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简化了税收征收程序,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
营改增管理办法是指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对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营改增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营改增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管理办法有不同的适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征税,但可以享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纳税申报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销售额、购买额、税额等。
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按照真实销售额和购买额进行申报,不得虚报、误报或遗漏。
税额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三、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行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特定行业如农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四、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登记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号码的获取渠道,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五、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检查营改增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为了确认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税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纳税信息。
六、营改增管理办法的违法处罚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报、误报、遗漏纳税申报信息、逃税、偷税、拖欠税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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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增值税。
(一)具体范围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
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
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 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具体范围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 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 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 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处置营改增前购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按3%征收 率减按2%计税。
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
率计税。
(一)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一)收入组成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均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的资产管理 公司运用,总公司对资金的运用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比如保费资金
存入银行或运用于同业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拆借取得利息收入;买
卖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等),这些收益都由总公司核算处理,在总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反
险业务可分为两类:对外的共同的保险和对内的共同保险。对外的共保
业务是本公司与系统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 的保险业务。对内的共同保险也称联保,是本公司系统内保险机构共同
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收入及计税
3、保费收入计税依据的确认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组成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共同保险保费
4、保费收入纳税义务确认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并以此确认纳
税义务的发生计提增值税。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内控管理需要,实行“见费
出单”制管理模式,即公司对核保通过的业务先收取投保人保费,再打印 保单、发票。而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司(省级)、中心支公司(地市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区县
级)四级。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状况: 1、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
2、财务核算以地市级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
3、财务处理模式:省级集中与分别处理。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都采用核心业务系统对公司承 保、理赔业务实行电子网络化管理,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对会计信息
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像工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利好。
一、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营改增):以纳税总额地方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综合税负5.93%,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个税、股东分红、投资权益分红等问题)。
二、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中小企业回款难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和服务款项,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此次明确把这两项写进了法规里,从制度上进行硬性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成熟。
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中小企业创业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也没有足够的人才,创新更加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做出了七个方面来优化与扶持。
1、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2、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4、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6、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7、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四、社会服务中小企业无法单独购买比较昂贵的社会服务,怎么办?政府建立一个平台批发给他们或者政府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去集体采购,然后批发给他们或者免费提供给他们。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范围1. 纳税人范围: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增值税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营改增税率1.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9%、6%。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2. 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税,线上缴税可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
2. 发票开具: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税务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
七、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 纳税人申诉与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税务监管与执法1.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执法: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行动,维护税收秩序。
九、营改增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税收收入增长、企业效益改善等。
2. 社会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促进、市场竞争力提升等。
十、营改增政策宣传与培训1. 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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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 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 检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 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 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 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 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 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 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 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 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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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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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 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 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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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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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 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 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 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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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 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 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 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不需备案)。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 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 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 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 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 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 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 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 年12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 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 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 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 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 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2020/12/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第一节 概述
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 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 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 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 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 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