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促进物流业的良性发展,2016年我国实行了“营改增”政策。
在该政策的影响下,物流业发生了诸多变化,本文将从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节能环保创新发展等方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使物流企业税负减轻。
之前物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11%和3%,现在实行的增值税为17%,但同时取消了营业税,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税额的优惠政策,税负相对较低。
这也使得物流企业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而且该政策节省了物流企业的营业成本,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营改增”政策让物流企业业务范围更加拓展。
之前物流企业只能经营运输业务和主营业务,现在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物流企业可以经营运输业务、主营业务以及其他涉及到的业务范围。
由此,物流企业可以拓展更多的业务渠道,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营改增”政策推动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
物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从而实现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业务接口转移到网上,方便了客户查询物流信息和管理物流运输。
此外,物流企业通过网络和平台的帮助,也可以将物流信息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最后,“营改增”政策鼓励物流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创新发展。
此类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鼓励物流企业积极探索绿色物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物流服务,推进物流节能环保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这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创造性研发和创新发展。
总之,“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以及鼓励节能环保和创新发展,这些效应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物流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在实际过程中,物流企业仍需注意自身核心业务的提升和升级,不断进行创新性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优势的位置。
营改增效应分析

营改增效应分析
一、概况:营改增共2268户,一般纳税人425户,小规模纳税人1843户,行业分布情况:交通运输业337户(其中陆路运输服务336户,水路运输服务1户),邮政业1户,电信业4户,部分现代服务业1926户(研发和技术服务126户、信息技术服务29户、文化创意服务707户,物流辅助服务84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99户,鉴证咨询服务590户,广播影视服务91户)。
2014年1-6月入库增值税19544.21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602.14万元,邮政业136.77万元,电信业208.82万元,部分现代服务业18596.48万元。
二、营改增带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减负及政策红利:2014年1-6月因营改增带来税收减负为1548万元(其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减负1122万元,混营原一般纳税人税收减负426万元),具体项目:认证试点纳税人开出的17%税率的进项税额9万元,认证试点纳税人开出的11%税率的进项税额402万元,认证试点纳税人开出的6%税率的进项税额1136万元。
三、营改增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实惠:1、享受免税政策(主要涉及到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免税销售收入87021.06万元,免税税额5199.88万元。
2、因营改增税负降低企业减少税收12268.63万元,主要交通运输业减少税收492.09万元,电信业减少税收750.54万元,现代服务业减少税收11026万元。
3、因营改增税负有所上升企业增加税收696.49万元,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企业增加税收42.79万元,现代服务业税负增加
企业增加税收653.7万元。
浅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

浅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实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减税成效初步显现,促进了企业发展和产业分工,但也出现了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试点扩围地区征纳成本加大、虚开发票难以监管、会计税务核算难度加大、鉴证咨询协作服务项目重复纳税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营改增减税效应存在问题一、引言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主要内容包括: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改增”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改革,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涉及税制衔接、税收征管和税收分配的各个方面。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两头征税在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并且二者分立并行[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货物和很少一部分劳务,并且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除增值税征税劳务以外的大部分劳务,并且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税基进行课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2]。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对现代服务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营改增”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以打通,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同时,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相对复杂,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税收政策。
(二)事先筹划原则企业应在业务发生之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确保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四)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三、案例分析案例:_____咨询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业务,年营业额为 500 万元。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在“营改增”后,咨询服务公司可以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该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可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经测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更低。
因此,公司可以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保持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内,享受 3%的征收率,降低税负。
(二)业务拆分的筹划该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外,还偶尔提供一些培训服务。
由于培训服务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
公司可以将培训业务单独拆分出来,分别核算,以适用较低的征收率,降低税负。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1、加强采购管理公司在采购办公用品、设备等时,应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本文从“营改增”减税效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以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展开分析,以期对下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地方税源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一、减税效应分析“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最为重要举措,具有总体减税幅度大,并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性减税特征。
以xx市为例,“营改增”试运行一年以来,整体减税3.3亿元。
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0.74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2.59亿元。
(一)试点纳税人普遍受益。
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面达到96.24%。
其中,一般纳税人累计减税面76.07%,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减税面100%。
从分月发展趋势看,小规模纳税人受税率下降、计税依据改为不含税销售额以及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影响,税收负担普遍减轻,减税规模呈不断增长态势,由试点首月的101.47万元扩大到今年8月的206.3万元,增长一倍多;一般纳税人减税规模也逐月增大。
总体来说,减税户数、减税面、减税规模呈逐月扩大趋势。
(二)下游一般纳税人受益更大。
“营改增”前,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7%抵扣进项税额,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11%抵扣,增加4个百分点;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按6%全部抵扣,从而大大降低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
(三)试点纳税人户数、销售额快速增长。
由于“营改增”后,消除了试点行业重复征税,降低了纳税人税负,直接刺激了相关行业发展,引导更多人力、财力向试点行业集中,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试点纳税人户数、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
xx市试点纳税人户数由去年试点初期的1395户增长到今年8月的3464户,平均每月增长12.36%;销售额由试点首月的2.62亿元增长到今年8月的6.54亿元,平均每月增长55.2%。
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营改增”以消除商品和服务往来中的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为核心,在合理引导产业分工与深化协作基础上,通过促进结构优化、层次提升、重点产业发展来实现结构调整。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由此,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政策缺陷与制度重构

137183 公共政策论文“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政策缺陷与制度重构一、“营改增”减税效应的行业比较“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领域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使国家在完善税制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
“营改增”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规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模式,每一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不同企业的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也不尽相同。
因此,“营改增”的行业效应因行业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下面结合制造业、商贸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对“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进行深入分析。
(一)制造业与商贸业。
原先已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制造业(涵盖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商贸业,这次“营改增”会获得更多利好政策。
原因在于其他新增“营改增”行业拓展了制造业与商贸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这两个行业的企业税负因“营改增”而显著降低。
增值税新增的三大税目――“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制造企业、商贸企业来说,只要购买服务、购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获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享受明显的“减税效应”,这也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正式过渡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建筑业。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规定,老项目和“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甚至因为价税分离而减少其应纳税额,所以建筑业在过渡期间的整体税负会有所下降。
“营改增”后,建筑业新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如果不能获取足额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行业将面临实际税负率的显著增加。
即建筑业的税负水平不仅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大小,也取决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寡。
由于砂、石料、土等就地取材的建筑材料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加上建筑企业的工资薪金、劳务费呈逐年增长之?荩?而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劳务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扩大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比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经济产出增长效应分析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经济产出增长效应分析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并且将税负逐步转移到消费环节的税制改革。
自从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其对中国经济产出产生了显著影响。
青海作为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省份之一,也受益于营改增税制改革。
本文将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经济产出增长效应进行分析。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经济产出的增长效应表现在税负转移和企业成本减轻方面。
过去,营业税主要由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而增值税主要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缴纳。
营改增后,税负逐步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青海地区的一些传统产业,如煤炭、化工等,在税负减轻的情况下,得以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推动了经济产出的增长。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地区实体经济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本质是将税负逐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从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青海地区的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等实体经济受益于税制改革,生产成本减少,市场竞争力提高,进而推动了经济产出的增长。
青海地区的一些优势产业,如特色农产品加工、矿业资源开发等,也因为税负减轻而获得了更多发展机遇,带动了地方经济的产出增长。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海地区经济产出增长的效应还体现在优化税负结构和促进了区域间资源配置的均衡发展。
过去,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导致了税负的重复和交叉,对企业经营和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营改增后,税负逐步向消费环节转移,使税负结构得到了优化,为青海地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税制改革也促进了资源在区域间的均衡配置。
青海地区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区域,得益于税制改革后税负减轻和区域发展政策的支持,优势产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和产出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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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即年应税劳务额低于500万的),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减轻明显。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有形动产租赁由于其动产的金额一般较大,扣除抵扣扣,税率远低于名义上的17%;其他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因此,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的减少是比较明显的,对上海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务部门征管权限的影响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行业的原先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这就涉及到不同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的调整,而上海由于目前的国税和地税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涉及的这一问题的调整,简化了相关手续,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预算级次,试点行业原来全部有地方享有的营业税,改为由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后,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必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以上海2010年的税收收入为例:2010年上海的营业税税收收入总共为9,339,266 万元,根据有关数据,上海试点行业的营业税占营业税的总额大约在1/3左右,即300亿左右,占上海2010年税收总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5%。
有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因此,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促进了试点地区的积极性,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税负,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积极贡献。
市局四个方面开展“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一是税负增减分析求准。
汇总全市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照“营改增”前后平均税负,开展分区域、行业、规模税负增减情况分析;深入税负波动较大企业调研,采集相关数据、资料,准确掌握影响税负变动主要因素,探索建立数据模型。
二是政策导向分析求稳。
结合本市三次产业布局和园区功能定位,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企业抓住改革机遇,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营,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取得发展主动权;依据“营改增”政策取向,广泛听取行业协会、企业、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发现、上报税制转换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力求予以圆满解决;三是职能定位分析求精。
积极适应税制转换对业务职能提出的新要求,转变思维和工作方式,深入开展涉税政策辅导,加强引导和宣传解释,帮助企业厘清税负变动原因;加强行业性税种管理,不断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深化结构性减税实施。
四是后续效应分析求早。
根据“营改增”前期情况,利用税收调研、行业性税收分析等形式,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重点就税制改革全面铺开对区域经济、行业、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积累素材和数据,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根据初步分析结果,全市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平均税负下降3%、现代服务业税负下降41.8%;33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9份,金额4540万元,减轻存量企业税负185万元,改革取得了明显效果。
“营改增”税收政策效应得以进一步体现为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出口,自2011年年底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等文件,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针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涉及的认定、申报、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本市税务部门按照要求精心部署、积极落实,认真做好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
截止今年6月11日已办理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计1651万元。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前,本市服务企业开展的国际运输服务及离岸外包服务,按照原营业税相关规定均实行免税政策,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成本。
而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后,按照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本市从事上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在正常开展相关零税率服务业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及时为申报企业办理退税。
比较改革前后的税收政策效应,服务企业在经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时,由于相应外购业务的所含税款允许抵扣,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县国税局积极做好“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应用一是分级调研。
下发“营改增”政策效应调研要点和报表填制注意事项,逐级组织辅导,介绍调研工作意义、数据采集方法;按试点纳税人规模分级布置调研,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单户调研、一般纳税人销项和进项税额调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调研,并分级调查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及落实情况。
二是分类上报。
将报表细化为16大类,反映“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户数和税额、开票户数和份数、入库税款和减免税的,按月报送,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财务指标变动的,按季报送,并要求各类报表承办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地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到格式规范、口径一致、报送及时。
三是统一分析。
建立“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模型,把握试点总体运行情况,并将各类数据与试点前进行纵向比较,掌握纳税人数量、税负、产税能力等变化情况,分析试点政策在支撑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对各乡镇纳税人分布、各行业纳税人存量等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资源、区位、地方政策等因素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四是统筹应用。
构建“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应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数据报送和分析项目,在形成综合报告基础上,加强分类应用,向县委、政府和上级局反映“营改增”成效、行业发展动态、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试点方案、深化税制改革、加大政策扶持等建议,对下提出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税源管理、改进纳税服务等要求“营改增”政策调整的调研报告(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量: ) 作为近年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项目之一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
“营改增”后,对地方经济究竟有何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应对,是财税部门需要提前考虑的。
一、主要政策规定税制安排方面。
一是规定了试点行业。
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上海首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
二是规定了适用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是规定了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是规定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过渡性政策方面。
一是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