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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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的缺陷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缺陷的解决问题不能局限于一种方法,一个部门,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该从多层面入手。

虽然我国的民诉法在2012年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在回避制度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亟需解决。

【关键词】回避的起源;两大法系回避重点;回避制度的缺陷;回避制度的完善一、回避的起源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其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法正义,而罗马法是开创了法律的先河,对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对程序部分的规定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关于回避制度的法条就有四、五条之多,足见立法者对程序公正性的重视,以及对案件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维护。

而当今全世界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因为该项制度能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

二、两大法系在回避问题上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人员的回避;而英美法系国家,回避主要是针对陪审团的陪审员,因为英美法系中,采取陪审团审判的案件通常是最严重的案件,因此对陪审团的回避额外的重视。

三、我国回避的内容(一)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二)适用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与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特殊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回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回避),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提出(自行回避)。

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边路终结前提出。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因具备某些关系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客观、公平的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民诉法回避的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在民诉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对方当事人有合作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其次,在民诉法回避的程序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2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特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被其他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回避。

法院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

在审查回避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或特定人员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庭认为有回避的理由存在,就应当决定回避,并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民诉法的第31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回避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回避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应当自动回避,由合适的法院重新审理;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由转带回避申请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重新指定人员审理。

总之,民诉法对回避的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规定明确了回避的事由、程序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公正、公平,加强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得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的基本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因具有某些特殊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

具体情形包括: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律师有利益关系的、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有血亲、婚姻和其他亲属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受到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关系人员影响的。

同时,明确规定了回避申请适用、审查和决定程序。

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具体情形,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确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相关情形,导致申请回避的申请人和审查回避的审查人员认识不一,产生争议。

这既浪费了时间,也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

其次,回避制度的效果不明显。

回避最终的结果是换了一名审判人员,但有时换人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且会影响审判进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第三,回避制度的程序需要更加规范。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回避申请被误认为是陷害的手段,而不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措施。

此外,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查人员也需要进行审查,如果程序不规范,就有可能造成事实被掩盖,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三、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进一步明确回避情形,以规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可以在立法水平上对回避情形进行细化,增加标准化的判断标准,增强裁判员的嗅觉和主观能动性。

其次,建立健全回避补位制度。

补位制度是指当审判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形,就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回避,同时由以下程序规定的后继审判人继续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连续性和依法审理。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回避制度对审判进度的影响。

202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202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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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为您推荐】江华县律师船山区律师盐田区律师长安区律师崇川区律师盐湖区律师北流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在案件审理时的公正原则,其要求与本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审判员,因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不可参加此次案件的审理工作。

涉及回避的审判员可以是自己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位审判员需要回避。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 , 司法解释中近亲属 的这一范围在回避制 度 中显得有些狭窄了 , 因为它 只 占亲系 中很少 的一部 分 , 而没有
的不利 于当事人行使 申 回避权利 的实 现。因为这一规定仍然 请
规定 的很模糊 , 且极富有弹性。对 于何 为“ 其他关 系” 也只是有学 理上 的解释 。 的是前两项 回避情形之外 的其他 比较亲近或比较 指 密切的关系 , 如老部下 、 老同学 、 战友等 。由于没有相关 的司法 老 解释 , 所以在认定是否属于法定 的“ 其他关系 ” , 时 完全取决于决
《 民事诉讼法 》 4 第 5条对 审判人 员必须 回避 的第 二种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的规 定过于模糊 , 对于到底什 么是 “ 害关 利 系”没有 明确的司法解释 , , 而学理上对 回避这一 问题的认识 也各 不相 同。所 以说 “ 与本案有利 害关 系” 一规定作为 回避 的法定 这 情形 , 由于缺乏统一 的认识 , 就显得过于模糊 , 从而弱化了其适用 的效力 , 这是不符合立法 的本意的。 13 “ . 与本 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 , 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审理” 的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回避制度 ; 回避程序 ; 法缺 陷 立 中图分类号 :D9 51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00 83 ( 1)8 o 4 — 2 10 — 162 00 一 07 0 O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规定 , 回避制度是指 : 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 , 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 况 , 不得参 加案件 的审 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 活动 的制度 。其 中 , 回避的对象是审判人 员或有关人 员 , 即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的人 ; 回避 的事 由是基于法
Ho ote o ko ulig rjc S p r i o e wt d r f i n oet u evs nW l o hW B d P i l

论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历来有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之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回避制度的司法实践运行状况与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标签:回避制度;不足;完善一、回避制度概述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它既是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基本保证,也是当事人司法保护权的应有内容。

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就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性,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当事人的知情权缺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以某种“关系”的存在为核心的,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知悉这些“关系”,就成为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然而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相应制度的约束,造成当事人知情权的缺位。

1.审判人员个人信息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面对这份简单的名单,当事人难以知悉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当审判长询问是否要申请回避时,由于当事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申请回避常常无从谈起。

2.当事人对法院内部的审批、讨论制度缺乏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一直实行着类似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

从最初的起诉是否立案受理到案件的最后执行,实行层层审批制度。

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还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庭长、副院长、院长,这些看不见的幕后人物往往通过审批、讨论加入到案件中,他们的把关甚至是一点建议都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但大多数当事人只知道开庭审理的程序,对法院的审批、讨论根本不了解,回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二)回避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是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一)回避事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事由包括: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

具体情形如司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曾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二)回避程序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需要回避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回避事宜,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不力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自我监督。

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足、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同时,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五、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其监督意识。

同时,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完善立法规定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为制度的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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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 行政化 色彩过浓 仅从程序的完备性 上来看 , 我国民事诉规 定与 我 国台 湾 地 区 的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对 比, 我们 依 然
讼活动 的审判制度 。 回避制度 的最终 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 其源 于 避 的决定不服的救 济途径 都做 出了相应 的规定, 不失为条文严谨 , 但
( ) 三 回避 的 决 定
定法官是否回避的方式更能使当事人相信法院就其 申请所作 决定的
公正性。
其次, 在法官回避 制度 方面。 我国台湾地区除 了规 定法官 自行 回 避 制度和 当事人 申请回避 制度 外, 规定了指定回避制度 。 国台湾 还 我 地 区 的立 法 规 定 , 院 或 兼 院 长 之 法 官 认 为 有 应 当 自行 回 避 的 原 因 , 法
关键 词 回避 制度 回避 的主 体 申请 回避
中 图分 类号 : 9, D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O 9 (090 7 ・1 10 一5220 )3 7O
法 从 根 本 上 保证 “ 判 人 员 ” 避 制 度 被 切 实 有 效 的 执 行 。 审 回
L g { ytm n o iy e a S s e A dS ce t
{占 I 缸会 } j I
29( ) 0 .中 03
刍议 我 国民事诉讼 回避制度
李 伟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对 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回避的启动、 回避的决定和回避的审查及其效力等做 出了较为 完整 的规 定 , 使得 我 国 民事诉 讼 回避制 度形 成 了一 个基 本的框 架。本 文就 我 国 民事诉讼 回避 制度 做 了简要 的分析 。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概 述
回避 制 度 , 指 为 了 保 证 案件 的 公 正 审 判 , 要 求 与 案 件 有 一 定 是 而 利 害 关 系 的 审 判 人 员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得 参 与 本 案 的审 理 活 动 或 诉 不 项 古老 的 诉讼 法 则 , 即“自己 不 能 审理 自己 的 讼 争 ” 。我 国 《 事 诉 民 ( ) 一 回避 的主 体 和 适 用条 件 根 据 《 事 诉讼 法 》 四 十 五条 的规 定 , 避适 用 于 审 判 人 员和 其 民 第 回
而 当事 人 没 有 申 请其 回避 时 , 院或 兼 院长 之 法 官 应 当 裁 定 该法 官 回 法
《 民事诉讼 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院长担任 审判长时的回避 , 由审
判 委 员会 决 定 : 审判 人 员 的 回 避 , 院 长 决 定 ; 他 人 员 的 回避 , 审 由 其 由
式 裁 定 ; 有 因不 足 法 定 人 数 不 能合 议 时 , 由兼 院 长 之法 官 裁 定 ; 只 才 如 兼 院长 之 法 官 也 不 能 裁 定 时 , 由直 接 上 级 法 院来 裁 定 。 陆 民事 诉 则 大 讼法规定: 院长 担 任 审 判 长 时 的 回避 , 由审 判 委 员 会 决 定 ; 判 人 员 的 审
对充分、 有说服力的情况下, 才可适用回避。
( ) 避 的 启 动 二 回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四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 申请 的期限 从开始审理时截止到法庭辩论终结, 但是对于 自动回避的启动时间, 法律未作 明文规定。 对于 申请回避的方式,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
或 口头 方 式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自行 回 避 的 也适 用 此 规 定 。
他人员。 审判人 员包括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 , 其他人员包 括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 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适用 的条件有三种情
形 :1 本 案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 讼 代 理 人 的近 亲 属 , 括 配 偶 、 (是 ) 诉 包 父 母 、 女 、 弟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等 :2与本 案 子 兄 祖 外 孙 外 () 有 利 害关 系 的 , 与 案件 的处 理 结 果 有 直接 或 间接 的 经 济利 益 或 人 身 即
利益 : )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 3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
两 种 情 形属 于 必 然 回 避 的 范畴 , 三 种 情 形 则只 有 主 张 回避 的理 由相 第
回避 , 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 , 由审判长决定 。 台湾对 当事人回 避 申请 的裁 定是 由法 官 们 合议 后 作 出的 , 时还 规 定 了在 法 院院 长 需 同 回避时, 由直接上级法院来裁定其是否回避 。 陆对 当事人 回避 申请 大 的决定则通常由审判长或院长作 出, 对于 院长需要 回避 的, 然是由 依 该院长所在的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两相 比较之下 , 显然 台湾决

讼法》 四章第 四十五条至 四十八条 专门规 定了民事诉讼 回避制度 。 第
会 发现一些不足之处 , 主要是大陆地 区在 申请回避的处理制度设计上 更 多的体现 了行政化 的倾 向。 首先 , 决定法 官是 否回避 的方式上 。我国台湾地区“ 在 民事诉讼 法” 规定: 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 申请 , 对 原则上 由所属法院以合议 的方
判长 决定。 ( ) 四 回避 的 审 查及 其 效 力
避。 与大陆的规定相 比较, 台湾 除了和 大陆一样存在法官 自行 回避制 度 和 当事 人 申请 回避 制 度 外 , 出 了 一个 指 定 回避 制度 。 疑 有 利 于 多 无 弥补 申请 回避和 自行回避 的不足 , 更有利于 维护 当事人权 益。 最后 ,在 申请 回避裁 定的救济方式上 。大陆地 区民事诉讼法规 定: 人民法院对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 申请 , 应当在 申请提 出的三 日内,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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