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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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就不能确定为老项目。

而且,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分包业务如何判断。

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来看,我个人理解,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5月1日新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

不过,有几个省市在解答营改增问题时,给出的尺度是比较宽的。

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海南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深圳关于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的规定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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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良文档首发]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行,大体是建筑公司2016年的优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怎样连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著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公司参照。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第一,营改增过渡期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办理,老项目持续依据营业税办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区分为四种状况: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允许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以前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未动工,5月1往后才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往后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竣工、营改增以后持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以前没有签合同,包含工程施工允许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往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一定理解的六种状况:5月1日前采买的建筑资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资料款, 5月1往后才支付资料款而获取了供给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购置的办公用品、机械设施等固定财产及其余存量财产,但未获取发票,5月1往后才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已竣工但未结算,5月1往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持续按3%交营业税,持续开建扎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前竣工并且进行了却算,但业主向来拖欠工程款,5月1往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公司持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月1日前已经竣工以及营改增以前未竣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以后持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办理,第一,持续依据老政策履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履行3%的税率简略增值税。

这两种究竟是哪一种?以有关文件出来为准。

5月1往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状况下,一定要分开采买,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作者:宫强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7期【摘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存在新老项目。

本文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对具体的建筑企业不同业务类型的工程施工项目,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是新项目进行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新老项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营改增,就是缴纳营业税的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两者在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费方式都是不同的。

是两个独立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营改增在全国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后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开专票还是普票

营改增后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开专票还是普票

营改增之后,老工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纳税,那么下游抵税的话,是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对老工程项目的下游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老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你们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抵扣进项。

认证期限-------从开票日期起360天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

何来老项目
此次营改增,为保证纳税人税负保持平稳,对老项目给予了简易计税方法,也算对营业税的一种继承。

一般纳税人在老项目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了却了无进项税额抵扣的烦恼。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筑业老项目
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分包项目的认定问题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按照36号文规定,那么,丙肯定是不符合老项目的条件,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

但考虑到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的关联性,将分包项目按照总包项目的标准来认定被大多数地方认可,即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老项目,而不管分包的开工日期。

2 未约定开工日期的问题。

营改增老项目怎么办

营改增老项目怎么办

营改增⽼项⽬怎么办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都会交纳税费,现⽬前我们国家实⾏的营改增的规定,那么对于营改征的,⽼项⽬应该怎样进⾏处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营改增⽼项⽬怎么办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材料已经⽤于⼯程施⼯项⽬,但是,拖⽋材料款,营改增后,才⽀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企业购买的办公⽤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次未获得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的施⼯项⽬,但是未进⾏⼯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了⼯程结算,收到了业主⽀付的⼯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完⼯的施⼯项⽬,⽽且,进⾏了⼯程结算,但是业主⼀直拖⽋⼯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付⼯程款,施⼯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的施⼯项⽬,营改增之后继续施⼯的项⽬,可能有两种⽅法处理,第⼀,继续按照⽼政策执⾏,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执⾏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种以相关⽂件出来为准。

营改增之后,新⽼项⽬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项⽬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进⾏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进⼀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注意问题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2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各种政策和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

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变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税制的效率和公平性。

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要税收,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

如何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合理清算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和市场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研究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及影响因素,探讨解决方案,并有效推进实施过程。

【200字】1.2 问题提出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开发商在过去购置了大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而随着政策调整,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随之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清算老项目土地的增值税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和地产公司面临的难题。

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如何合理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如何确定老项目土地的评估价值,以及如何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来进行清算。

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还涉及到税费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的管理政策等各种因素,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更加清晰、完善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

如何有效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成为了当前房地产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深入分析,探讨旧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解决方案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从而为该行业在新政策下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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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时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实践中,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
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有证据证明),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2、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答: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与30日前开始施工。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建筑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采取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备案。

4、怎样认定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反映建筑项目开工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取得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另一种是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往往又没有专门注明开工日期,是不是可以以甲方
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通知书为准?
答: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或者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那么,甲方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可视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内容。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既没注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但纳税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注明、证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以政府文件为准,按老项目管理。

6、建筑业项目地点在外地,怎样开票?如何进行申报与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
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原则上,规范的施工企业按甲方签字的工程计量确认单上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此金额予以开票。

7、总包发票先开,分包后开,怎样处理?
简言之,如果总包发票先开,分包后开,如果工程完结,存在预缴时无法扣除分包款的风险。

例如:总包100万,分包30万,工程已完结,如果总包先开100万发票,分包以后跨月开发票给总包,总包在预
缴的时候由于没有收到分包发票,导致分包款30万将无法在预缴时扣除。

因此,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最好分包先开票,总包后开票,避免分包款无法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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