公路管理局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各地日常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养护工程项目质量及进度进行核查,再予以拨付;对养护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公路管理局、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将适当扣减省级养护工程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每季度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度汇总后上报省公路局(包括省直管县),省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将按照核实后的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未按时上报工程进度的,不予拨付本季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等,不得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