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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 公司章程

矿业公司 公司章程

矿业公司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XX矿业公司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山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出资方式:公司股东应以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由股东协商确定。

2.出资额: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应按照股东协议执行。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1.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职权。

2.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策略等职权。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3.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职权。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4.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七、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按照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八、股东权利和义务1.股东权利: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规定转让和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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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城矿业: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

国城矿业: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涪陵地区行政公署(涪署函〖1988〗151号)批准,由四川省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涪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001021800280。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涪陵地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92.71万股,并于1996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新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199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Guocheng Mining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江东群沱子街31号邮政编码:40800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1,137,299,314元。

石门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新)

石门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新)

石门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石门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路梯云风尚金源阁二楼。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铁矿石收购与销售。

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1、邓文武(身份证号:)住所: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2、曹振洪(身份证号:)住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曹湾村三组……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邓文武股东,出资额为9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95%(其中:货币出资额为95万人民币)。

2、曹振洪股东,出资额为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其中:货币出资额为5万人民币)。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矿业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矿业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矿业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试用工和正式工均需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资产,提高公司效益。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分为综合管理、生产运营、安全环保、财务审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六个方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和发展进行全面领导。

公司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包括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全体员工大会等,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生产运营第八条公司根据矿产资源开发计划,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公司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工作,不断提高资源储量,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四章安全环保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章财务审计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十七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员工,选拔人才。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营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诚实信用,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全面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约束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和组织形式第五条公司名称为:“青海三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地:公司经营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第九条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建立能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障股东依法享有平等地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权比例如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5%-。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约定将其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本公司在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向本公司办理其非货币出资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营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诚实信用,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全面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约束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和组织形式第五条公司名称为:“青海三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地:公司经营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 年第九条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股东依照其认缴的出资在公司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红利的分配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表)符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有权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三)公司股东代表符合有权查阅、复制会计帐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购买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内部无人受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

英山县国鑫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英山县国鑫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英山县国鑫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英山县国鑫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英山县鸡鸣路交通巷1号。

第四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石英石、碎石、花岗石、长石加工、销售。

第六条经营期限:10年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杨国清35万元35% 现金黄新平32万元32% 现金黄太阳8万元8% 现金黄和平5万元5% 现金唐义恒10万元10% 现金黄水平10万元10% 现金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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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章程
XX 矿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 XX 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可改变经营范围, 可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由股东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比例: 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三年, 由股东任命,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分;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它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 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 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经股东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 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
届满, 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它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 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能够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决定, 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 能够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 依照《公司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年,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
程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二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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