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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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为了维护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秩序良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整合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整治货车无证运营、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尾气超标、运输劣质燃煤、道路遗撒、乱倒垃圾以及闯红灯、酒驾、违章行驶、违章停车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对道路上运货车辆,坚持“逢车必查、逢车必检、逢超必卸、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运政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严禁尾气超标。

对违规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四、严禁货运车辆道路遗撒、乱倒垃圾和渣土。

对违规车辆,由城管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五、严禁货运车辆闯红灯、酒驾、违章停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对违法违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六、严厉整治逃避查处等违法行为。

对不服从引导、拒绝驶入指定地点的违法违章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因逃避检查而故意弃车制造拥堵、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和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民警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局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局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局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进办公室,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思绪如潮水般涌来,我迅速捕捉住每一个灵感,让它们在键盘上跳跃成文字。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等现象在交通运输领域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我们决定开展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二、目标设定1.打击非法营运,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2.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3.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三、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2.重拳出击,严格执法。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3.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4.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主要任务1.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摸底排查,依法予以查扣。

2.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4.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优化公交线路,提高车辆舒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五、具体措施1.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扣。

2.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3.加强执法检查。

对重点区域、时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

5.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途径,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时间安排1.2023年1月-2月:开展摸底排查,了解非法营运情况。

2.2023年3月-4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营运。

3.2023年5月-6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活动和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关于拱北口岸地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和谐、平安、幸福城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法营运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

否则,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或者《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三万的标准从重处罚。

二、我局将统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对拱北口岸、九洲口岸、珠海北站等重点地区、地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对干扰、阻挠执法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将视情从严从重处罚;对带有黑社会性质或暴力抗法的,我局将联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拒不如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对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或者销毁。

对于被扣车辆依法处理后仍不足以抵交罚款的,我局将保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人其他财产的权利。

两人以上共同从事非法营运(含拉客行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对罚款缴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非法营运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鼓励广大市民和合法经营者举报,如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请将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活动规律等及时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2261133。

经查获属实的,我局将依法对举报人按每辆每案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公文写作之通告类模板12.关于整治xxx违法行为的通告

公文写作之通告类模板12.关于整治xxx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了切实整治******违法行为,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从事客运经营,违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车辆相关标准、擅自改装的******上道路行驶,违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三、禁止违法载人、超载、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无证驾驶和占道经营,违者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等处罚。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寻衅滋事,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等处罚。

五、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抵制******非法行为,举报非法营运、非法改装、非法销售等违法活动。

举报电话: ******、******。

六、本通告所称******,包含******、******。

七、未纳入******管理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2006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各类“黑车”(包括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二、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和销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等车辆。

三、严禁电瓶三轮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严禁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通行;严禁外埠及本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摩托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四、严禁禁行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停放、保管摩托车、电瓶三轮车。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占道停放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

六、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黑车”,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活动。

七、违反本通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河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城江区、宜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群团组织:《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4日河池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规范市中心城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非法营运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营造市民满意、秩序良好的出行环境和城市环境,经研究,定于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依法规范、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原则,重点在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火车站、汽车站、学校、医院、商贸场所等重点区域,依法查处无牌无证的电(油)动三(四)轮机动车和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两(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7座以下小客车(以下简称非法营运车辆),持续规范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拒载、欺客、宰客、甩客等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城市客运市场环境,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职责分工(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职,组织调度常态巡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和出租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拒载、欺客、宰客、甩客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新政文[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新政文[2007]100号)为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3号)、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区别对待、疏导结合、妥善处置”的原则,决定对非法营运“摩的”进行集中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所有配备动力驱动装置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均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从事城市客运。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公通字〔2007〕28号有关规定,下肢残疾、持有本市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对其是否适合驾驶做出鉴定,经市公安、城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取得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客运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的运营期限内参与运营。

三、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禁止所有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参与城市客运活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暂停参与城市客运活动,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在取得运营手续后,方可恢复运营。

四、对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池市城区非法运输经营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池市城区非法运输经营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池市城区非法运输经营车辆
进行整治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池市城区非法运输经营车辆进行整
治的通告
为规范河池市城区的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对河池市城区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进行严厉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池市城区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一律不得在城区从事客运经营。

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工商、运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未办理出租车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在河池市城区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不得安装出租车运营标志和计价器,凡已安装运营标志和计价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三、严禁外地出租车在河池市城区异地从事客运经营,违者,由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四、河池市城区道路和人行道,除划定的停车范围可停放机动车辆外,在非划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市政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五、残疾人驾驶的代步车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只准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乘骑,严禁非残疾人或者不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或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者,由交警、运管、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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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活动的通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路运输管理站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铁力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决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从源头入手,着力查处在区域内非法从事营运的出租车。

对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自动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配合整治。

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将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处理,杜绝各类“说情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居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出租车,在远离无证出租车的同时,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举证或举报,共同维护朗乡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站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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