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公安机关中警校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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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作者:殷文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甚至暴力袭警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与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管理职能日趋扩大、公民对民警的期望增高等执法环境的各方面变化有关。

也存在法律法规、执法对象、民警自身、机关内部问题、舆论导向等多方面因素。

对此,本文试从执法环境角度入手,认为应该从改善公安工作外部环境、完善民警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新闻媒体相关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执法环境作者简介:殷文洁,行政管理硕士,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主要从事治安管理、警察管理、行政管理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59-02公安执法环境是公安系统赖以生存的土壤,也是公安民警从事治安行政管理以及预防、制止、惩治犯罪活动的基本保障。

但是,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暴力袭警,案件数量且呈日趋增多之势。

因此,如何保障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改善公安民警的执法环境,是政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城市化进程中公安执法环境的变化(一)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骚乱。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总数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88%,分别为:2009年总数是11752475起、2010年总数是12757660起、2011年总数是13165583起。

同时,传统的犯罪手段依然被广泛使用,新型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

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给公安民警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已经步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的发展时期。

该时期有两个主要标志:一是中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事件不断增加;二是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参加人数、规模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执法权益保护途径(机制的建立)

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执法权益保护途径(机制的建立)

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正当执法权益维护途径摘要: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人民警察在充分认识社会执法环境的不良影响的同时,更应面对形势,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自身做起,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从思想保障、能力保障、群众基础、组织保障、舆论保障等方面探索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途径,树立执法权威。

关键词: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执法权益维护途径执法权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和国家强制机构,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是毋庸臵疑的。

人民警察在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时,执法活动依法受到保护,正当执法权益不容侵犯。

然而,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的漫骂、威胁、殴打;受到诬告、陷害;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正确履行,严重影响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无论是对警察自身、还是公安机关甚至国家的执法权威,都是极大的伤害、藐视和亵渎,如不及时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分子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警察自身权益保障体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遭受不法侵害,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树立执法权威,已刻不容缓。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变得更加严峻,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

警察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对其进行打击,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产生执法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臵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

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管如何公正,如何符合法律程序,一旦触及了其自身利益,就不能正确对待,动辄谩骂、侮辱、诬告甚至殴打执法民警,有时还集体围攻、扣留执法民警,而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使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在中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应届毕业生在寻求工作机会,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的权利保护尚未明确。

文章通过对高校的大学生进行调查,重点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零薪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伤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意识的缺乏等问题。

提出了在校实习生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明确劳动主体地位、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者”资格的建议,特别是提出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保证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对策,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劳动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法》的出台和不断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权益问题。

作为新时代劳动法专业的大学生,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权益问题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一系列法律权益问题,我们围绕大学生实习期的身份归属问题,以及又由此引发的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问题、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签订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问题开展了调研与思考。

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访谈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共发放调查问卷220份,在发放问卷调研的基础上,又抽取了部分被调查者人,以访谈调查的形式进行了更深一步地调查,后期采用了EXCEL和SPSS 软件等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调研成果。

一、调研展示的基本问题(一)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普遍较低,甚至存在零劳动报酬的现象据调查显示,实习生实习工资在500元/月以下的占到47%,500——1000元/月占33%,1000——2000元/月所占比例为17%,而2000元/月的仅占3%。

我们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1000——2000元/月以及2000元/月以上的被调查者,所在的单位几乎都会发放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在1000——2000元/月的被调查者中的百分之八十工作时间在8——12小时。

论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得安全保 障权 、 社会福利权 、 劳动报酬权 等。这是其一 。二是
二、 基 层 公 安 民警 的 合 法 权 利保 障 问题 的 原 因
分 析
( 一) 基层公安 民警的工作是一种 “ 群 众性 ” 工作
基层 派出所民警作 为处 于公 安工作第 一线的先锋力量 。 其工作的性质其实就是一种群众工作 , 与群众 打交 道。而往 往与群众打交 道是最难 的是 , 因为在做群 众工作 中 , 基 层民
2 0 1 5年第 l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 0N0MI C RES EA RCH GUI DE
No . 1 7. 2O1 5
总第 2 7 1 期
S e r i a l No . 2 7 1
论 基层 公 安 民警 执 法权 益 的法 律保护
冯 思 博
( 浙江警察学院 , 杭州 3 1 2 0 0 5 3 )
基 层民警接处警 的过程 中, 普遍群众不能理解 民警 的工作 。 据统计 , 2 0 1 0 - - - 2 0 1 4年 , 公 安 民警 ( 含公安现役 官兵 ) 因 公伤亡 2 2 8 7 0人 , 其中 , 因公牺牲 2 1 2 9人 , 因公负伤 2 0 7 4 1

要: 我 国正 处 于社 会 主 义 发 展 的 转 型 时 期 , 这 是 基 层 公 安 民 警 面 临执 法权 益 保 护 的 时代 背 景 。人 民 警 察 作 为
和平年代 维护社会稳 定、 缓解和解决矛盾的主要力量 , 更 多接触到社会 黑暗面。 在 处理 解决矛盾过程 中, 其本 身权益或
了许 多相 关保 护警 察 权益 的法 律 条文 , 但在 现 实 中 , 基层
( 一) 基层公安 民警的 日常工作 基 层公安机关 是指 以派出所 ( 警署 ) 为主体 的处于公安

新警下基层实习报告

新警下基层实习报告

新警下基层实习报告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新入职的警察,最近我被分配到了基层派出所进行实习。

我想通过这篇报告来分享我的实习经历和感受。

首先,我想说的是,基层派出所的工作非常繁重而艰巨。

作为新警,我一开始感到有些无所适从,因为需要学习和适应的东西太多了。

但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开始适应了基层派出所的工作环境。

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各种警务活动,包括案件调查、巡逻防控、纠纷调解等。

通过这些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警察的职责和使命。

我们不仅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案件调查中,我学到了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与嫌疑人进行交谈、如何进行现场勘查等技能。

我也深刻体会到了侦查工作的艰辛和复杂性。

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段故事,我们需要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找出真相,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在巡逻防控中,我学到了如何观察周围环境、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

我也深刻体会到了警察的辛苦和危险性。

我们在巡逻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准备应对各种情况。

有时候,我们还要面对一些不理解和不支持,这时候我们需要耐心和坚持,用行动证明我们的价值和意义。

在纠纷调解中,我学到了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如何处理矛盾和冲突等技能。

我也深刻体会到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每一个纠纷背后都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和情感,我们需要通过公正和公平的处理,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通过这次实习,我也认识到了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我们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社会的服务者。

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我想说,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是也非常有意义。

通过这次实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职责和使命。

我将继续学习和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谢谢。

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的角色与职责分析

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的角色与职责分析

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的角色与职责分析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保障学生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学习是每个社区和学校的责任。

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的角色与职责进行分析。

1. 提供安全环境基层民警的首要职责是确保校园的安全环境。

他们需要定期巡逻校园,监控各个教学楼、宿舍楼、操场等重要区域,确保校园周边没有不法人员侵入。

此外,基层民警还要对进出校门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对可疑人员进行严密监控和排查。

他们的存在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2. 维护秩序与处置突发事件基层民警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校园秩序以及处置突发事件。

在校园中,学生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欺凌等行为,这时候基层民警需要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此外,基层民警还要及时处理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意外伤害等。

他们必须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技巧,迅速组织疏散,并通知相关部门前来处理。

3. 开展安全教育与宣传基层民警还要积极开展校园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他们需要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教育他们在校园中要保持警觉,遵守校规校纪,避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基层民警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此外,他们还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引导他们正确引导孩子识别危险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教育。

4. 建立校警合作机制基层民警需要与学校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他们要与学校领导、保卫处、教职工以及学生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适合校园的安全维护措施和应对策略。

基层民警还要与社区警务室、派出所、消防部门等进行紧密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和社区的安全。

综上所述,基层民警在校园安全维护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并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通过提供安全环境、维护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开展安全教育与宣传以及建立校警合作机制等方式,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实习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范

实习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范

实习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范正文: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范实习,作为学生们踏入职场的第一步,对于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实习生在工作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实习生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就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1.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现状在职场中,实习生通常处于一个低收入、高工作强度和多种限制的环境中。

他们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还面临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实习生甚至会遭受欺辱、虐待和性骚扰等问题,这种不公平对待对实习生的身心健康和自信心造成了负面影响。

2. 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实习生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用工关系的明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明确的用工关系,签署实习协议或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实习生的身份和权益,并使实习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2.2 最低工资保障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规定确保了实习生的基本收入权益,减少了实习生被剥削的可能性。

2.3 劳动保障实习生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

这一规定保障了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权益。

2.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应当与正式员工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一规定保障了实习生在工作和休息时间上的平等权益。

3. 实习生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实习生权益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很多国家的实习生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律概念不明确、具体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实习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3.2 实施难度由于实习生的工作地位相对较低,很多实习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校园治安防范与师生安全教育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校园治安防范与师生安全教育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校园治安防范与师生安全教育校园治安是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至关重要。

基层民警在校园治安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与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各个相关方紧密合作,共同促进校园安全与师生安全教育。

本文将从校园治安防范和师生安全教育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校园治安防范校园治安防范是基层民警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首先,他们需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社会不良分子进入校园,维护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其次,基层民警还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水平,确保校园内各类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例如,安装安全摄像头、闸机、警报器等设备,以及配备安保人员,有效防范和制止不法行为。

另外,基层民警还需要与学校、家长以及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并解决校园内各类治安隐患和问题,确保校园安全。

二、师生安全教育师生安全教育是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另一个重点领域。

首先,基层民警需要与学校教师合作,开展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师生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课堂讲座、演练、模拟演习等形式,向学生们普及防范火灾、地震、溺水、交通事故等各类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其次,基层民警还需要与学校共同制定、实施校园安全预案。

通过定期举行安全演练和疏导逃生演练,确保学生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和避险。

此外,基层民警还需要与家长进行密切合作,加强家庭安全教育。

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普及安全知识,教育他们如何关心和保护孩子的安全。

三、基层民警与学校、家长、学生的合作校园治安防范与师生安全教育需要基层民警与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密切合作。

首先,基层民警需要与学校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机制。

他们可以与学校管理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校园内的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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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蚕懑震翟鎏嚣圈&i l ij三竺堡!!望堕f叁型占缸会谈论苍层仫瘩机关中髻梭雾习硅权益保护钓若干固题廉霄摘’’要实习在公安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由于我国公安教育事业起步较晚,相关研究尚未深入开展,对于警校生的实习并没有成熟的经验模式可以遵循,导致警校实习生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中的警校实习生的权益保护的缺失。

本文试从基层公安机关的警校实习生着手,就其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经验模式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76—02~、基层公安机关警校生实习现状基层公安机关承担着社会治安保障的重任,工作任务重,辛苦程度高,人身危险性大,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警力不足。

因此公安机关对警校生在本单位实习是普遍欢迎的态度,并且倾向于将警校实习生作为正式民警来使用。

实习方式上,公安机关倾向于接收公安院校集中安排的实习生,这种集中实习便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双重管理,更有利于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沟通,有利于增强实习的实效。

实践中,由于作为警校教学资源之一的实习基地紧缺,也存在大量的分散实习状况。

与集中实习相比,分散实习更不利于实习生的权益保护。

实习任务安排上,多数基层公安机关要求对实习生在工作安排和使用上按照正式民警对待。

具体来说,警校生的实习安排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在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机构实习,主要从事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二是在治安管理111"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从事治安检查以及治安案件查处等工作;三是在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户口管理等勤务工作。

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将实习学生与正式民警编为一个警务小组,由带教民警进行传帮带。

对实习生的管理上,有学者提出对实习生进行“民警化管理”。

虽然实习环节是课堂教学环节的延伸和补充,警校实习生仍然是学生身份,但警察工作的纪律性要求实习生必须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地以正式民警的标准要求自己。

实习生人数分布上,级别越高的公安机关实习生人数越少,在接收和管理程序上越严格。

基层公安机关实习生人数多少不等,有的派出所实习生与正式民警的比例大概是l:10,实习生更多地从事辅助性工作;也有的派出所实习生与正式民警的比例超过l:3,成为所在实习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

实习时间上,实习生及实习单位普遍按照学校的实习教学计划进行,通常为一个学期,安排在在学生修完主干课程之后再开展实习教学。

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中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时间则有很大的伸缩性。

二、基层公安机关中警校实习生的定位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的职能部门。

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作为司法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依法行政。

从执法主体的合法作者简介:廉霄,民商法学硕士,河南警察学院,助教。

76性要求来看,实习生因不具有适当的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执法权,没有执法资格。

但是如此一来,有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实习生的确参与到了公安机关办案整个流程,二是实习生独立办案等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直接经验的获取,离不开对具体案件的直接参与。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以法律没有授权为由,简单地否定实习生执法资格,正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判”一样,不能因当前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对于实习生参与执法的现象视若无睹,采取回避态度。

第二个问题涉及公安教育的特殊性,公安教育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种教育,相关公安基I l t矢H识和理论的学习只是开展实际工作的依托,培养学生获得进行公安工作的实践能力才是其根本目的。

一旦完全否定实习生的执法资格,必然会对实习生深入公安工作第一线,接触鲜活生动的公安工作实践造成阻碍,会使实习效果大打折扣,背离了警校实习教学的本意,也疏离了公安教育为公安工作培养预备役的主旨。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应当做扩大化解释,使得实习生能够充分接触公安工作的整个流程,以适应公安教育的特色,更好满足公安教育为公安工作第一线培养人才的需要。

三、基层公安机关中警校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近年来随着公安院校实习生伤亡事件的不断出现,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实习生派遣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等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实习待遇问题基层公安机关在使用警校实习生时,普遍的做法是免费解决住宿和就餐问题,但基本上都没有或者只有很少补贴。

至于是否发放补贴以及补贴数额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各实习单位的经济条件。

实践中个别派出所也会视本所的经济情况以办案经费的名义发放一些交通工具使用费、通讯费等费用。

总体来讲,警校生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实习,更多的近似于义务劳动,没有报酬。

笔者认为实习生的实习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在进行学习,另~方面又是在支出自己的劳力。

作为学校的实践教学,实习本应当是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学生既然已经支付过学费,当然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堕尘圭塾金三!!!竺!!望坐l篮豳圈鍪霞可以享受学校安排到公安机关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无需另外付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

那么其实习过程中付出的劳力就应当获得一定的回报。

实习生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伤亡事件的处理为例,1999年不是劳动者,不能享受按劳取酬及最低工资待遇,但并不意味着?该校治安系96级学生沈钦睿在郑州I市金水公安分局经八路派出实习生不能获得任何报酬。

因此,适当的补贴很有必要,司以参所实习时因抓捕“524”抢劫杀人案犯牺牲后,被河南省人民政照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酬劳来确定。

至于使用实习生的公安机关府追认为烈士,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其家既要承担帮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的任务,又要面临属可以享受烈士家属待遇。

而2004年9月该校文秘系2002级为使用实习生支付费用的情况,则可以通过与派出实习生的公安学生郭宝山在郑州市管城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实习时因保护交院校协商解决。

通事故现场牺牲后,仅获得公安厅追认的二等功,由学校和实习(二)实习过程中职务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处理单位管城分局共同筹资12万元作为慰问金发放给死者家属。

两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当民警在执法过程当中侵害了公’起因公伤亡事故处理结果有很大差异。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郭民合法权益时,公安机关就会派出发言人指称侵害合法权益者并宝山事件中,已经出现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此类伤亡事件非正式民警,而只是在该单位实习的警校学生,以此来为自身违的尝试。

郭宝山因公牺牲善后工作小组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开脱。

这种行为表明实习生在工作中侵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4和第47条的规定确定了向郭宝山家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所在实习单位是无需为实习生的不当行属发放抚恤金的数额。

为承担责任的,也即实习生从事的是实习单位分派的工作,而在2.常规处理模式探讨工作过程中造成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时却要自己承担责任。

这对现有的警校实习生因公伤亡处理方式带有任意性,往往会因广大的警校实习生来说显然不公平。

所处年份的不同、所在地域的差异、所处实习地点的不同等而使笔者认为,当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处理结果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这种状况不利于实习生权益的的情形时,所在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因如下:(1)从实充分保护,应尽快建立起警校实习生因公伤亡的常规处理模式。

习活动的性质来看,实习是警校教学活动的继续和延伸。

警校生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在学校的安排下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习,是学校把本应由自身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委托给了公安部门,无论是否有书面委托培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养协议,双方之间都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把培养教育的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可以使用工伤保险务部分转移给了实习单位。

此种情况下,实习生因学校的转委托的有关规定获{导补偿。

该条例第6I条进一步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而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培养关系。

又因为范围: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基层公安机关对实习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通过让实习生参与到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界定基层公安机关中警校实正式民警工作流程中的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反过来,在实习生和习生的地位时,前面已经认定实习生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实习实习单位之间又存在一种委托执法的关系,在实习生自行联系实单位只是接受公安院校的委托对实习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习单位的情形下,这种委托关系就更为明碌。

当实习生与所在基以两者之问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警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实层公安机关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有特别约定时,可以遵照约定执习行为受到伤害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益保障。

行:如无约定,对于这种委托执法带来的侵权行为,警校生所在的然而,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了间接适用《工伤保实习单位理应承担责任。

(2)从合法权益遭受实习生“职务行为”险条例》来对警校实习生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实例(郭宝山事件依侵害的权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讲,由警校生所在实习单位承担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获得抚慰金)。

这种处赔偿责任显然更为有利。

实习生大多是接受警校高等教育的在理实例因为没有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伤亡实习生校学生,经济上尚未独立,而实习单位通常则实力雄厚,由其承担进行保护,使得处理方式仍然很随意,比如在郭宝山事件中抚慰赔偿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金是由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筹措的,并未形成规范。

另一方面,(三)因公伤亡的处理尽管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问不是劳动法上所规定的劳动关由于近年来警校生在实习过程中伤亡事故频发,一些公安院系,但实习过程对于实习学生而言,既是学习和积累实践经验及校已经放弃了集中安排实习教学环节的做法,更有一些院校干脆技能的过程,也是劳动力的支出过程。

因此本文认为,对《工伤保就不安排实习。

这种做法确实可以起到减少实习伤亡的作用,但险条例》的适用对象应当作扩大性解释,警校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并不符合教学规律,未免有因噎废食的嫌疑,对我国的公安教育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公安工作中的工伤。

至于相应的保险金的提升与发展也是不利的。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公安工的缴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派出实习生的公安院校和接收实习作的高危险性不可避免,要完善公安院校的实习制度,必须要JJ u生的公安机关跚商解决。

强实习生的权益保护,而建立起伤亡事件的常规处理模式是重中参考文献: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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