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标准的立法设想
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想

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想摘要: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完成修订,并于2013年6月予以实施,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首次进入监管体系,然而遗憾的是私募股权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的缺失地带。
从立法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要求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初步法律构想如下:应采取“先严后松,循序渐进”的模式;合理吸收借鉴美国私募发行对象的相关规范;区分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并且对于任一种类的投资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学的判定标准,尽量确保各个指标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监管模式;法律构想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0-0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发展瓶颈,乱象丛生的情况下,呼吁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时代的需求。
法律管制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出现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各方义务,理顺私募基金现状中的混乱秩序,进一步可以规避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
还可以对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在私募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因素,投资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使得募集资金更加困难。
必要的法律管制可以对投资人一方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最终形成活跃的投资市场,推动资金募集的前进。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全国性法规首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其次,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首个有关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全国行规定,即通知2864号(1)。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我国证券私募的立法完善与行为规制

比起美 国的 3 人标准大 出十余倍 , 5 所谓 “ 非公 开 ” 恐怕 名不副实 , 普通投 资者 的 权 益保 护堪 忧 。其 次 , 有 甚者 , 于 更 对
“ 起 人 ” “ 募 ” 也 无 须 受 “ 得 采 用 发 的 招 , 不 广 告 、 开 劝 诱 和 变 相 公 开 方 式 ” 限 公 的 制 , 律 规 范大 可轻 易 规 避 。 再 次 , 售 法 转 限制的缺失使得这些名义上的“ 起人” 发 可 较 轻 松 地 转 卖 其 股 份 , 转 让 环 节延 在 续 并加 剧 了 “ ” 私 ” 分 。 因 此 笔 者 认 公 “ 不 为 , 必 要 运 用 法 律 解 释 的方 法 , 这 类 有 将 名 义 上 的 “ 起 人 ” 入 对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纳
售 限制
管要求 , 其后 出于不 同的考虑 , 如为投资
者 提 供 适 当 程 度 的 保 护 、 理 配 置 执 法 合
资源等 , 设计 出多种 豁免渠道 。私募 发 行豁 免 即是 其 中重 要一 项 , 要 包 括 主
由于 未经过 公开发 行程序 , 私募证 券 在其他 国家都作 为“ 受限制证 券” 被 , 要求 加 以特 殊标识 以 区别 于公募证 券 ,
上缺乏 令人信服 的论证 、 在计算 特定对
象 人 数 时 没 有 像 其 他 多 数 国家 那 样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予 以 排 除 , 些 都 这 需 要 进 一 步研 究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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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资金作 为某 公司 的发 起人 , 到批 准 得
实 现 了私募 与原有法 律 的对 接 , 确立 了 我国非公开 发行 制度 的框架 。其中最为 重 要的条文包括 , 证券法》 1 条 规定 《 第 0 “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 , 为公开发 行 :一) (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含答案(培优b卷)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在教育司法实践中,如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触犯多种形式的教育法律规范,则可追究行为人责任种类是()。
A.教育民事责任B.教育行政责任C.教育刑事责任D.教育民事责任、教育行政责任或教育刑事责任【答案】:D2、下列论述错误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由国家制定B.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C.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得以实施D.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方面【答案】:A3、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A.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C.颁发肄业证书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答案】:C4、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属于()的职责。
A.证券业协会B.基金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银保监会【答案】:B5、不属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和支持的是()。
A.社会同高校的合作与参与B.社会利用高校获得经济利益C.社会为学生实习与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D.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答案】:B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A.无特殊要求B.至少开立3年以上C.从业人员有数量限制D.应出具过类似意见书【答案】:A7、我国政协对我国教育法制情况进行的监督属于()。
A.行政监督B.社会监督C.司法监督D.权力机关的监督【答案】:B8、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
A.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B.中国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或设立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的行为C.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外企业的行为D.境内基金管理人或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答案】:A9、表述义务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初探

一
、
我 国私 募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界定
委托基 金托 管人 来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可见 , 金 与 基 基 金管理 公 司的概念 绝非 能够在 等 同的意义 上使用 。 第三 , 私募 与 公 募 。私 募 与公 募 之 分 是基 于基 金募 集方式 的不 同 。私募 基 金 主要 分 为 两 大类 : 一 是私 募产业 投 资 基金 , 二是 私 募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一
2总第 16期 09年第 2期 0 4
J UR A FH N N I S IU EOFFN CA N G ME T O N LO E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 A E N A N TT T IAN I L
S r8 e i1NO. 4 16
N . 2 0 o2 0 9
国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回避了证券投资基金 的 却
定义, 致使 我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立 法 缺 少 对 调 整对 象
的明确规 定 。
第二 ,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公 司。基 金 通 常 包 括 契
约 型基金 和公 司型基 金 。 目前 , 司 型基 金 成 为 世 公
界 最 主要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类 型 。而我 国《 券 投 资 证
理规定。也就是说 , 国《 我 证券投资基金法》 虽未对
私募 基金 直接 进行 规 定 , 间 接将 私募 基 金 纳 入调 但
整 的范 围 。
基金法》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的组织形式为契约
型 , 在第 12条 对公 司型基 金 予 以提 及 , 定 “ 仅 0 规 通
过公 开发行 股份募 集资金 , 立证券 投 资公 司 , 设 从事 证券 投资等 活动 的” 基金 , 具体 的管 理办法 将 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显 然 , 论 基金 采 用 公 司型 还 是 契 约 无 型, 这份 由基金 持 有人 出资 所形 成 的资 产 或 组 织 可
私募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私募债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鉴于您公司计划通过私募债券发行融资,现就相关法律事项给予如下法律意见:1. 发行主体资格:您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发行私募债券的主体资格。
2. 发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公司可以选择以公开发行或者私募发行方式进行私募债券的发行。
鉴于您公司选择私募发行方式,您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相关发行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发行登记、披露等程序。
3. 审计和评估要求:在私募债券发行前,您公司应当邀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最近一次审计报告作为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必备附件。
此外,您公司还需委托评估机构对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
4.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是私募债券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您公司在发行私募债券前需编制募集说明书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行对象、募集用途、募集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本付息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且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债务风险。
5. 监管报备:根据相关规定,您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需提前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并提交报备材料。
监管机构将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 监督披露:私募债券发行成功后,您公司应当按照《债券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披露债券发行后的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并且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及时披露。
7. 法律风险提示:您公司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妥善处理与债券发行相关的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8. 法律风险承担:请您公司了解,私募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发行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符、债券信用评级下调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等。
为减轻法律风险,您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发行方式、编制募集说明书、履行披露义务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中国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度:市场化、规范化与法治化导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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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证券法是指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法律要求的总称。
证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其发行和交易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就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进行探讨。
一、证券发行的法律要求1. 发行准备阶段: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首先,发行人应依法提交申请资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反馈。
其次,发行人应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与发行有关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此外,发行人还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平等权。
2. 发行审批阶段: 在发行审批阶段,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
发行人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满足合规要求的发行方案和资料。
监管机构将对发行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市场稳定性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策。
发行人应密切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证券交易的法律要求1. 信息披露要求: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证券发行人和交易所需依法对交易所及时、全面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以保证所有交易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拥有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2. 内幕交易禁止: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并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严禁内幕交易的产生和实施,并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人员给予法律制裁。
3. 操纵市场的禁止: 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人为手段向市场注入虚假信息或肆意操作,以获取非公平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 投资者保护: 证券交易中的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知情权和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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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标准的立法设想
张启龙 黄金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 本文简单列举了私募的优点和缺点,而后介绍了美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和给我国相应制度构建带来的启示和思考,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标准的一些立法设想。
关键词 私募发行 私募基金 发行标准
一、私募证券与私募基金
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人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
私募债券是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其发行手续简单,发行范围小,通常不需要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资料信息。
私募债券对于发行人来说有下列优势:不要求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和公开财务报表等信息。
适合于一些希望信息保密的私营公司;可以设定更加个性化的条款,如特殊的结构、期限和保护条款等。
有利于满足发行人的不同融资需求;私募发行的资格认定标准低,发行成本低,操作周期短,且允许更小的发行额度;可以给发行人带来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的投资者。
私募债券对于投资人来说有下列优点:收益率高;私募债券一般含有保护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信贷保障,减少其信贷损失;私募债券使用信用增级的比例比公募高;更加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好的分散投资机会。
众所周知,多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其中原因,固然与私募基金界鱼龙混杂定位不明确有关,也和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界定不明晰甚至相关规定缺失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美国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美国是当今世界私募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繁荣的私募市场背后有着强大的法治支持。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最早是从1933年 证券法 第4(2)的九字规定开始,而私募具体标准的确定则经历了法院判例、D条例制定以及规则144与规则144A陆续出台,在证券市场实践和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发展出来的。
最终,今天的美国私募制度充分展现了立法的最高智慧 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 不涉及公众利益的私募发行,法律侧重于考虑效率问题,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又对私募对象的特定标准与发行的特定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求得筹资便利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双赢。
至始至终,美国的私募发行制度没有与 证券法 的立法初衷相背离,而是通过规范、细致的管制将私募发行纳入证券监管之下,不但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也规范了证券市场,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
在阅读大量文献后,笔者从美国的私募制度中得到很多的启示。
笔者以为,在中国证券私募发行界定标准的确定方面,我们要谨记以下要点:
1.私募发行标准必须兼顾投资者利益和筹资便利的双重保护。
私募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内生性需求,其之所以大行其道,备受发行人和投资者欢迎的原因就是程序简化,非常便捷。
但是,没有监管的金融工具是可怕的,将会为患无穷。
因而私募发行制度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强化对私募发行对象的保护,防止私募发行人利用豁免规定逃避监管,规避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总之,私募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监管之中,立法必须考虑筹资便利和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护。
2.我国证券私募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的构建需要加入我国的国情进行综合考量。
其一,私募发行标准的界定,总体上,我们应当先严后宽,万万不能急功近利。
其二,私募发行对象人数的确定上,也是宜少不宜多,这样就能确保负面效果的可控性。
其三,对于 特定人 的要求应该是与发行人之间有着伙伴关系、合作关系等重要联系或者有能力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其四,对于私募发行方式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能列举的尽量列举。
其五,私募发行制度的建构中,发行对象的资格要求是重中之重,必须兼顾相关法律规范中的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 获许投资者 等概念。
三、私募发行标准之立法设想
1.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
私募发行监管的第一步就是确保投资者有能力并且有制度依托来实现自我保护,因此,私募发行募集对象的界定就集中于人数的限制和资格的认定两方面。
当然具体的细节很多,但是总的原则仍然不变,就是投资者利益和筹资便利的双重保护,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保证公平,防止出现投资欺诈。
1.1投资人数标准。
尽管投资者数量的限制并非私募基金所独有的特征,但为确保入围的投资者有能力获取有效信息以及对潜在风险的控制最大化,法律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做出严格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现行的 证券法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等,均规定非公开发行不得超过200人。
笔者以为,200人的上限规定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必须予以细化,把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标准但有可能实际上不能充分保护自身利益的自然人投资者区分开来,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200人的最终上限维持不变,但具体的投资者人数标准还需通过一系列切合实际的设置加以完备,使其更具操作性。
1.2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
在对私募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进行法律界定时,列举方法得出的标准一致性、可操作性均能让人满意。
尽管出现 一刀切 的现象难以避免,但本着我国对私募基金从严管制的基本思路,列举法较之模糊的原则性规定更为优越。
对投资者而言,可以明确地知道自己是否有资格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
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加人们对行为的预期的确定性,一个有效的制度应该具有一般性、确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
一般性就是要求所制定的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
确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度必须是可认识的,即显明的;二是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
开放性是指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 。
具体而言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界定为以下三类:(1)合格的机构投资者;(2)与发行人具有密切联系、且打算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有基金的法人和具有一定资产数量和成熟投资经验的自然人;(3)私募基金的工作人员。
其中后两类的人数不应超过35人,私募基金的投资总人数仍限制在200人以内。
确定这三类投资者作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基于法律确信这部分投资者较之普通公众投资者更具投资理念和较强的投资意图。
2.私募发行的豁免标准。
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采取的是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 核准制 ,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各种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并通过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
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审查相关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充分性,还要审查拟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
这恐怕是在构建中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时最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方面, 核准制 的要求完全不能适用于私募发行;而另一方面,美国的 注册豁免 我们现在无法仿效。
那么,剩下的道路,就只能是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换,这一转换要分成多个阶段,慢慢展开,现在一些制度较完善的地区试点,在实践中摸索改进核准制,以求实现最终的突破。
3.私募发行的募集方式。
私募发行的初衷不是面向大众,而是面向 有资格的买家 ,所以各国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都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以保护普通公众的利益。
我国私募发行的募集方式应在遵循保护普通公众利益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使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
受要约人的规模应予以限制,规模过大则容易演变为 变相公开 发行。
私募基金在其运作的网站上可以上载募集备忘录、业绩信息,但是必须设定浏览限制和程序。
4.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
在美国的判例和已有规则中,对发行人信息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投资者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虽然披露的具体细节因人而异,但是以下内容应当是投资者在认购前应当知悉的:招募文件(包含多项内容,如:基金经理人背景、经历和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期限;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基金收益及其分配方式;基金运营费用;转让赎回与交易限制;基金合同或基金章程的主要内容摘要等等);风险提示及警示内容;基金契约或者基金章程以及发行人财务方面的信息。
并且,发行人信息披露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范围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234.
[2][德]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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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