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以其及时、简便、灵活等优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具备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乏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在国内呈无序的发展状态,在给我国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主要现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为基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现今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及合理借鉴,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可能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诱因;规制引言2012年5月21日,随着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长达六年之久的中国大案终于缓缓落下帷幕。
在吴英本人的命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时,其背后所蕴含的民间借贷问题更迅速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概述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界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与诱因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同时,也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转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大大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一)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既满足了急需资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也满足了渴望迅速盈利的广大民间投资者。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周期较短的特点,相应的在也就要求借贷程序必须简单化,省去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担保程序,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未发挥。
民间借贷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立法一直都没有给与过直接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星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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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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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所谓“民间借贷”,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二)研究背景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
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程序

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程序民间借贷指的是通过个人之间或者小型的社群网络之间的资金往来。
一方面,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部分人群对于银行贷款申请不成功或者无法满足当地信用条件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界定与管理,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和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就难以对不良欠款行为进行规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社会风险和不稳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执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定。
同时,在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并提醒各类借贷机构注意相关规章制度,以免引起不利的影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间民事合同,同时也被广泛的称为借款合同。
该法规定,借款合同是一方提供的资金或者物品,另一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方式,将其还回或者返还。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约定的利息和还款方式等规定,并未侵犯到双方自身的财产、人身权益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即符合民事行为的自由原则,那么该合同就可以合法执行。
在实际的借贷元素中,借贷人、需求方、借贷期限、实际利率等具体内容都需要明确规定,证据完备,并对借贷人的身份和收入进行背景核查,以避免借贷金融风险。
还需要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市场现有利率水平之上的24个百分点。
二、民间借贷的程序在执行民间借贷合同时,不仅需要合法合规的执行,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程序。
常见的民间借贷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借贷人及需求方身份核实:借贷人需要通过身份验证来证明其能够接受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2.借贷人的抵质押品核查:借贷人需要向需求方提供担保物品,需求方确认其性质、数量及价值,确保所拥有的物品不仅与合同相符合,也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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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个人间仅用于生活所需的局限,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同时伴随而生的形形色色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大量纠纷也开始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文章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本身的法律属性,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属性;民事行为;规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产生的后果。
但是,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历程却从来没有一帆风顺过。
即使是到了已经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民间借贷也依然处于“秘密的、地下的”状态。
也正是因为这种“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尴尬地位,所以,民间借贷一直都未能被纳入我国的正规的金融体系内,只能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
但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已经用事实证明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对其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形成一种公认的管理模式,即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处罚为辅的一种模式。
这一思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都没有太大变化。
如果说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初是为了特殊时期为了维护新生政权的需要而选择确定这样一种模式,当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的今天依然采用这种模式,显然这样的金融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在经历了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对国内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了更为严格的管制。
但在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放松管制,对其作用也予以了认可。
2005 年国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10 年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 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又多次提出,要尽快制定“新36 条”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这些举动显示了中央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决心。
民间借贷再次活跃,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遗憾的是,这诸多的政策依然停留在制度层面,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实务部门更愿意遵循行政管制和刑罚打压的思维,致使民间借贷依然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
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正常的发展,使其在发挥正常的功能时,总是抹不去非法的阴影。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与获得官方许可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机构相对应的一种金融运营模式,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做了明确规定的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而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就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来看,如果仅仅站在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个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跟其他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需要遵循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不论是个人与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都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我选择从事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即使是当下民间已经普遍存在的高利借贷行为,其行为的发生也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一种选择。
自然人个人或者企业之所以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从事借贷这种民事行为,其根源就在于行为人自身对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支配。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究其本质,民间借贷行为是货币的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一种行使。
物权作为一种私权,对于该种权利的行使行为人遵循按照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可。
也即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私权利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更注重行为权利的行使和保障。
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上是物权的所有者所进行的一种财产的交换。
当事人双方选择跟谁从事这样的交换行为,是主体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借贷这种行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体现了法律给与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国家尽量不予干预。
”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往往只有通过流转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财产关系总是处于一种变化之中,国家也不宜对财产关系加以过多干预。
民间借贷本身作为财产流转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的历史,在普通人的观念中它早已获得了普遍的认同。
中国的金融体制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
对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会造成金融抑制,直接的表现就是金融服务短缺和效率低下。
这正是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现有的金融服务渠道有限且效率不高,无法满足这些资金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般家庭都积累了部分剩余资金。
而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和人们理财意识的觉醒使更多的人不再选择储蓄作为理财的唯一方式。
而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太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民间借贷市场则利率较高且风险基本可控,因此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这样,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不足而产生的资金缺口正好可以由民间借贷来满足。
从根源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依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事法律问题。
人们把自己手头积累的资金借给别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本无可厚非。
但问题就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金融机构从设置到经营管理都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使得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反而变成了一种体制外的财产流转方式。
况且,原本就源自于民间自发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经过上千年的历史发展后,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立的行为规范,尽管这些规范往往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现实中这些习惯是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和遵守的。
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等,都反映了人们对于借贷这种财产流转方式所遵循的一些习惯。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已远远超出了个人之间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用于生产领域中。
前文已提及许多民营的中小企业因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取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正好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从根本上讲这依然是一种基于私法自治的民事行为,即便是现在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高利借贷行为,只要是当事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从事的借贷行为,就应该得到民法的认可和保护。
民间借贷在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已经对正规金融体制造成不小的冲击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也开始在整个社会中凸显出来,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缺少法律的约束,游离于监管之外,相关信息不够透明。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可能因为难以预料的风险,最终无法偿还,或携巨额资金逃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这些风险成为民间借贷的致命弱点。
”②同时,民间借贷的隐蔽性,也致使它往往会干扰中央银行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检测与控制,导致资金盲目流动,最终削弱国家金融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效果。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新旧制度的交替时期,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始终都处于强势的状态。
金融资源绝大部分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政府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有资金的使用和走向。
“政府通常实行或变相实行选择性信贷,导致原本就短缺的资本资源过多的流向政府所‘偏好’的国有部门”,而私人部门在转型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往往又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其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与其正常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使得私人部门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并对民间借贷形成了一种很强的依赖性。
由此可见,因政府部门本身所存在的明显而严重的所有制歧视,民间借贷几乎是应运而生。
换言之,民间借贷是我国改革过程中必然的产物。
而其产生后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民间借贷。
对于其正面的效果应发扬光大,而由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理应加以理性的规制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民间借贷并非经济落后的表现,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发达国家中民间借贷依然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
政府要做的便是客观的正视并重视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措施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
对此,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有明确而清晰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此外,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批复意见。
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零散化和不协调,模糊了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亟须建立统一而明确的规范体系。
调整民间借贷规范的多元化,最终造成司法实务中解决此类纠纷时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同时也使事务部门在认定合法性时缺失了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签于此,笔者建议:第一,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性。
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也一直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依照民间借贷能否促进市场发育成熟,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虽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但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改造未来可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另一类是即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未来也不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
③这一观点更符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因此,作为一种民事借贷行为,首先应对民间借贷本身加以明确而清晰的划分。
笔者建议,应该将民间借贷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内,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归属,或者至少应该明确其主要法律关系的归属,以便在出现借贷纠纷时可以有法可依。
第二,将民间借贷作为私人之间一种基于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民事行为,并将其归入《合同法》的借款合同中,将原来的借款合同的内容加以扩展,将目前存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可能在将来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适用合同法规范,以此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既便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同时,政府在进行必要的干预时,也有了法律依据。
[注释]①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页。
②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经济法论坛》第四卷2006年第157-176页。
③杜朝运:《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成因与治理思路》转引自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经济法论坛》,2006年第四卷。
[参考文献][1]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 经济法论坛,第四卷,2006.[3]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J].上海金融,2009,(2).[4]黄越: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常州大学学报[J].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3卷第1期.[5]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