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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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37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分享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

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

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

为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陕价管调发[2002]8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陕价管调发[2002]8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陕价管调发[2002]83号)
陕西电网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

此价格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电力部门应继续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度。

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福利区),其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由各级物价部门按线损率不超过5%从严核定,暂计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中。

上述价格自2002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
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陕价综发[2008]16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陕价综发[2008]16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陕价综发〔2008〕16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对方便面、食用植物油、面粉、大米、乳品、猪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饲料等行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凡列入陕西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实行提价申报的方便面、食用植物油、面粉、大米、乳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及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确定实施调价备案的相关品种和企业,全部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地震灾区实施的与灾后重建和市场价格调控相关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按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要进一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要继续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做好政策公XXX舆论引导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解除相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陕价综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陕价综发〔2010〕14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物价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坚持信息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粮食、食用油、猪肉、禽蛋、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

要认真做好价格涨幅较大商品的指数分析,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要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加大监测频次,增加人力、物力配置,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局。

二、稳定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继续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优惠价格政策,督促有关企业保障化肥生产正常用电、用气供应。

要采取提醒、劝诫等方式,敦促煤炭、电力企业、行业协会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稳定煤炭价格,将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

三、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认真落实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现当地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经函[2010]4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陕价经函〔2010〕42号)
陕西华辉物业发展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申请》(陕华辉物业办字〔2009〕8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经实地考察,中陕国际大厦地下停车场符合室内三类停车场条件,露天停车场符合露天二类停车场条件,非机动车符合简易车棚停放条件,经研究,同意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执行以下服务价格:
中陕国际大厦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

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

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4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
(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47号2003年8月15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信公司、西北通信公司、铁通陕西分公司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促进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及调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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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
西北电力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复函主体的申请》收悉。鉴于你公司由原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北电力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后,原管理服务的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室内停车场没有发生变化,且我局曾以(陕价经函〔2006〕218号)对其收费标准做过批复。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仍执行原批准服务价格,具体价格重申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北电网公司调度通讯楼及住宅楼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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