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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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5-08-30【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8-03【生效日期】2002-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 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
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
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
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 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例如: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十大元帅”
肖像作商标标识案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商 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 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商标法不会允许商标传递有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 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 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涉及三年未使用。使用方式的证据。
“喜宝”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
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 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 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 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被撤销商标、未续展商标的禁用
(一)被撤销商标的禁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原注册商标所有权
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归于消失而不复存在, 原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总分120,考试时间180分钟)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 (2011年)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C.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 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 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A.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B.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D.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4.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4题)A. 节约司法成本B. 促进司法民主C. 提高司法效率D. 推行司法公开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5题)A. 子女赡养父母B. 严禁刑讯逼供C. 公民依法纳税D. 紧急避险6. (2010年)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 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 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不予处罚情3经责令限期E从轻情形:L货值金额;
2.违法行为孑
3.主动减轻74.积极弥补方5.社会影响力从重情形:
1.货值金额7
2.违法行为:
3.造成权利,4.造成群体,I
%
攵正并及时改正的。
F足3万元;
寺续时间不足3个月;
卷害后果的;
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损失的;
泾微。
,万元以上;
寺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生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表现形式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 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权穷竭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平行进口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行政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除了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2013年的《商标法》将这种侵权行为与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分列为两种侵权行为。

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


(1)应仅仅适用于有第二含义的商标。 (2)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是对商标第一含义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案例:
原告李逢英拥有注册商标“薰衣草”的商标所 有权,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纸类 生产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手帕纸、面巾纸产 品外包装上均使用了“薰衣草”字样。2006 年11月,原告以商标侵权为名对被告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 民币。 问题: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 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11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 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 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 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 为商标注册。但是,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 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 册。”



2002 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专门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 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 使用。” 例如:“青岛” VS“青岛”牌啤酒或“青岛” 牌葡萄酒——商标侵权行为 “青岛”VS “青岛市凤兰啤酒厂”——合理使 用 但是如果有厂家的企业名称是“青岛市凤兰啤 酒厂”,该企业有权在自己生产的“凤兰”牌 啤酒上标注自己企业的名称。
如:商店在标示自己销售奥迪汽车零部件 时使用“奥迪”字样


1999 年公布Βιβλιοθήκη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7 条第 2 款规定:“他人正常使 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 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 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 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 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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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 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 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 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 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 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 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 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
•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 送达当事人。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 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 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 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七条
•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 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 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 以公告。
•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 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 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 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 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 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 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 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 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 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六条
•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 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 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 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 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二十六条
•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 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 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 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 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 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 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 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 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 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 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 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 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 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 新公告。
第十四条
•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 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 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 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 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 印刷。
第二十条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 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 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 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亲属 的;
•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的; •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 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 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 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 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 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 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七条
•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 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 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 籍。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 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 办理。 •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 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 者外国企业。
第三条
•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 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 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 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 标的证据材料。 •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 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 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 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 更手续。 •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 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 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 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 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 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 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 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 续展
第二十四条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 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 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 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 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 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 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 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 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 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 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 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 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 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 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 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 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 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 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 公告。 •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 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 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 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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