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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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我国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管理

我国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管理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中国资产评估
页码: 11-12页
主题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融资;融资管理;政策性银行;专业评估机构;专利管理;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卢志英:由于充分发挥了专业评估机构和律师的作用,风险防范准确到位,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逐渐受到了银行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截止于2008年11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业务登记的有21家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质押贷款总额达到119仍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收费明细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收费明细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费用明细
(一)银行利率
1.银行商业利率上浮20%-30%;
2.政府补贴:南山区企业贷款额不超过500万部分给予3%利息
补贴。

(二)中介服务费
1.实际贷款额的3.5%:含评估费用、法审费用、服务费用共
3.25%,保险费用0.25‰;
2.政府补贴:南山区企业贷款额不超过500万部分给予50%中介
服务费补贴。

(三)差旅费
评估师、律师到企业现场核查所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费用
提供相应发票由企业予以报销
(四)专利查询检索费用
1.发明专利:无查询费用;
2.实用新型专利:对列入评估范围的实用新型专利挑选1-3个做
授权专利新颖性检索(视专利实际情况而定),950元/个;
3.软件著作权: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软件著作权做软件著作权登记
概况查询,100元/个(视技术难易程度而定,由各审查老师
接到查询申请后直接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富。

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将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转让。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经济和管理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的管理办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1.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清晰明确,不受争议。

2. 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未被侵权或限制权益。

3.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市场前景。

1.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3. 双方协商达成质押融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质押款项按合同约定划入申请人账户。

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1. 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

2.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应在质押融资合同中明确规定。

3. 质押融资的使用范围应与知识产权相关,例如用于研发、生产或市场推广等。

同时,质押融资也需要满足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

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人和贷款申请人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2. 资产质押的具体信息,如知识产权名称、编号、所有权归属等。

3.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

4. 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约定。

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1. 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转让接受方协商达成转让意向,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2.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3. 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登记,将知识产权转让权益转移给接受方。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未来也将在金融市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在此业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引起了一些关注。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该业务能够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管理原则1.客户知情原则: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向其详细介绍质押融资的相关业务及风险,并告知客户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保护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确保客户对业务的真实了解。

2.客户诚信原则: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客户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质押物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若客户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回收欠款或质押物。

3.定价合理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及风险评估,合理设立质押融资费率。

同时,银行要对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确保费率的合理。

五、业务流程1.贷前程序:决定是否与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经验及产品控制力进行充分的溯源分析,并依据风险经验和市场价格做出定价。

2.保全程序:银行在进行质押物的保全管理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程序:银行应当对质押融资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法律合规性。

4.贷后程序:银行应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定期的监管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好客户关系。

六、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实时掌握市场风险变化,及时调整质押融资的定价。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取融资资金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质押融资的定义与目的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保护;二是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质押融资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了质押融资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知识产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提供质押权利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许可权人等;3. 融资人:可以是企业、科研机构等;4. 资金提供方:主要是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与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质押融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整个质押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包括:1. 融资申请:融资人向质押权人提出融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权益登记:质押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优先性;3. 质押融资合同:质押权人与融资人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4.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对质押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融资金额和融资利率;5. 监督管理:质押权人和融资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管理。

四、风险防控措施为了降低质押融资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1. 质押物评估: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融资金额相匹配;2. 风险缓释:合理确定质押比例,降低风险影响;3. 监督检查:加强对质押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风险事件发生;4. 风险提示:向相关参与方提供风险提示和警示,加强主体的风险意识。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景与挑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良好的前景,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为科技型企业设计的,以企业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即版权,以下简称“版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或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指总行认可的,与贷款经办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推荐的,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纳入“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授信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且有连续两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具备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还能力。

(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意由本行指定的合作机构为其申请授信而向其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价值评估、维护管理、授权委托、风险处置等。

(六)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所有人,同时为设质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实施主体。

(七)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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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无3.3分类无... .基本原则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5.1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2) 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3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

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

5.5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5.6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

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

5.7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8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9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

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

5.10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 .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

5.11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5.12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

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

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5.13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

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

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

(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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