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
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
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 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
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
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是指从增值税向营业税的改革,对建筑企业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该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进行浅谈。
一、直接影响:税负下降1.增值税法规:在增值税向营业税的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从17%降至11%,9%税率的项目也将逐步实施,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而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节省了税务筹划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发票管理:营业税的发票管理相对简单,建筑企业只需凭借纳税人证明就能开具发票,避免了原增值税开票后,还需报送发票清单的繁琐手续,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二、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1.税前成本控制提高:传统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中,企业需要承担各种税费、附加税和费用,增值税税制下,这些税费、附加税和费用都将包含在企业商品价格之中。
而采用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企业可以更好的控制税前成本,从而让商品价格更加透明、可控。
2.服务水平的提高: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会激发企业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
客户购买商品、办理卡单时,由于向企业缴纳营业税,客户对商品、服务的期待会更高,企业也会在服务和质量上投入更多,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营业税的征收方式进一步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
企业必须准确计算每月或每季度内的销售额并向税务局报备缴税计算,要求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更为严格。
以上为本文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从直接层面来说,政策带来了税负下降和发票管理方便的好处;随着政策推进,企业经济效益也将得到提升。
作为建筑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和优化经营模式是应该考虑的实际问题。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说到建设工程的税务问题,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你可能会觉得,税务这玩意儿跟老虎似的,既凶猛又难以捉摸。
其实,营改增后的简易计税方法,简直就是给我们这些工程人开了一扇窗,让复杂的税务变得相对简单了许多。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件事,轻松一点,别让税务把你压得喘不过气来。
1. 营改增的背景1.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简单来说,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原先,很多行业都是按营业税来征税,尤其是建筑行业,那真是“千头万绪”,每次开票、报税都得小心翼翼,生怕出错。
自从国家推行这个,咱们就换了个马甲,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
听起来挺好,但是你要知道,变化的背后,总是藏着些复杂的东西。
1.2 为什么要改?大家都知道,国家推行营改增是为了让税制更加合理,公平公正。
再说,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就像是你家隔壁的小猫,它只吃你的鱼,而不吃别人家的肉,公平得很嘛。
这样一来,整个经济环境也就变得更加活跃,企业的负担轻了,大家都能乐呵乐呵。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好处2.1 什么是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说是给我们工程行业的“福音”。
它允许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税款,而不需要复杂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
这就像是你在超市买东西,直接看价格就行,根本不用在意购物车里每样东西的具体价格,是不是省心多了?2.2 为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首先,它省时省力。
你想想,以前每次报税都得翻看一大堆发票,得累成啥样?而现在,简易计税让你只需要关注收入,其他的都可以放一边,简直是懒人福音啊!而且,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小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这就好比你去吃自助餐,价格便宜还吃得尽兴,谁不爱呢?3. 实施中的注意事项3.1 适用范围当然,简易计税并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适合这个方法,国家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涉及到一些特定行业或者项目,还是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处理。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好还是一般计税好?-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好还是一般计税好?-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营改增后房企必须二选一
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举对房地产企业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企业会加入购房大军吗?对楼市去库存又会构成明显利
好吗?昨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就此进行分析。
对房企利好的显现尚需时日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今年写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明显给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这四大行业纳税人吃下了一个定心丸。
就房地产企业而言,中税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营改增问题专家樊剑英也认为是肯定构成利好的,但他同时指出,营改增后,利好要体现出来,尚需一个过程。
政府宣布房地产业等四个行业要营改增后,很多房企对按照11%的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接受不了,认为税率比较高。
为了保证营改增平稳推进,根据总理所说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估计到时政府会出台过渡性政策。
樊剑英分析。
据了解,房企在营改增后将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按照11%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另一种是对于老项目选择过渡性措施,即实行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或是5%,相当于营业税的4.76%。
这样,对房企来说,选择过渡性政策保证了老项目税负与营业税持平或略有下降。
两种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直觉上看,部分房企会认为,。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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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小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大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甲供材在营改增后有哪些影响?
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一、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二、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营改增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赋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赋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营改增作为建筑行业财务大变革,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大家对于营改增的影响评说不一,那么,营改增真的实现减税的目的了吗?建筑单位通过营改增,税赋是多了还是少了?今天和鲁班建业通一起来分析下。
“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营业税由之前的3%变成了增值税的11%,税率高了8个点。
如果增值税税率按照11%来执行,不少建筑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
在取得增值税专票的前提下,这11%个点,可以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由于很多建筑单位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情况从调研数据来看,营改增后一年里,各地区各行业在施工程中以“老项目”居多,采取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占到项目总量的70%-90%。
由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基下降,企业应缴纳税金相应减少,税负降低。
但对一般计税项目,845家填报企业中60%的企业反映,其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上升;21%的企业反映税负下降(见表10)。
半数以上的企业反映整体税负增加,形势十分严峻。
税赋为什么不能进项抵扣?一是人工成本。
建筑业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造价20%-30%,雇佣的很多劳务班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输出的劳务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建筑业企业人工费进项抵扣不足。
二是占总成本50%-70%的材料费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
钢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购买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辅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部分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票。
三是设备租赁费用。
租赁公司对于在租赁业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出租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因此租赁费大多只能取得3%的专票,17%的专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财务费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
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
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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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
其实未必。