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依法保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养护人员培训,提高养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明确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养护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养护科、技术科、应急科等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解决养护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熟悉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程,服从养护组织机构的领导和调度。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常规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和抢险应急养护。
第十三条常规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修复、路肩清理、排水清淤等工作,应当及时保养和维修路面,确保农村公路的平整和通畅。
第十四条季节性养护工作主要包括防滑、防冻、防腐等工作,应当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临时性养护工作是指紧急情况下对农村公路进行抢修和维护的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快速修复。
第十六条抢险应急养护工作是指遇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需要迅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置的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的宗旨是“安全、快捷、经济、环保”。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养护管理领导机构第五条某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由乡镇交通所和村委会共同负责。
第六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乡镇交通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负责本村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制度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损坏、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根据道路的不同状况,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路面养护、路肩养护、排水养护、交通标志标线等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养护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细致操作、高效养护”的原则,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养护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养护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农村公路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开展农村公路的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理道路灾害事故。
(五)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提出改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养护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养护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五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____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____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
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____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____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____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监管方案(3篇)

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监管方案县进一步加强群养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省人民政府___《___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办〔〕___号)、省交通运输厅年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落实年”活动方案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如下养护管理工作方案。
一、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根据《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县__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三级管理养护体制,全面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县交通局负责县道___公里的管理养护;镇(区)负责乡道473.2的管理养护;各村负责村道___公里养护。
各镇(区)责任管理养护任务为:①山城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②城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③高新区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④丰田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⑤龙山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⑥金山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⑦和溪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⑧奎洋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⑨梅林镇(含土楼管委会)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⑩书洋镇(含土楼管委会)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11船场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12南坑镇___km(其中乡道___km,村道___km)。
二、养护管理质量按照《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和《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等规定,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为:⑴路基稳定整洁,无坍塌、缺口,边沟通畅,路肩无乱堆放或种菜,路侧杂草有修剪;⑵路面整洁、接缝养护良好、病害修复及时;⑶桥涵排水顺畅、构部件无破损、泄排水设施无阻塞;⑷安保工程设施、标志、标线(单车道不要求)等设置齐全醒目;⑸水毁修复及时;⑹安全作业生产;⑺路段无侵占、路产路权无破坏;⑻公路两侧植树绿化。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4.本制度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养护部门1.本县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施工、监督养护质量、开展养护技术培训等。
三、养护计划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每年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重点路段和工作内容。
2.养护计划应充分考虑农村公路的交通状况、道路病害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项目和养护频次。
四、养护施工1.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应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组织,确保施工质量。
2.养护施工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
3.养护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五、养护质量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养护质量检查,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2.养护质量检查应根据养护计划和相关规范进行,对如发现养护不到位、存在质量问题的路段,应及时修复。
3.对经过养护的路段,养护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符合要求。
六、技术培训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养护工作的能力。
2.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养护工艺、养护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3.养护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七、监督检查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
2.监督检查应从养护计划的制定、施工过程的监督、质量检查等多个环节进行,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八、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如涉及刑事责任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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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及其他辅助建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协助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县县道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初步勘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的资料汇总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建立相关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强化对辖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乡镇交通管理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保护好受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上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站亭站台、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受县路政大队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受县交管所、海事处委托配合抓好行政区域内水、陆运输管理和水、陆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管理乡镇管船站,建立健全辖区车、船台帐,强化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五)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好路产路权。
(六)县通乡公路(即县城到乡镇政府所在地)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公路管理局实行专业化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仍为乡镇,委托养护的县通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水毁抢险及保畅工作由乡镇和县公路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三章日常养护要求及内容第六条各乡镇应把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要按照路面结构和公路里程总数,组建专业养护队伍,配备足额专业养护人员。
可对村道公路依法采取承包、联片联村等各种灵活有效的管养形式。
第七条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坚持“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的检查评比制度,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以此促进养护质量的提高。
“一月一查评”和“一季一评比”分别由县公路管理局和乡镇组织路段和村进行评比;“半年一小结”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县财政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年终一总评”由县政府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做好防灾防洪抢险准备,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对存在严重垮塌、水毁的危险路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
第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保持路面整洁,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水系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养护具体要求:(一)水泥砼路面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水泥路面防渗工作。
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的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1.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水系畅通。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
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其它结构路面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挖补或更换。
3.保持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浸泡。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道由县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由各乡镇规划和实施。
绿化工作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采伐的,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辖区政府妥善协调解决。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国、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将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交通管理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县路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一)乡镇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时清除公路障碍物,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加强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查处挖掘、污染公路、涂改公路标线和偷盗、毁坏、擅自移动标志牌、站亭站台、测桩、界碑、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严查在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开山放炮等行为;不准擅自在县乡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砍伐行道树;严禁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铺装沥青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三)加强乡村公路超限治理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村公路的需要,在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有条件的乡镇在县路政大队的指导下可在辖区内进行流动治超检查。
(四)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交通路政部门批准,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五)加强乡村公路桥养护,公路梁荷载等级不达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
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等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要保障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五条县路政大队应加强对乡镇交通管理站治超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乡镇交通管理站应在辖区公路沿线大力宣传公路管理法规,加强对公路沿线村民爱路护路意识教育,着力营造“人民公路人民建、人民公路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运政管理第十七条为加强各乡镇道路运输、乡镇车站和源头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站的安全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县交管部门授权委托的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客货运输车辆和途经本辖区客货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一)检查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路线牌及附卡、例检单、保险、二级维护等是否齐全有效。
(二)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擅自涨(杀)价、停运、包车、堵站罢运、货运车辆违章载客、超范围经营以及“三超”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乡镇客运站进出站客运车辆安全、站内卫生和经营秩序检查,严禁客运车辆不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不进站经营、“三品”进站。
(四)管理辖区内客运车辆运行动态,取缔乡镇私设售票网点,制止和打击过境车、外地车和本县超长车在乡镇待车组客。
(五)严厉打击轿车、面包车、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从事非法客运活动。
(六)完成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道路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救援运输任务。
第十九条乡镇交通管理站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十七条中涉及的违章行为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根据现场取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已建客运站的乡镇按照《XX县农村客运站管理办法(试行)》(XX府办发【2007】114号)进行管理,未建客运站的乡镇要确定客运车辆停靠点,并加快乡镇车站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与农村客运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点网络。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乡镇安全联组管理,加强客运驾驶员经常性的安全行车、职业道德教育和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乘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镇交通管理站在行使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能时,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执法检查不严造成的交通事故和引发不稳定事件。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主要来源是:(一)国、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三)乡镇、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