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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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可靠性,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迁改。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遵循“安全可靠、合理便捷、科学规范、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迁改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迁改工程前,应编制详细的迁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措施、工期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迁改工程前,应对相关电力设施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确保迁改方案的科学可行性。

第七条迁改工程前,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保障迁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迁改工程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迁改工程应按照迁改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迁改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迁改工程中,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验收与监督第十三条迁改工程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迁改工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迁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在迁改工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业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大建设”体系,提升电网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加强职能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明确流程,确保设计变更过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基建…2011‟1755号),并结合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修订版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其它类别基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

本办法所指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现场、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等原因。

第五条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对象和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七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努力杜绝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代表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要求;(二)负责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上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1.变电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站区布臵、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等的设计变更;2.线路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线路回路数、改变了线路导线截面等的设计变更;3.电缆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确定电缆及电力沟道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电缆敷设方式、改变了电缆截面等的设计变更;4.单项投资变化超过30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109-77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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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
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批

你公司《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请示》(京电营[2008]102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为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的电力突发事故编制的《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你公司应统筹协调,做好《2008年北京地区奥运保障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北京地区电网2008年年度拉路限电序位及奥运期间拉路限电序位》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对接工作,按照资源平衡、应急调度、事故恢复三个层级梳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调度管理流程。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细化《方案》,并编制具备可操作性的《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实施方案》,提高负荷管理水平,实现运行管理制度化、调控程序规范化,确保方案落实。

四、你公司对实施《方案》调控措施的用户,应按照《2007年可中断负荷补偿管理办法》给予中断负荷补偿。

所需资金从2005年~2008年的尖峰电价收入中
列支。

五、在启动《方案》前,你公司应提前向我委报告,并提前2小时通知相关用户,在保障用户的人身和用电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有序用电、和谐用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确保完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进一步规范本市转供电价格行为,决定开展本市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在前期本市已开展的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将检查时间延长到2018年12月20日。

二、检查对象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此次重点检查对象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转供电主体。

三、检查时限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

四、检查组织此次重点检查由市价监局统一部署,各区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

市价监局将对有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市价监局负责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执行清费政策有关情况开展检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

五、检查重点(一)电网企业1.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取消的垄断性服务收费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3.是否存在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4.是否存在在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5.是否存在不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6.是否制定了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实施计划与具体工作方案;7.是否存在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为了推动电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将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明确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在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明确电力行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

其次,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明确改革的重点和措施。

在确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明确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电力市场化、电力价格改革、电网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推进。

另外,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在制定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时,需要结合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电力迁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完善和修订,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实施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力迁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顺利实施。

最后,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实施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和理解,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明确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改革的重点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细则的有效实施,推动电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发改经体[2016]1853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函》(京政函〔2016〕64号)收悉。

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

请你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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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
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
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7、电缆经过迁改必须保证原有的运行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不能降低。

原则上电缆迁改不能增加新的交叉互联段或接头。

8、电力隧道改迁应与现状隧道顺接,隧道高程不得有垂直跌落。

9、配电架空线入地应同时执行京供生〔2002〕5号文《关于北京规划市中心区配电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选用对现状35千伏及以上线路实施入地方案,不宜对10千伏架空线采用入地方式。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对住宅区的现状电力设施进行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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