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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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建筑业的总分包工程经常涉及到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等问题,现就以上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一)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三)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四)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

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

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

以上共代扣税款12+0.84+0.36+.0.12=13.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03%=1200元,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

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执行建筑业扣除分包款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建筑业扣除分包款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建筑业扣除分包款政策应注意的问题!来源:建筑财税管理、建筑财税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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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三十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等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2%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中: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部分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部分在机构所在地预缴,预交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在确认收人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预缴和未缴的税款。

但目前有些纳税人对建筑业分包款的相关规定始终不是很了解,笔者依据现行政策归纳如下,供参考。

1分包款的性质建筑工程分包款与承包荒山、土地、果园、生产经营企业的分包款有三点截然不同:一是支付方向不同,前者是由发包方向后面承包方(包括分包方)支付,后者是承包方向前面的发包方支付。

二是支付金额增减趋向不同,前者越分包向后面的承包方支付的金额越小,后者越分包向前面的发包方支付的金额越大。

三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不同,前者由各个不同层次的承包人按差额征税(含一般计税方法按增值额征税),后者要由最后承包人纳税。

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承包款、分包款都是相对的,即:某一层次的承包人也是上一承包层次的分包人、其承包款也是上一承包层次的分包款,以此类推。

2分包款的税务处理1.扣除分包款只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只在预缴时适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以完成整个工程。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具体操作。

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后,需要对分包企业进行增值税核算。

分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其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以下以举例说明: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出去的工程费用为50万元。

分包企业应当开具专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万元×11%=5.5万元。

施工企业在收到分包企业的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信息,与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进行比对。

若核对无误,施工企业申请销售税额抵扣,抵扣的数额应不超过100万元×11%=11万元。

2、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所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中,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年初预测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

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将预缴税款与清算税款进行比对,缴纳差额税款。

二、会计处理1、工程分包支付当建筑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具付款凭证,并将其记入相关会计科目中。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支付的款项,应当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分包企业所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

三、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保证纳税和会计处理的合法、规范、及时和准确。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有关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涉税处理的研究

业 务; 总包业 务; 建筑工 程: 研究 中图分 类号 : F 4 0 6 . 7 2 文献标识 码 : B
文章编号 : 1 0 0 4 — 7 3 4 4 ( 2 0 1 3 ) 1 3 — 0 3 2 3 — 0 2
引 言
的工程量交给分包方 。
有关 建 筑 工程 总分 包 业务涉税 处 理 的研 究
甘 美玲
(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摘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0 ) 要: 本 文研 究 了建筑工程 当 中的分包业 务以及总 包业务 的涉 税处理 工作 , 探 讨 了建筑工 程分包 业务与 总包业 务涉税 处理面
l 临的主要 问题 , 包 括区分 兼营 、 混 合经营 业务 以及 印花税 的缴交 问题等 。并简单阐述 了完善建筑 工程总 分包业 务涉税处 理工作 的方 法, 包括 处理兼营 、 混合 经营 业务 的方法 , 处理 印花税 与分包 业务 营业税 、 总包 业务 营业税 的方法 , 双重 申报 以及 发票 问题 的处理方
表 l 建筑工程费甩情况 建筑 工程是一种 工程实 体, 属于建设工程 当 中的一种 ; 建筑 建设 单 总包方费用 分包方费用 位 在承包 以及 分包工程 时, 必须遵照 相应 的规定 进行涉税处 理 ; 以保证 施工材料费用 8 0 0 0万元 施工材料 费用 2 0 0 0 万元 分包行 为以及 总包行为的合法化 。就 当前的情况来看 , 我 国建筑行 业当 劳务费 4 0 0 0 万元 劳务费 1 0 0 0 万元 中分包业务 以及总包业 务 已经变得相对 完善 , 在涉 税处理方 面 , 相应 的 总 计 1 2 0 0 0万 元 总计 3 0 0 0万 元 法律管理体系 已经初 步形成 。但是 另一方 面, 总分包业务方面 的涉税 处 理仍存在着一些 问题 与不足 , 需要采取 措施 来加 以解决 。本文就 以上两 按 照相 关标 准 ,总 包方 所 承担 的 营业 税应 为 , 3 %( 1 2 0 0 0 — 2 0 0 0 — 方面的 问题进行 了探讨 , 以便使涉税处理方面 的工作变得更完善 。 3 0 0 0 ) = 2 1 0万元。 得出以上计算结 果的依据如下 。 建筑建设单位 自产货物 所 以应将 2 0 0 0 万元减 除; 总包方所缴纳 的费用 1 建筑 工 程分 包 业务 与 总包 业务 涉税 处 理面 临 的主 要 不在营业税的缴纳范围 , 当中, 应扣 除分包款 , 在本实例中 , 分包款为 3 0 0 o万元 , 所 以应减 除 3 0 o o 问题 万元 。将以上两项 费用扣 除之后 , 与税率的乘积即为纳税金额 。另外, 需 1 . 1 区分兼营 、 混合经 营业务 以及印花税 的缴交 问题 要注 意的是 , 当前的税收制度 已经 将列举 自产货物 具体范 围取 消 , 实 际 由于某些客观 原因以及主观因素 的存在 , 部分建筑建设单位认 为营 上 已经将界定 自产 货物方面 的工 作取消; 进行涉税 处理时 , 只 需要按照 业税的缴税率 比增值税 的缴 税率要低 , 所 以在 实际缴税时有意将地税 的 相关标准准确 界定纳税人的具体身份即可。 对于建筑工程的涉税 处理工 征管与 国税 的征管范 围弄混淆, 从而减少 自身所应 缴的增值税 ; 另外 , 还 作 而言, 税务部 门要 对分包业务 以及 总包业务进行重 点审查 , 以便能够 有部分建设单位将营业税 的与增值税两者混合 ,只缴纳 应缴的营业税 , 清楚 了解建筑建设 单位 的各项经营 活动 ; 方便于开展营业税 以及增值税 而没有 分开缴纳应缴 的增值税 ,这一 以来就会 造成增 值税被漏 缴 的现 的各项征收工作 。国税部 门在进行 涉税 处理工作时, 应将转包对象 以及 象, 属于变相偷税行为 当中的一种。在印花税方面 , 存在 的主要 问题是 , 施工 单位作为突破 点, 同时对相关 的发票 以及收据进 行跟踪 , 以便保证 部分总分包建设单位不 能准确 了理解分包业务与 总包业 务之间的关系 , 增值税 可 以按时入库 ; 另外 , 要 督促建筑建设单位严 格遵 照合 同要求 以 仅仅在签总包业务合 同的过程 中缴 纳应缴 印花税 , 而在签 分包业务合 同 及施 工进度要求缴纳税 款 ; 在收缴税 款的过程 中, 地 税部门要认 真对 比 时, 却没有进行贴花 以及报税。 分包单位经营业务与总包单位经营业务状 况, 为了保证以上两者的经营 1 . 2 营业税 的代 扣问题 状况得到有效监控 , 则应组织相关人 员对施 工现场 进行定期或者是不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 ,多数 分包单位不具备工程款项 的实际管理权力 , 期的检查。 由建设总包方全权负责管理 工程税 款; 这样一来就会对分包 业务开票的 2 . 2 处理印花税与分包业务营业税、 总包业务营业税的方法 实际金额造成 影响 ; 另 一方面 , 存在 着分包税款 与总包业 务抵扣监 督不 从本质上来看 , 可 以将 印花税 当作一种特殊 的行为税 ; 建筑工程 的 力的问题 。例如 , 在 某建筑工程 中, 总包方规定分包抵扣 的级 别为二级, 业主在 与施 工方签订承包 合同的过程 中, 产 生 了一种应税行 为 ; 当总包 如 果时二级分 包之外 的独 立纳税金额 , 则不 能用 于抵扣税款 ; 而在 实际 方与分包方签订转包或者是分包合 同的过程 中,也会产 生应税行 为; 对 涉税 处理 工作 中, 却没有 按照这一规 定; 这样一来 就会造成代 扣界 限模 此, 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 的印花税 。虽然工程 的总包 方已经承担了 糊 的问题 , 也无法有 效审核 以及监 督营业税是否 已经被代扣 。 合同贴花, 但是对 于分包合同的贴花 , 则应使分包公司承担部分 印花税 ; 1 _ 3 涉税处理 当中的双重 申报 以及发票 问题 此外 , 当材 料金额没有 出现在 合同金额 当中时, 要根据采购 材料 的合 同 实行双重 申报 制度的 目的在于强化税款 的征收管理 , 使建筑建 设单 来决定 印花税 的具体款项 。对 于分包业务 以及 总包 业务所产 生的营业 位 的经营 以及 施工工作得 到有效监控 。从当前建筑 工程的 实际情况 来 税, 应采用 以下处理方法 。如果纳税人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 对建筑 工程 看, 分包建设单位 以及总包建设单位在税 务申报方面采取 了多种操作方 进行 了分包 , 则涉税 处理当中的营业额应当为除去支付分包款项之后 的 法, 这就给分包业 务的单独报税工作造成 了一定 的困难 。另一方面 , 由于 全部价款余额 ,并同时取消总包 方对 于分包方 的代 扣权力 以及 代缴义 建筑工程一般具有较 为庞大的规模 , 项目 款项 多, 支付工作较为繁琐 ; 一 务。 采用以上方法计算纳税人应缴 的税款金额, 并不会改变纳税 总额 , 因 旦处理不 当, 将会 导致发票上填写 的金额 与实际付款金额 出现不相符合 此不会影响到营业税的正常缴纳。以上涉税处理方法只是改变了营业税 的情况 ; 一旦 出现 以上 不 良现象, 则无法有效 管理 开具发票方面 的工作 , 原有 的代扣方 式, 总包方不在具有代 缴以及代扣 的权 力与义务 , 分包方 对涉税处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 可以向税务部 门 自行 申报营业情 况以及应缴 的营业税 。在合 同金额方 2 完 善建 筑工 程 总分 包业 务涉税 处 理工 作的 方法 分析 面 , 应 当认为应缴税金包含在合 同金额 当中; 对此, 要签订相关条款或者 2 . 1 处理兼营、 混合经营业务的方法 是协 议对合 同金额进 行补充 , 以便确 保在计算营业税 时, 可 以根据 合 同 在处理建筑建设单位兼 营与混合经营业务 的涉税 工作时, 应遵守的 金额标准 。为了保证 总包方能够按照标准抵扣税款以及确保 二次分包税 原则为便于操作 以及 简化工作程序 ,并保证重复纳税 的现象得 以减少 。 款得 到有效抵扣 , 则应 对分包业务进 行严 格审查之后 , 才可 以让 总包单 对此, 要对建筑建设 单位 当中的各种经营业务 以及经 营行为进行严格划 位进 行开票 ; 同 时安排 专人监督税款 的抵 扣处理工作 , 在监督时 应注意 分, 从 而找出适用 于本单位 的合 理税率指标 , 避免将地税 纳税义 务与 国 分包情 况是否 已经 出现 了两次 , 从 而保证合理抵扣税款 , 在源头上 封堵 税纳税义务相混淆。 下面笔者将 以某工程为例 , 具体分析处理兼营 、 混合 税务监管漏洞 。 经营业务的方法 。 某 建筑单位在承包某工程 时的各项 费用情况如表 1 , 在 2 . 3 双重 申报以及发票问题的处理方法 总包方 的施工材 料费用当中 , 自产货物 费用 为 2 0 0 0万 元, 总包方 将 1 /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

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差额征税26种情况

营改增后26项差额征税项目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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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吐哈、塔里木油田地方税务局,准噶尔油田税务所)、稽查局:据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企业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生产办公区工程(以下简称中石油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钢结构部分分包给宝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冠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

该公司请求我局对中石油工程项目分包工程价款如何确认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现对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纳税人时,以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价款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总承包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包括货物销售发票及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及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对分包单位提供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必须经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作为总承包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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