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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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1、概念:国家(state)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其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长期定居。

人口数量的多少、种族的异同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太平洋岛国瑙鲁共和国,全国人口只有7200人。

一、国家的概念、要素(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面积的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

有的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一定时期被侵占。

(1990科威特被伊拉克)(3)政府;政权采取何种形式则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它是一个内政问题。

其有效性可能会暂时中断(流亡他国)。

(4)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中国是单一国,1/2的人生活在单一制国家。

(2)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已绝迹),分为: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

最典型最主要。

前苏联、美国、印度、德国、瑞士都是联邦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州)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它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州)的国际地位取决于联邦宪法的规定。

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统一立法、军队、财政预算。

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成立俄白联盟-即邦联,于2001年生效。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国是。

2、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

已不存在。

3、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

不同于战时中立国。

永久中立义务主要有: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 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 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 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 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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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 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 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各国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不同。(例如中国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 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
国际法学
平等权(Equality)(讨论)
(1)概念 平等: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 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 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 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2)依据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 国际法的基础,并得到《联合国宪章》等 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 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 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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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概述
2、国家的构成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 公约》第一条。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 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梵蒂冈市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 也是一个特别的国际法主体,因为 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
它与一般的国家不同,表现在:
2018/10/1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梵蒂冈市国
1.它的领土面积是世界上最小的,它同意大 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 2.它的1000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于该 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 3.世俗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 4.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家的 天主教行使教权。 5.它派往外国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
永久中立国受下述限制:
(1)永久中立国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得参 加任何对别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 (2)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 相符的国际条约。
(3)永久中立国在平时的国际关系中不得 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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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梵蒂冈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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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 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或起义者)交 往,对其某些武装活动予以默认。一般 地说,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和内容就是
如此,它并不使叛乱团体具有交战者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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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使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取得战时交战一 方的地位,具有战争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国应保持中立地位; (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在其控制的地区 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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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 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 政的效力。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诉讼权 和豁免权。 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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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的大教堂 (Vatican Cit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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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全称瑙鲁共
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 处东经166°56′、南纬 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 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 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 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 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 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 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 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 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 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 国际法学 数的50%,另有24%的国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 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 在。” ——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学
联邦国家(federation)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 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 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 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 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
国际法学
邦联 (confederation)

2.国际法上的国家

2.国际法上的国家

2.属人管辖


又称国籍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 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 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 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或其他获得国 籍的特定物:如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 射物。
3.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 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 生在何地。
(4)附属国:附庸国——非国际法主体 被保护国——国际法主体
主权受限制
(5)梵蒂冈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卫权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 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 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 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 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 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安全
BC
3.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签订了一个在 乙国投资生产工艺品的合同。合同 履行中出现纠纷,乙国A公司将甲国 政府诉至乙国法院。甲国奉行绝对 豁免原则,而乙国奉行限制豁免原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国政府在乙国进行投资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即意味着 其同意遵守乙国奉行的限制豁免原则 B.若在此前发生的与此类似的某案件中,甲国政府以默认 的方式承认了乙国法院的管辖,则乙国法院对本案当然可 以进行管辖 C.若乙国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作出后,甲国 政府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无效,甲国政府该行为不构成对豁 免的默示放弃 D.若经双方协商,甲国法院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则判决生 效后,乙国法院当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甲国在乙国的 财产
S/RES/13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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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must adapt the concept of imminent threat to the capabilities and objectives of today's adversaries. ❒ America will act against such emerging threats before they are fully formed. —— U. S. State Security Strategy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对于这个问题, 日本法院严重歪曲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整个判决理由法理不正, 逻辑混乱。
第一,台湾当局不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 “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因为: (1)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载明,“日本国政府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 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 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本政府在其中承担了条约义务。 (2)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只是中国的一个地 方政府,不可能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个合法代表。
原为民间公寓的光华寮
〖判决及其依据〗
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6日作出判决:
• 光华寮为中国国家财产; • 中日两国已建立外交关系,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属中国国家所有的本案财 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于该政府,脱离了“中华 民国”政府的支配;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管辖权 a. 属地管辖权 b. 属人管辖权 c.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d. 普遍性管辖权 (Universal Jurisdiction) 对于某些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 益的特定国际罪行,不论案件发生于何地和罪 犯国际如何,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如战争罪、 海盗、贩卖黑奴等。
三.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卫权:使用武力来反击外来攻击的权力
Nothing in the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se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3)中国绝不可能存在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 的政府的情况。因为中国政府所要求的对她的承认 是“逆条件的承认”,即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者,必须先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是中 国的一个省;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 所以,日本政府不可能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又认为台湾当局是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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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 国家的构成要素
• • • •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
a. 国家结构组织形式
复合国
联邦
邦联
独立国
b.国家享有主权的程度
附属国 瑞士 奥地利 土库曼斯坦
c.永久中立国 d. 微型国家
梵蒂冈,世界上面积最小的国家,国土面积0.44平方公 里(与天安门广场一样大),人口1400人,常住人口540人, 官方语言是意大利语、拉丁语。他是全世界天主教的中心。
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五. 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 国际协定 ❒ 书面合同 ❒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理事会采 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 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 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 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 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 和平及安全。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4)有关政府承认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表明, 政府承认的效果是,对承认国来说,被承认国的已 被取代的旧政府在法律上已丧失了代表该国的能力, 应视为其已不复存在。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已 丧失了在日本法院的,部分继承不适用于本案, 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因为:
• 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建交”。 •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 家财产。 • 1967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 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 • 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发表联合声 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 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第二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 国家继承 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个 国家. 引起国家继承的情况包括: a. 分裂
b. c. d. e.
合并 分离 独立 割让
二. 国家继承的内容
条约继承 人身条约不继承 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继承
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归台湾当 局所有。于炳寰等华侨就此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 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 回上诉。5月30日,由光华寮上诉人辩护律师作为 于炳寰等8人代表,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上诉书, 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所作之错误判决,重新作 出公正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此案与日本 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但是日本政府以“三权分 立、审判独立”为借口百般推委,不履行其所承 担的国际法义务。此案至今仍被搁置。
☆ 判断是否为商业交易的标准
A.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B.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时, 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 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 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 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2) (3) (4) (5) (6) (7) (8)
(1)按照一般国际法规则,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 合下才发生国家财产的部分继承,例如一国分裂为 数国后,数国只就其拥有的前一国部分领土而继承 它的部分权利和义务;部分继承是在不同的国际法 主体即国家之间进行的。而政府继承适用的是国家 的连续性和同一性原则,它只能是完全的。实际上, 无论是理论或是实践,均从未有过所谓的政府的部 分继承。日本法院混淆二者,实质在于它认为有两 个中国及两个中国政府,这是赤裸裸地干涉中国内 政; (2)从财产的来源和实际使用来看,光华寮无疑 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而且中日恢复邦交后,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日机构也对它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中国政府还曾拨款予以修缮。
四. 国家豁免 1.定义
• • 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 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机关; b. 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 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只要他们有权 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 d.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预先性自卫(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maintained the option of preemptive actions to counter a sufficient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The greater the threat, the greater is the risk of inaction - and the more compelling the case for taking anticipatory action to defend ourselves, even if uncertainty remains as to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nemy's attack. To forestall or prevent such hostile acts by our adversarie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if necessary, act preemptively.
四、 不得豁免的诉讼
(1) 商业交易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 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 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 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a.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b.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 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c.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 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 国家财产 -- 与领土关联 & “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继承 恶意债务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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