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住建【2016】49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1)

(辽住建〔2016〕49号)
文件解释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 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是本调 整文件 编制的 基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4)冬雨季施工费
冬季施工费
6.05
单位:%
雨季施工费
1.01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5)市政干扰费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4.05%计算;
其他地区按2.02%计算。
2.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费用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夜间施工增加费 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 冬雨季施工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 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 税前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11% = 税前工程造价 +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 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 费;
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决 定了,所有的计算均不
··· 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老工程项目”),依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在各地区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流程的合理调节成为了大量工程造价计价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基于此,本文首先针对营改增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工程造价的基本流程及计算公式,其次结合了辽宁省的计价数据针对其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工程造价计价人员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流程;计价公式前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建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如何根据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完善成为了大量研究学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内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分析,通过对辽宁省实际工程案例的分析,以此来研究营改增对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
1 营改增概述1.1 营改增的概念及发展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核心税种,其主要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其不仅可以减少我国的重复征税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降低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通过对营改增推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1年至2012年7月,尽在部分行业和试点内实施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首次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三阶段为2014年1月至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十点,并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2]。
1.2 营改增的范围及税率从征收范围来看,营改增目前涉及到的征收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现代服务业[3]。
辽宁省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0.65%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0.97%
1、安全施工费
以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本项费用的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为2.27%
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为1.71%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 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 位不再重复提取。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税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 水、电等。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
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 修费用。
8、企业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管 理
9、工会经费
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 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 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08费用标准中材料检验试验费在材料费中,
11、财产保险费
17费用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将其纳入
为一个费率。 17年费用标准的规费费率由企业自行确定。 17年费用标准将08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重新分为“安全施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4.09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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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 ÷(1+17%)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序号
材料类别
增值税税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
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3
混凝土);
自来水。
2
煤炭及煤炭制品、原木、园林苗木类
13
3
钢材、木材、机电产品等其他材料
17
4
周转材料租赁、机械租赁服务类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费;
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17%)
例如:其它材料费(元)
(五)机械费
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乘以调整系数0.952, 既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机械费。
序号 机具台班单价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1 折旧费
2008年定额编制时处于营业税下,营业税计入成本,进行折旧, 不计算扣减。
2 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3 经常修理费 4.1 安拆费
简易纳税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相关定义:
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1中二十五条至三十三条详述了可抵扣或不 可抵扣的情况。
一、文件的调整范围
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 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 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 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 《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 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
执行2008年定额 和2010年修缮定
7 其它费用
税收费用,不予扣减。
取费基数
×
人工费+机械费
相应费率 = 相应费用
增加 1.16%
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单纯由于取费基数下降,取费系数需 要增加1.16%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各类材料、服务等要素税率
相关定义:
新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老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 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 税前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11% = 税前工程造价 +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 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 费;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 文件要求,将附加税费纳入企业管理费项下。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文件中对 纳入企业管理费的附加税费,按照行业不增加税负, 以税前造价3%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住建〔2016〕49号)
文件解释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 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是本调 整文件 编制的 基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源自关定义:工程造价(计算公式):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使用权,税率为11%。
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定义:
一般纳税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 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额
﹠
新工程项目
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 (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 (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按文件要求进 行调整
二、文件的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 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 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 值税)。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 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 致。
考虑部分外修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自修部分不考虑扣减。 一般按自行安拆考虑,不予扣减。
4.2 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 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 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