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哪些行业差额征税

营改增哪些行业差额征税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指中国政府根据税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取消营业税,将其改为增值税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在这一改革中,涉及到不同行业的差额征税问题。
下面将从这个角度出发,详细探讨营改增对哪些行业实行差额征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指根据不同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政策的不同,将所得税的征收差额进行调整的一种税收征收政策。
在营改增中,差额征税被应用于不同行业的征税方式中。
营改增的差额征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业金融业是差额征税范围中的一大类。
根据政府的规定,金融业实行适度的差额征税政策。
根据金融业的特殊性,其征税方式和税率有所不同。
差额征税在金融业中的具体应用包括金融租赁、金融市场、保险、证券等。
2. 地产业地产业是差额征税的另一大类。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地产业采用差额征税方式。
在地产业中,具体征税方式主要有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3. 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也是差额征税的重要领域之一。
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业具有不同的差额征税政策。
具体包括航空运输、海运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4. 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也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差额征税在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移动通信、互联网服务等方面均有应用。
5. 文化体育娱乐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是差额征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之一。
在这个行业中,差额征税主要应用于文化艺术、体育赛事、娱乐休闲等方面。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典型的差额征税行业,实际上还有更多的行业也适用于差额征税政策。
在政府的指导下,各个行业都需要根据自身特征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合理划分差额征税范围,并制定具体的差额征税规定。
差额征税的具体权限和征收方法由税务部门负责。
税务部门会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制定征税标准和征收比例,确保差额征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结起来,营改增的差额征税适用于多个行业,包括金融业、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
【热门】营改增后26项增值税差额征税项目

营改增后26项增值税差额征税项目营改增后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3.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自2024年起,我国将全面营改增,即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取代原有的营业税,以实现税收的简化和统一。
全面营改增后,税目的适用范围将进行重点明确,以确保税收的稳定和税制的公平。
以下是对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的总结。
首先,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的税目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全面营改增的核心税种,对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服务都适用。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多档,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
消费税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烟草、酒精和高档消费品等。
其次,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企业的交通运输、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将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适用税目。
差额征收是指以企业自身经营差额为税基,按一定税率征收税款。
这种方式既简化了税务手续,又能够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税率,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再次,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税目将得到重点关注。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在全面营改增后,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这将包括减免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负,支持农村产业转型升级等。
最后,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税目也将得到重点关注。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
为了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环保和节能方面投入。
这将包括征收环境税、资源税和碳税,以及对环保和节能设备的减免税等。
综上所述,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的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差额征收税。
对于企业的交通运输、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将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适用税目。
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调整措施,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对“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理解

服务事项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
交通运输业服务 不允许
允许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允许
允许
其他应税服务 不允许
允许
会认可纯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单独制定的差额征税政策。
上述所列的允许情形中,如果已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政策延续,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 抵扣的情形,则不能再重复从销售额中扣除进行差额计算。
多重性。首先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既有国家层面的政策, 个变形类型。
也有地方性的政策,增值税本身的政策基本上国家层面是统
如上公式,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的确定是
一的,但这种地方性的营业税差额政策,能否被当地国家税 最为重要的,而所谓含税价格,其本身并非有什么特定意义,
务机关认可(上海由于国、地税未分开,对于差额的处理有 就是支付总额的概念。
适用税率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纳税人通过差额的计算,其 但是如果已明确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税负有可能较大幅度降低,因此对于纳税人与下一环节的购 票但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否允许扣除未作出限制。
买方都是有利的。
但是如融资租赁中,原营业税的差额计算中的货物扣除项,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与计算
专用发票抵扣,也就有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仍可以传递的
1. 一般纳税人
差额的处理产生。
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一、差额征税在“营改增”中被适度保留
个人的含税价格)÷(1 +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
由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特征,而较多行业又存在多种“代 税率或征收率)(注 :上述公式也可以分别表述为销售额与
就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海关专用缴纳书),而不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我国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下是对这些税目的总结。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2024年后是全面营改增的关键税种。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环节,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增值税。
2024年后,增值税将涵盖更广泛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
2. 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
消费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或销售额来征收的。
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和约束某些特定领域的消费行为,例如高烟酒、奢侈品等。
2024年后,消费税将更加重视对环境友好和健康的产品的征税,例如高污染、高能耗产品。
3. 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行为征收的税款。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
资源税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采和生产环节。
2024年后,资源税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考量,加大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税收调节力度。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进行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增值的调节和纳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转让、出让等行为,按照土地增值额进行征收。
2024年后,土地增值税将更加注重对不合理的土地增值行为的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将更加注重对环境、资源和市场的调节作用。
税收政策将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这将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中国税制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资源税。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税屋提示营改增后新版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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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一)差额征税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跨年度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销售额的确定《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申报规定《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提供试点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9月1日以后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抵减增值税,而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江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四、安徽《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2﹞1712号规定: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纳税人在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差额征税的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五、厦门《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六、广东《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2.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七、深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八、天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税[2011]111号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2.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九、宁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12〕233号规定:对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要在CTAIS“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模块做好差额征税备案文书。
十、湖北《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差额征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对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扣除内容及凭证要求、备案管理进行较详细的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和扣除内容1.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输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部分现代服务业(1)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但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的仓储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包机业务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并负责向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其支付给非试点航空运输企业的固定包机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广告代理业务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6)代理报关业务试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无船承运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其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费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备案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在首笔业务发生后的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按差额征税。
(三)扣除凭证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