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是什么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是什么
我们知道缴纳税款是作为纳税⼈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建筑业来说也是⼀样的,那么建筑业应增改前后的区别是怎样的呢?很多⼈不是很明⽩,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营业额×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规模纳税⼈和执⾏简易计税法的⼀般纳税⼈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营业额÷(1+3%)×3%
⼀般纳税⼈执⾏⼀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营业额÷(1+11%)×1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营改增前的3.14%,是营业税和附加税之和,营业税3%,附加税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12%,合计应该是3.36%,不应该是3.14%。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率是多少?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程作业3%
营改增全⾯推开,建筑业由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
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前后税负基本平衡.
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供料,导致施⼯⽅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法予以解决.
对在施⼯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额.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营增改前后税率计算是不⼀样的,所以说所需要缴纳是税费也是要重新计算,结果是不同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并以此为重要内容,进行的一项税制改革。
在建筑业中,“营改增”后对税负有着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1. 增值税实际负担增加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征的,而增值税是按照价值增加额计算的,往往比营业税高。
建筑业中,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环保、物流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建筑企业往往会面临到材料价格与基价之和高于客户可接受范围的情况。
增值税部分的比例相比营业税较高,企业之前承担的余地也相对较小。
2. 税负压力大由于增值税环节较多,企业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建筑业也不例外。
尤其是当前建筑行业的利润率相对较低,资金回收周期相对较长,一旦税负增加,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更大。
3. 税收成本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更多地面临税法律师、会计、税务代理等税收服务人员,以满足新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增加。
1. 降低成本就是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控制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注重质量和价格,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采购成本。
(2)优化用工成本建筑业往往需要用工,企业可以优化用工成本,降低雇佣成本,节省用工人数。
(3)提高作业效率提高作业效率不仅能节省材料、用工和其他开支,还能降低税收成本。
鼓励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设备管理是提高作业效率的有效途径。
2. 调整经营模式(1)走品牌化道路企业可以在行业中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以此吸引更多的客户。
这有助于企业从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高的利润。
(2)外力引入建筑业可以引入外部资金,以此加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 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财务安全、风险控制,防止内部财务操作失控。
同时,可以加强内部人才资源和知识管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和知识管理的优势,提高经营效率和创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一、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税负变化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筑业也经历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重大转变,即“营改增”。
这一税制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
而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种,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和抵扣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应对可能的税负增加和风险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研究将揭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也将对如何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政策的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也迎来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由于建筑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税负结构复杂等特点,“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可以揭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2024年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探析

2024年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探析建筑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涵盖了建筑规划、结构设计、室内设计等多个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该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提高市场活力,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建筑设计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税收政策影响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显著的变化。
首先,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相较于营业税更为合理,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
然而,营改增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加强成本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等。
行业现状与挑战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有限,企业需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来应对市场压力。
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税收风险。
此外,随着国家对建筑设计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
税收管理策略探索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建筑设计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税收管理策略。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来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与实践以某建筑设计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改增后积极调整税收管理策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了财务管理流程,有效降低了税收风险。
同时,企业还充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合理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有效降低了税负。
这些实践为其他建筑设计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未来趋势与展望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推进和建筑设计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将面临新的趋势和挑战。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按照“十二五规划” ,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 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但是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 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 ,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 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 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 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 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 ,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 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 、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 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制中的 主要税种,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 征税范围完全相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
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 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 济结构优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 代营业税是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 负增大了。
主要原因: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全部 要求代开专用发票不现实。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又称增值税改革扩大试点)是指中国建筑业增值税的改革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营改增政策最早起源于2012年初,当时中国国务院提出了营改增改革的总体决策。
在实施初期,该政策仅适用于试点地区和行业,建筑业则是其中之一。
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了首批试点范围,其中包括建筑业。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改革,确定了营改增改革的时间表。
根据决定,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实施,首先在运输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先行启动推进。
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从这个时间点起,建筑业纳税人开始按照增值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改革后,建筑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率为11%,并取消了营业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业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增值税更加注重利润分配和价值链的环节,可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其次,营改增将现行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实际上是从货物和劳务的角度进行了区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行业效益。
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建筑业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改革后的纳税方式,建筑企业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总之,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中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试点和推广阶段,该政策于2014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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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 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2. 特殊规定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 般纳税人。 •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 4.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 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 务缴纳增值税。
•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二)征收率 •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 四、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 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 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计 提的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安庆市国税局
吴健
题纲
• 一、增值税原理 • 二、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三、建筑业过渡政策和特殊规定 • 四、增值税升级版有关说明
背景
一、增值税原理 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 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 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 (一)基本规定 • 1.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 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一、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二)纳税人的分类 •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 数)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 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 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 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 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 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 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 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 五、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 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 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 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 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 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 (四)销售额的税务调整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服务可以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 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 • • •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建筑服务税率:11% 2.(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3)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 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 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3.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外。 •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 对象的除外。 •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
• 二、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一)政策依据 • 1、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主文件 • 2、总局2016第13-19号公告--------------征收管理具体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 •
•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 税。
• (三)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扣减 •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 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 折扣额。
• 二、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也称课税范围,主要是规定一个税种 对哪些目的物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 重要标志。
• (二)具体规定 •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除外: •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 ,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 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 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 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 18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