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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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罪构成要件一、受贿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受贿罪构成要件二、受贿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三、受贿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应 重新 认识 , 以受 贿罪所保护 的利益是 否受到危 害以及所 受危 害的程度 来确 定行 为人是 否构成犯 罪以及 罪行 的轻 应
重, 而受 贿罪所保 护的 利益 应该 是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 为的廉 洁性 关键 词 受贿罪 主观要 件 利益 非法 占有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4 9.1 10- 9(000- 4 0 2  ̄ 0 超过要素 , 罚种类 殴置不合 理 刑 三、 不合理 之处 需要改正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他人利 益” 主观要素 的
对方 财物 ,就应 认为 收受财 物的行 为与 其职 务之间 具有对 价关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处没收财产。 系, 即使行为人事 实上并 没有为对 方谋 取利益 , 也应认 定为“ 为他 由以上 规定可 见 , 受贿 人只要受 贿数额达 到五 万元 以上, 即
己所 有的物 , 按其 经济用途 进行利 用或者 处分 的意思 。 包括 两层 根据 受贿数额犯 罪情节 , 且主要依据 是受贿数 额, 而 万瑞忠 、 潘广 含义 , 即排除权 利人 、 作为本 权人进行 支配 的意思 , 以及按 照物的
曲等十 名犯罪分 子分别被 判处 了没 收财产 , 财产的数额 亦从 没收 经济 用途 ( 者本来 用途) 行利 用处分 的意思 。此外 , 般认 2 、 万 到 2 万 、 0 直至全 部不等 。可见 司法实践 中 “ 或 进 一 万 4 O 5万 没收 为 , 法 占有 的 目的不仅包 括为 自己的非法 占有 目的 , 非 还包 括为 财产 ” 受贿罪 而言几 乎成 了必 然选择 的法定刑 罚 ,可 以” 没 对 “ 不 第三 人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不要求 行为 人具有 在经 收 的可能性 十分小 , 没收财 产的具 体数额又 没有法 定标准 。 由于 济上 得到 利益之 意思 ,有利用 财物 具有 之本性 的利 用的意 思即 罚金 刑的缺 位, 判死刑 、 期徒刑 也是没 收财产 , 被 无 被判 五年 、 八

关于贿赂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思考

关于贿赂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思考
的权利 , 它所 禁 止 的 只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暗箱 操 作 式 的” 可能 “ 、 隐含 权 钱 交 易 ” 自由接 受 赠予 的权 的 利 。从这 些分 析可 以得 出结 论 , 了确 保 国 家工 作 为 人 员 的职务廉 洁性 , 而促 进 全 社 会公 民更 大 的福 从
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就不构成受贿罪 , 这种观 点大大缩小了受贿 罪的范围, 导致了对受贿犯罪的
放纵 , 给行为人规避法律大开方便之门。如当前实 践中存在着大量的“ 感情投资 ” 的情形 , 行贿人为了
将来得 到 某 种 利 益 , 往 进 行 “ 前 投 资 ” 放 长线 往 超 ,
从这种角度看 , 刑法》 35条所规定 的“ 《 第 8 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 的所 谓“ 收受型受 贿” 以“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要
素的规定 , 以及《 刑法》 38条所规定 的“ 第 8 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 托人财 物”的所谓 “ 斡旋 受 贿” 以“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为受贿罪构 作 成要件要素的规定 , 都不具有合理性。 二 、 客观 要 件说 ” 析 “ 分
废除“ 为他人谋取利 益” 要件 能更好 的打击贿赂犯罪, 而且顺应 国内国际反腐败 的潮流。
关键 词 : 贿赂 犯罪 ; 受贿罪 ; 要件 ; 势政 策 形
中图分 类号 :9 4 3 2 1 2 .9 3 收稿 日期 :09—1 8 20 2—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4 2 1 )4— 6 — 2 10 0 4 (0 0 0 0 1 0

件。“ 为他人谋取 利益 ” 是否是 受贿 罪 的构成要 , 件, 是主观方面要件 , 还是客观方 பைடு நூலகம்要件 ? 在刑法学 界颇有争议… 。笔者就此作初步探讨。 J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考真题主观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真题主观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真题主观题及答案解析法律考试是法学生们迈向专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门槛。

其中,主观题是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法考主观题出发,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以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

1. 标的物的转让问题在法律中,标的物的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考生可能会遇到类似于以下问题:“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是否影响其转让效力?”解答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转让是一种占有转让的权利行为,且不依赖于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的转让仍然有效。

2. 债权的转让问题债权的转让常常涉及到法律效力的认定。

考生可能会遇到类似于以下问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丙,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解答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确定债权的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一般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如债务人的财产有被法律规定的转让限制。

3. 职务犯罪问题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地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考生可能会遇到类似于以下问题:“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解答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只要满足这两个要件,就构成受贿罪,而职务犯罪正是受贿罪的一种典型情形。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考试主观题分析中,考生首先需要充分理解题目的意思,并从中抽取出关键信息。

然后,需要针对问题进行理论推理和实际分析,解答问题。

在解答问题时,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作为支持,这既能展现个人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也能增加答案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而 其 要 件一 直是 一个 受到 忽视 的 方面 。作 为 受贿 罪构 成要 件 的一个 取 利 益 的 目的 : 受贿 人之 所 以能 收受 到行贿 人 财物 , 主观 上 而且 将 以为他 人谋 取利益 重 要方 面 , 主观 要件 在 区分罪 与非 罪 。 罪 与彼 罪 中发挥着 重要 十 分清 楚 是 由 自己职 权所 产生 的诱惑 , 此
理 和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进行 , 对于 这种 犯罪 的手段越 来越狡 猾 , 说 , 由如 下 : 但 我 国的刑法和 相应 的司法解 释对 于其 规 定的又 比较少 , 这就为 1从 受贿 与行 贿之 间相互 依存 的关系 分析 , . 行贿 人之 所 以向 其 司法 、 法造成 了很 大 的难度 。在 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中 , 主观 国家 工作人 员行 我贿 , 期望和追 求 的结 果是达 到受 贿人 为其谋 执 其


便利 , 索取 他人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他 人财 物为 他人谋 取利益 的行 收 受 的是职 务行 为 的不正 当报酬 , 到 自己 的行为会 侵害 职务 认识 为 是违法 的 , 故意而 为之 。受 贿 罪 的主观 方面 为直接 故意 , 却 不 行 为 的不 可 收 买性 。三 是行 为人 对上 述 结 果持 希望 或者 放 任 的 管在 理论 界还 是司法 实务 过程 中 , 已经 达成 共 识。 按照 学界 的通 态 度 。如果 主观 上没 有利用 职权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意 图或表 示 , 0 同样不 具 备受贿 罪 的构 成特 征 , 说, 受贿罪 的主观 方面 的基 本 内容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面 , 即认 识因 仅 有 收受 他人 财物 与 职务 无关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是受 贿人 实施 收受他 人财 物行 为过程 中, 素和 意志 因素 。 认识 因素 而言 , 要值 的是 受贿 人认识 到 自己 就 主 因此 , 的锁 收受或 者索取 的财务 为贿赂 财务 , 且利用 自己的职权 为行 主 观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种 报偿 意 图。 因此 , 并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是受 贿人 谋取 不当 的利益 属于 违法 范畴 。 意识 因素 而言 , 要指 的 贿 人 实施 收受 他 人财 物 行为 过程 中 ,主观 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 种答 就 主 谢、 报偿 意 图 。正 如原 司法解 释 中所规 定 的 : 他人 谋取 利 益是 为 是 不 这 为 例如 受贿 人仅 仅收 取财 物 ,而没 有 实施 职 务行 为为 他人谋 取 利 否 正 当, 否 实现 , 影响受 贿罪 的成 立 。 进一 步 说 明 , 他人 益 , 不够 成受贿 罪 , 可 以构 成其他 的犯罪 。 反, 则 但 相 受贿 人虽 有 谋 取利 益 , 并不 是 一种 必须 实施或 实现 的客 观 行为 , 而是 刑 事法 实施职 务行 为 以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故 意 , 并没 有无索取 或着 收 律对 受 贿 主观 上 的一种 要求 和确 认 , 要有 这种 意 图即 符合 ” 但 只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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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

这是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后受贿是否具备故意之要件、受贿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问题却认识不一。

笔者拟从解决上述司法实践问题入手,对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内容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方面的因素。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受贿罪也不例外。

从认识因素上看,受贿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有具体的认识:(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知,即明知索取或收受贿赂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的,是以自己所担任的职为条件的;(2)对财物性质的明知,即明知所索取或收受的财物是依法不能收的;(3)对“权钱交易”关系的明知,即明知其职务行为与所得财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对价性,他人给予财物是因其为之谋取利益或是期望通过其职务行为而从中获取利益;(4)对其行为的不法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明知。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违背职务廉洁性。

笔者认为此种主张过于强求,行为人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政治觉悟有高有低,只要他们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就应认定其具备了该认识因素,而不能强求他们对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观要有准确的认识。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也认为,即使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的,只要其明知是危害行为而为且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其故意的成立,仍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只要行为明知其受贿行为是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是合法的行为,就可以具备了该认识因素。

从受贿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获取贿赂,在上述认识因素的基础上,仍然决意为之。

在这种犯罪决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

关于受贿犯罪故意的决意内容,刑法学界鲜有研究。

笔者认为,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基础,犯罪故意的决意就是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行为人不顾必然或可能引起危害后果的现实而仍然决定去实施达到其犯罪目的所必须实施的行为。

在受贿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获取贿赂,只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是行为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所定然要实施的行为。

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必然影响犯罪目的的达到。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收钱不办事”或是“收钱不马上办事”的现象。

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只要行贿人为买“权”送“钱”,而受贿人明知该“钱”的性质而仍然决意收取,就已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国家的廉洁形象和威信,而不管受贿人是否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故意中只是认识因素的内容,而不必然是意志因素的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在事先没有约定而事后受贿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事后受财的行为,但没有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笔者不同意该观点。

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对于所受财物与其先前谋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与对价性是有明确认识的,只不过不具备在贪利心理支配下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决意,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受贿故意。

正如前所述,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决意的有无不必然是受贿故意意志因素的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受财物与先前谋利行为的关系,即使行受贿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同时这一立论的成立也有助于解决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谋利意图之行为的定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既不具备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也不具备进行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

而是利用谎言,诱使对方上当,主动交代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送财物一方主观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用财物换取对方利用职权为已谋利,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收受财物,其主观上即使并不打算为对方谋取利益,但其之所以取得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便利的结果,客观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因而定受贿罪是适宜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是: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具备权钱交易的认识因素,虽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决意,但其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能认为行贿方是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其次,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是极其困难的,在行为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就应推定认为行为人具有以“权”换“钱”的故意,否则当还没来得及为他人谋利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以自始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来减轻罪责,因为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来看,诈骗罪的法定刑要明显轻于受贿罪的法定刑。

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可以避免对同样的行为进行不同的法律评价,以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罪过除了直接故意外,也包括间接故意。

如在被动受贿的情况下,经多次拒收无效,而听任行贿人留下财物,而不再退回;或是明知应家属要求为他人谋利有可能导致其家属乘机收受他人贿赂,而仍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结果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上述两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为间接故意。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

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在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下,而仍然决意为之,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受贿犯罪中,无论是索贿还是被动受贿,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所给予财物性质而决定收受时,其在认识因素上对受贿行为引起的危害国家廉政制度的后果是一种“必然”的明知,而不存在是“可能”的明知。

在这种认识因素支配下,行为人如果仍然决意为之,那就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同时,犯罪的罪过在认识因素上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一种认识,而不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行为的一种认识。

因此,行为人应家属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对于其家属因此收受他人财物的可能结果的发生并没有明知的义务,也无须为其家属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法律特别对此种情况的行为人规定必须去了解或是保证的义务。

因此,此种情况也不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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