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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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2]4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用地29.8732公顷(其中耕地15.5168 公顷)、未利用地 0.5263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水浇地4.82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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