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6年2月)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外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还须持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确认的从业资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政府监督,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5.15【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集团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二) 对二级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 对养护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审批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 负责重大养护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批(核备)或上报,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重大养护工程”是指按本办法或集团其它相关制度规定需由集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下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粤交基〔2010〕10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管理制度(试行)》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管理制度(试行)》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及时告厅(基建管理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1—主题词:交通 公路 养护 管理 制度 通知抄送: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总公司、珠海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汕头海湾大桥有限公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 8月12日印发 —2—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规范化管理及安全作业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设备的安全,保障过往车辆的安全及有序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规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运高速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管理应贯彻“预先防控、全程监管、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协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7)-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7)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7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
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五)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差距专用车;(六)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七)完全不行驶公路的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机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八)经核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运输的机动车辆。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其具体工作范围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推行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工作,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小修保养工程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
第七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投资,审查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第八条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下达基层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公路养护中心(所、工区、道班)要在年底前、每季度前、或特发事件后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所辖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核查。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质量(优良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逐级下达。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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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二) 养护工程管理职责1.厅的主要职责:(1)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审批;(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4)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5)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6)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7)制定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8)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9)协调省管公路项目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2)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3)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4)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省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5)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6)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2)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3)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编制和上报本市(地)公路养护工程计划;(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保养工程的开工报告;(4)负责养护工程地方协调工作;(5)协助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6)协助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解决工程质量问题;(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国、省干线公路年度中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9%,大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6%,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养护工程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一)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必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实行社会监理和完善企业自检;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资格。
(二)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监督站负责监督,并负责业务指导;(三) 养护项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造价管理,建立养护工程造价审查制度,降低养护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分级专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中应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
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
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
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跨年度。
路面坑槽的修补,国道不过三天,省道不过周,县道不过旬。
公路中断交通后的抢修,原则上国道三天以内,省道十天以内,县道二十天以内要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小修保养第十八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小修保养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
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投资,审查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审查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
第二十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或抽查;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每季巡路检查,半年检查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小修保养检查的评比制度;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执行“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的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 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非收费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工作,一般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养护单位(企业)实施。
第三章中修工程第二十七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王。
第二十八条非收费公路中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
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养护施工企业(单位)。
第三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中修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管理,按工程进度核拨养护工程资金。
工程完工后,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组织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初验或验收,属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中修工程,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中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大修工程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非收费公路大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
第三十三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大修工程项目,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