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正式版)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正式版)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通过对社保经办机构职能的介绍,解释了什么是内部控制,为什么要实行内部控制,分析了当前社保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怎样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内部控制是指是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为了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内部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总体来说还不错,但在下列方面还存在缺陷。
一、未能完全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目前基层社保所分管的具体业务较多,存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人员信息的维护、定点医院的备案、异地认证、一卡通的管理,资金收支业务及记录等等。
由于基层社保所人员有限,一般也就3-4人,通常一人分管多项具体业务,对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往往依据工作量的大小,不能完全做到不是由专人负责,每个业务人员都可对信息进行维护,不利于分清责任;系统操作权限也是如此,虽然书面规定了每个人权限,但真正操作起来,就未严格执行。
临时授予每人操作权限或借用他人工号进行业务处理未经书面授权或登记,发生错误时也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针对上面存在的情况,基层社保所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单位在设计内部控制系统时,首先应明确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
不相容的职务一般包括:申请与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与具体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信息记录,业务审批、执行与内部监督等。
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 评估,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接受外部 监督和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04
实施效果与挑战
实施效果
提高运营效率
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和加强信息系统的应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营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 ,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
01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完善的组织架构作为支撑,明确内部各部门
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制衡机制。
02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
针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流程,
强化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3
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应加强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内部审
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该机构提高 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使群众更满意、 更信任。
该机构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 意识和专业水平,优化服务流程,使服务更
加高效、便捷,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评价。
02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组织架构控制
组织结构合理
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职责和权力,建立科学有效的治 理结构。
优化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建设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业务处理、财务管理、 信息传递等环节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采取严格的数据加密措施和用户权限管理,确 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加强风险防范
风险评估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找出潜在的风险点,并针对每个风险 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doc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实施细则》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
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一、总则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规范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提高运作效率和监管水平,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法、规范、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知识产权合法、合规。
2.内部协调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合力,达成统一目标。
3.可持续原则:不断完善控制流程和机制,适应环境的变化与需求,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可持续运行。
4.信息化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可靠性,降低操作风险。
三、目标要求1.风险控制要求: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2.内部管理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任务的合理分配和协调配合。
3.稽核监督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稽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意见。
4.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透明。
5.人员培训要求: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使之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修养。
四、控制措施1.内部监督措施(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检查制度,定期对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建立积极的内部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3)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内部和外部的投诉进行跟踪和处理。
2.信息管理措施(1)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保密、准确、完整。
(2)建立信息备份制度,保证信息的安全存储和及时恢复。
(3)建立权限管理制度,限制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和操作权限。
3.人员管理措施(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和培养人才。
(2)建立完善的人员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内控管理检查情况表

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内控管理检查情况表摘要:1.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的内控管理检查情况表概述2.检查的具体内容3.检查结果及问题4.改进措施和建议正文:一、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的内控管理检查情况表概述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的内控管理检查情况表是对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重要工具,旨在发现和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五个方面。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2.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方面的情况。
3.控制活动:包括业务流程、授权与审批、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情况。
4.信息与沟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报告、沟通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5.监督与评价:包括内部审计、绩效评价、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结果及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内部控制环境方面:部分职责分工不明确,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2.风险评估方面: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够全面,风险应对措施不够有效。
3.控制活动方面:部分业务流程不够规范,授权与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
4.信息与沟通方面: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内部报告制度不完善,沟通机制有待加强。
5.监督与评价方面:内部审计不够独立,绩效评价体系不够科学,整改落实力度不够。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1.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2.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3.规范业务流程,完善授权与审批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4.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加强沟通机制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机构,其内部控制对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
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性是指内部控制应遵循业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应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功能;风险控制是指内部控制应通过风险评估和防范来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改进是指内部控制应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资产保护、业务提供和信息可靠。
资产保护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业务提供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信息可靠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明确内部控制的组织和职责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应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机构领导应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决策;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方案;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内部控制工作;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评估和监督;各员工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三、明确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风险评估是指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风险。
信息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员管理是指建立科学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需求,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是一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面我将从制度的建立、目标与职责、核心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的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政策法规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基金的特点和运营模式,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与职责1、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2、确保基金收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核对,防止核算错误和遗漏;3、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使用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控;4、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水平;5、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核心内容1、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准确记录和及时核对,防止财务漏洞和损失。
2、资金管理与预算控制: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合理运用资金,防止滥用和浪费。
3、风险管理与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防控体系,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4、内部审计与监督: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5、信息系统与数据安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政府监督: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2、社会监督:公众和媒体对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促使基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内部审计: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4、上级机构监督:上级机构对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基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1*]**号)和《某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的落实意见)文件要求,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内控机制自查准备工作为了搞好社会保险内控机制自查工作,我中心成立了内控管理与监督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某某;副组长:王某某;成员:陈某某、洪某某、陈某某。
并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省局和xx市中心转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工作成员认识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下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是加强社会保险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防范经办工作风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班子成员认识比较高,行动上也比较自觉,对做好自查工作,起到了组织保证作用。
并按照文件的要求,落实了具体自查任务。
二、内控机制自查结果(一)组织机构控制我中心内设机构,严格按省局规定设置的,做到了内设机构健全,决策程序明确,机构负责人授权明确;业务经办已经建立了初审、复核的岗位制约机制;各项业务的办理,严格实行授权管理;严格执行授权中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在人员录用、考核以及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规定,建立健全了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和培训制度,并建立了工作人员培训档案。
(二)业务运行控制在执行业务规程方面,我中心综合业务科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业务流程遵照《某某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参保登记。
缴费基数的核定,费率的确定,严格按文件执行。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关系变更、转移和接续的审批手续完备,相关材料齐全。
对终止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待遇支付,能够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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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实施细则》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
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七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实行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预案控制: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经办岗位、环节、制定工作预案制度,更好的应对突发、偶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设置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征缴、失业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失业保险工作岗位,既要独立设置,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作出规定。
各部门、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业务经办流程,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工作交流,丰富人员的工作经验,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在职培训、集中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制定的首问责任制、服务公约、承诺服务、岗位服务标准、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第十四条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规定,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划分为失业保险登记、核定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七个环节。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综合部门所设立的社会保险登记岗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参保、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业务。
(一)参保单位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二)参保单位有单位名称、地址等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规定办理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跨统筹范围转出时,须审核申报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及跨统筹地区转出证明等,在清偿失业保险欠费,办结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稽核部门稽核确认后,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送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综合部门负责按时核定征缴失业保险费。
年初,综合岗位和稽核岗位共同负责对参保单位进行年度缴费基数审核,审核确定后,按照程序和权限审定后,对符合要求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由征缴岗位录入信息系统。
征缴岗位根据年初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单位报送的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情况,审定参保单位月失业保险缴费额。
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人员变动等情况资料进行初审,经复核人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缴费基数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参保单位凭征收岗位审定的缴费额到基金结算岗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八条征缴岗位会同稽核部门每月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申报未及时缴费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或《稽核通知书》实施催缴。
对催缴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经办机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岗位负责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岗位按照规定,对单位报送的证件、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待遇享受资格。
按照职工档案和信息系统记载缴费等信息,计算出待遇享受期限和标准。
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后,进入待遇发放程序。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岗位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支付工作。
待遇发放岗位根据审批环节传送的信息按月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待遇支付实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拨付的四级控制制度、审核和待遇发放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待遇发放岗位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稽核岗位对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缴、待遇支付、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等环节进行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要按照《开封市失业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四条实行政务公开。
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应在服务大厅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失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公报、网站、报刊、电视等各种信息平台,定期披露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基金管理等信息。
第四章基金财务控制第二十六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设置基金财务部门,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衡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失业保险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明确的财务操作规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和收支与失业保险机构经费会计要严格区分,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
财务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相关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
明确规定设计基金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
相关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务业务和直接接触基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
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基金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
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平整的票据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定期对账包括与银行对账,与财政部门对账。
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财务部门与业务对账应做到:财务部门基金收入数据与征缴业务数据一致;财务部门与开户银行对账应做到:财务部门银行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核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