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解读
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增值税改革是税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 2 0 1 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 征税 , 是一种减轻企业税 负的有效措施 。我国实施营改增的税务 总局发布关于 印发 ( 《 营业税 改增值税 试点方案 的通知 , 营业税 制度是为了给企业创造更加适合的税负环境 , 促 进国 民经济的发 为价内税 , 增值税为价外税 。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 税 展。营改增有效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 , 优化了税制结构 , 转变 了经 是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营业税改增 改将对 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 营业 济发展方式 , 税改增值税后 , 建筑行业受到的影响十分深远 , 建筑行业开始征收 值税不仅避免了企业重复征税 的问题 , 促使 我国纳税体制更加合 增值税 , 一般是按照应纳税总额的 l 1 %比例征 收, 包括建筑业企业 理、公平 , 同时, 也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科学化 , 市场化 , 为更多的 的各项管理 制度 、交易行为、合作方式都将随着税改进行一系列 企业提供发展机会。税制改革影响了我国财务管理工作不断适应
三 、确保 乡镇财政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顺利推进
务审批权不变 、各级财政监管责任不变 的原则。在此基础上 , 统一 支付工作进行督查 , 及 时了解和掌握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 隋况新 问 并认真研究对策和措施 , 多动脑筋 , 多想办法 , 不断破解难题 , 确 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统一资金支付方式。在账户设置 匕 , 规定乡 题 , 镇除 “ 村账乡代理”账户外 , 不再保留其他实有资金账户 , 严禁乡镇 保我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顺利推进。 财政及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另行设立账户。在支付方式上 , 乡镇财 ( 四) 充实力量 , 强化培训 推行 乡镇财政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 充实人员力量和加强业务培 政资金按照先预算后支付 的原则 , 统一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 , 各项支出 训至关重要。为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 一是要不断充实乡财管理 、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 二) 密切配合 , 统 筹推进 国库管理及乡镇财政所人员力量 , 其中每个财政所不得少于3 人。二 推行乡镇财政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是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 是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 加大培训力度 , 通过 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流程 重大变革 , 涉及财政、银行、预算单位等多个部门, 与乡镇财政及市 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 , 市财政局前一 阶段分别组织了试 级财政多个科室的业务密切相关, 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 都会影响工 和支付软件系统。针对这项工作 , 作的开展 , 必须精心组织, 明确职责, 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要主动与 点乡镇和非试点乡镇业务骨干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跟班学习, 取得 了 各地还要积极抓好乡镇财政所人员的培训工 有关部 门和单位多沟通、多协调 , 争取他们 的理解和支持, 形成合 很好 的效果。下一步, 确保乡镇财政所人员懂政策、会操作, 为全市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力, 共同把工作抓紧 、抓实 、抓好。市级财政部门相关内部科室的 作,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我国从2022年1月1日开头,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
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掩盖到。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的支配,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这一从前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5月1日起,“营改增”将掩盖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详述如下。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看到202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详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动营改增;其次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估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当,估量该草案最快可能在将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别,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供应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
假如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
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简单,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特别审慎地作出打算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纳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更多最新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建筑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浅析建筑业企业『营改增』

浅析建筑业企业『营改增』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企业一直在扮演着为城市建设和改造提供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建筑业在经历了高速增长的也面临了着税收政策的调整。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建筑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政策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将原来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的营业税全部取消,转而实行增值税的政策。
营改增的出台,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意味着以前所交纳的营业税可以变为抵扣的增值税,从而减少企业负担。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呢?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和劳务,对建筑业企业来说,原本所交的营业税在转为增值税之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所缴纳的税额。
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成本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虽然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但与此也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整理和调整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在遵守税收政策的保持财务的正常运作。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产生了影响。
传统上,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营业税,这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负担。
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原本应交的营业税转化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减轻资金压力。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根据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合理规避税负,提高企业的核算效率和资金利用效率。
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业企业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将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建立与税收政策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困境的分析与探讨

3、 纳税 时 间不 确 定
目前 建筑 业 的结 算 方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工 程初 期 先 预 付 款 工
程结束后 结清余款 的方式 ; 另一种是按照工程进度分 阶段分期 付款 , 竣 工后进行 清算 。 多退少补 。这两种结算方式都存在在工 程前期 , 增值税
进项多 , 销项少 , 企业无税可缴 ; 相反 , 在工程后期 , 增值税销项 多 , 可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少 。 从 而 造 成 税 务 机 关 税 款 收 入 的 波 动较 大 。同时 建 筑 行 业 中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与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三 方 之 间都 存 在 一 些 相 互 欠债 的 问题 . 按 照 最 新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时 间期 限 , 在 凭增 值 税发 票 进 行
农民工人工费 . 无 法 提供 进 项 税 发 票 进 行 抵 扣 。 必 然 也 给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带 来 了 较 多 的 困难 。 还 有 一 些 开 发 商 直 接 采购 钢 材 , 钢 厂 或 经 销 商 收 到 对 方 的 钱 当然 应 该 开 具 发 票 给 开 发 商 , 开 发 商 人 账做 账 也顺 理 成 章 , 但 施 工 企 业 只 能取 得 相 应 数 额 的一 张 结 算 单 。无 法 取 得 进 项 税 发 票 进 行
实 际操 作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出现 一 些 问题 .保 证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税 制 平 稳 过
பைடு நூலகம்
渡. 使 整 个 建筑 业 企 业 经 济效 益 得 到 提 升 。
关键词: 营 改增
前 言
建 筑 业 税 率 专 用 发 票 税 收
一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 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 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
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 以票控税征管严格, 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 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 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 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 主要表现为: 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 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 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 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
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 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 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
因此, 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 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 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 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 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 推动专业化管理, 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 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 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
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 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
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 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 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 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一、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税负变化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筑业也经历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重大转变,即“营改增”。
这一税制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
而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种,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和抵扣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应对可能的税负增加和风险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研究将揭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也将对如何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政策的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也迎来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由于建筑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税负结构复杂等特点,“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可以揭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供给侧改革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供给侧改革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
减税无疑是降低企业成本最直接有效的措施,这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顺利实现国家经济转型。
建筑业作为特殊行业是“营改增”的重头戏,本文从建筑企业视角出发,介绍了“营改增”的相关理论,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营改增”下建筑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标签:“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一、营业税、原增值税和“营改增”相关理论介绍2016年4月30号前,我国的主体流转税制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价内税,包含在价格里面的,计税方法简单。
原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价外税,实行多环节征收。
“营改增”政策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自2016年5月1号“营改增”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业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既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服务,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既面临机遇又遭遇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建筑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然而由于之前不能抵扣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营改增”势在必行。
“营改增”后可以凭施工中发生的劳务、购进的材料固定资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税负,避免重复征税。
例如某企业以120万购入商品,按照5%税率,则支付的120万中包含营业税6万,之后以150万价格对外销售,按照营业额150交营业税,其中的120万在购进环节已经负担过营业税,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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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单篇解读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王骏一、概念和征收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区别:对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区别: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区别:增加了“建筑物平移”。
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进项税额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七、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八、纳税地点及征管的一般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九、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凭证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发票的开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十二、纳税期限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