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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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压滤机滤布厂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1) 路基保养。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路缘带的修理。

(2) 路基小修。

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

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

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

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

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

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

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

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

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

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一)划定责任片。

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

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

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

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计划编制(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规章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

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

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

(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

(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居民出行权益,并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管理秩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公路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协会、群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分类施策、科学调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农民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有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高效率的措施,严禁破坏农民的私人利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农村公路巡查养护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巡查应严格按照巡查路线和巡查频次进行,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桥梁、涵洞、标志、道路设施等方面。

第九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应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应加强防洪、防震、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紧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农村公路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维修养护责任区域,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到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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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通村水泥路建设成果。

进一步加强全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岚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村道、村建、村养、村管民享的原则。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

(三)实行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通与村委会常年养护相强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辖县内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对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养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农民领养人工作情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
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负责本村辖县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二)协助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和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五)配合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从严审批路边建筑,整治车辆超载。

第五条、村级公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标准: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治理村级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的质量和等级。

(四)建立定期检查村级公里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

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
持桥梁完好程度,做好相关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镇政府指定划定辖县各村民委员会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每年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书,并将村道养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做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县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划定的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养护管理合同报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在村级道路控制线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构造物需改建或扩建的。

村民委员会应协调区公路主管部门做好村级公路建设控制权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违章违法建筑。

第九条、村级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损坏、污染危及村级公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资金来源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公开。

接受人民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县道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10米,山岭重丘不少于5米。

乡道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5米,山岭重丘特殊地段不少于3米。

村道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4米,山岭重丘不少于3米。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致使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塌方在5立方米以上的由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抢修。

塌方在5立方米以下的由村委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县内划定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等料场。

第十四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各村委会对本辖县内的非煤矿山、沙石厂、砖厂等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进驻监管人员,建立完善货物装载登记制度。

发现超载及时上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整治。

第十五条、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终目标责任考评,对年度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必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通村路损毁严重的村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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