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监管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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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 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员工。
2.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 基金的设立应遵循自愿、公平、透明的原则。
3. 资金的来源与缴纳:-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纳、员工个人缴纳及投资收益等。
- 明确企业及员工的缴纳比例和方式。
4. 基金的投资运作:- 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 要求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5. 基金的分配与领取:- 明确员工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 规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的提前领取或转移。
6. 信息披露与报告:- 要求企业定期向员工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支出等。
- 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和特殊情况报告。
7. 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
- 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8. 法律责任:- 规定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9. 附则:- 包括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企业年金基金,是指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退休保障金,用于员工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者,基金监督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然而,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有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者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金监督机构需要及时开展监督举报工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一、监督举报的对象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的对象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评估机构等。
二、监督举报的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的内容包括:违反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陈述、违反托管协议等。
此外,还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投资方针、超过投资限额、违反投资会议决议等行为。
三、监督举报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书面举报:将举报内容书面报送到基金监督机构,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2.电话举报:直接拨打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如中国证监会举报电话:12386,中国银保监会举报电话:95559等。
3.网络举报:利用监督机构开设的网络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如中国证监会开设的证券期货举报网站、中国银保监会开设的银行保险举报中心等。
四、监督举报的保密性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的内容属于敏感信息,需要严格保密。
监督机构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信息进行保密,不会泄露给任何人。
五、监督举报的处理流程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的处理流程如下:1.受理举报:监督机构收到举报后,会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2.立案调查:如果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属实,监督机构会立案调查。
3.调查取证:监督机构会对举报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取证措施。
4.处理结果:监督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企业年金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1.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2.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
3.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企业年金待遇1. 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间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2. 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职工权益。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以下简称“准则10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保障计划,为员工的退休生活提供资金支持。
准则10号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员工权益,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1. 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准则10号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养老保障计划,通过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或额外的福利来提供退休金或其他相关福利。
企业年金基金根据受益计划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盈余计划和资本积累计划。
盈余计划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薪资收入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计算得出的退休金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支付退休金。
资本积累计划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投资账户余额来计算退休金金额,该余额包括员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的费用以及投资收益。
2. 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10号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多种形式。
准则10号要求企业对投资组合中的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适当的分类,并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的负债主要包括退休金及相关福利的预计支出、的员工权益支付、未分配投资收益等。
企业应当根据合理的假设和计算方法对负债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披露。
3. 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披露要求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准则10号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披露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投资组合的情况、负债的计量依据、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变更等。
,企业还应当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说明相关的控制措施和政策。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逐渐成为企业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的概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与益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退休保障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退休福利。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这些资金将通过投资运作增值,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退休金。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组织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派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2. 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关键环节。
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资产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确保风险与回报的平衡。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
3. 缴费与福利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和标准,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缴纳个人部分的年金。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的个人财务规划和退休保障。
4. 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企业年金管理的公平公正,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保人和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和评估。
这有助于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
三、实施与益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管理,还给予了企业和员工很多实质性的益处。
首先,对企业而言,通过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提高员工满意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同时,企业年金计划也有助于企业增加的税收优惠,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财务支持。
其次,对员工而言,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退休保障机制,能够为员工养老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逐渐成为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证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收益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范围《办法》明确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即指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的资金,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这些资金属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范畴,用于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提供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特设机构,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兼职或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来承担。
这些机构要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按照《办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三、基金投资运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原则和方式。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制定和执行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投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四、基金收益分配《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的收益可以通过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形式取得。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投入。
五、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
同时,职工和相关利益方有权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项除了上述内容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办法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
结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c63b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0d.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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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杨长汉1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存在外部性,即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知道的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比企业年金计划成员多,如果企业年金计划成员要获得相应的信息,需要付出昂贵的费用且具外部性。
如果完全由个人去做,整个社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水平就会很低,也就是说,完全依靠市场行为会导致市场失灵。
因此,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已成为一种“公共商品”,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并建立权威机构对企业年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条规定所说的有关监管部门是指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
该条规定所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是指不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当事人报送的能够反映企业年金基金不同管理情况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定期报送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托人除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职责外,还有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上述报告的义务,以便于委托人及时了解企业年金基金一定时期的管理运作状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分别对企业1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报告做了期限规定,其中托管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监督检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接受并审批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二)制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从事企业管理活动的规则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当中,已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职责、经办规定和严禁事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比例;(三)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有责任报告其他对基金财产又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处罚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三、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实施。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对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第十三、二十一、二十七和三十五条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如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拒绝而执行该指令,或即使拒绝而没有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都被认为是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列举的导致职责终止的行为;(四)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四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五)投资管理人有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例如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违反;(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凡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2五、企业年金政府监管主体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政府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值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人民政府。
六、企业年金需要协调监管中国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后陆续推出了企业年金的系列法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管理的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即将运行。
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监2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54-161页。
管涉及劳动保障、财政税收、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诸多部门,迫切需要实行协调监管。
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效率,直接影响企业年金监管的效率和成本,乃至影响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一)、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昭示协调监管的必要性综观世界各国养老金市场包括企业年金的监管实践经验,无一例外地体现出协调监管的特点和趋势。
在合格计划的认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雇主和职工的参保问题、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基金管理与运行、信息披露、筹资方式、清偿能力保险、对外推广养老产品、税收政策等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实行协调监管。
在发达国家,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的协调监管机制非常成熟。
美国的养老金监管涉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
各个部门在整个运转体系中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而又密切协作。
英国养老金的监管具体包括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障部(DSS)、职业年金管理局(OPRA)、财务监督局(FSA)、养老补偿理事会(PCB)等等。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监管具体包括基金法规监督局(APRA)、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ASIC)、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等。
转型国家也大都实行协调监管的机制。
比如匈牙利,无论是对于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对于自愿性的私人养老保险(类似于中国的企业年金),都实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局(HFSA)协调监管的模式。
东亚国家如韩国,其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包括劳动部(MoL)、财政和经济部(MFE)、金融监管服务局(FSS)等等。
我国香港地区对于强积金管理,强制性公积金监管局负责审批MPF委托人和投资基金,在MPF中介机构中起到主要的管理者的作用。
证券和期货管理委员会(SFC)负责对获得的公积金和相关投资基金(包括强制性公积金和职业退休方案)进行审批,对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进行审批,对投资咨询员和代理所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OCI)负责颁发执照给保险商(也包括MPF方案的出资人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并制订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负责的退休金进行管理,对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所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香港货币管理当局,则对金融机构,包括MPF方案的主办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
(二)、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了对企业年金必须实行协调监管企业年金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是国家政策扶持、采取优惠予以支持的属于多支柱养老金体制中的第二支柱。
国家扶持,但并不强制执行。
企业和员工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但是,企业年金方案及其基金运作,涉及社保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在两方面都需要必要的监管。
两方面的监管是交叉的,需要协同机制。
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既是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表现,也可以藉此发挥各部门监管的专业优势,促进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应,降低监管成本。
企业年金的制度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监管和市场的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专业、不同市场,只有实行协调监管,才能保证整个企业年金市场协调健康发展。
单个行业监管部门积极履行本行业的监管职责,同时积极参与和履行协调监管职能,是整个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
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涉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企业年金是多支柱的养老金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进行大量而多方面的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需要功能良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多种金融机构。
积累制养老金制度如企业年金的开发应该与金融市场基础结构和协调机制的强化同时并举(包括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和诸如通货膨胀指数化市场、功能完善的退休金市场等新的市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传统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而在企业年金的监管当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临全新的市场、机构、工具。
其监管对象涉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
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是全新的监管课题,对于其实行有效监管的人才、经验、方法、工具等等,都是严峻的考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迫切需要学习和借鉴金融监管的经验,积极谋求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
金融监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协调监管,既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表现,也是金融监管部门积极争取系统外监管资源的支持,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而且,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监管的必要性既体现在各金融监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监管上,也体现在金融系统内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
中国的金融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金融监管也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
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的特点,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适应混业发展的市场,加强协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